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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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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的規定:
  (1)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後,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後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於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2)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經與職工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一二十一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3)按照原國家體改委體改字〔1997〕96號《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家有關企業改革的精神,實施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在職工投資入股方面,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_人人投資入股,允許少數職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安排下崗,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4)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係重大問題,如集體變更或解除勞動關係等,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5)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一些企業存在的因職工未入股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
  (6)對因職工入股問題影響勞動合同履行引起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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