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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問題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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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中,如果爭議的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並且土地使用權取得後滿兩年未動工,人民法院是否應該通知人民政府將土地無償收回?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規定所指的對象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並非所有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也對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作了規定:對於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即為土地閒置。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土地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可見,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權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也可以採取其他行政手段。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中,只處理台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政府無償收回訟爭的土地使用權,而權利人對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不服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該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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