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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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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所規定的時效是指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 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 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 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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