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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被他人喂養期間傷人的擔責問題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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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丟失後被他人喂養期間傷人如何擔責
  案情:甲的一隻名貴犬丟失,被丙拾得,丙一邊照料,一邊登報尋找失主。一天丙帶狗上街,狗將乙咬傷,花去醫藥費800元。此時,甲也找到了丙,乙遂向甲、丙要求賠償醫藥費。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丙無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對此甲也予以認可。問:乙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丙是無因管理,但丙在履行管理義務過程中狗給乙造成損失,除非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丙不應負賠償責任。乙向甲、丙主張權利,法院查明丙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動物的所有人甲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丙在該案件中,對狗是管理者的責任。既然其進行照料,那麼同時,也應當承擔管理的責任。其未盡到管理職責,使狗傷乙,丙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是狗的實際所有人,但是狗已經脫離了甲的控制,甲對狗沒有辦法控制和管理,在本事故中不應承擔責任。按照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如果丙沒有控制該狗,狗處於流浪狀態,那麼此時傷到乙,應該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而恰恰現在丙控制了該狗,狗的行為應該由丙進行管理和控制,所以丙承擔責任。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丙通過無因管理關係向甲追償的前提,是丙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且丙無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根據該規定,如果丙無過錯,丙在賠償之後,其賠償數額可以作為在管理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向甲追償。本案如果套用無因管理,那麼比方說我的房子漏雨,你幫我修理,我應該支付你相應費用。但是,如果你在修理房頂的時候,導致他人受傷的,我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嗎?顯然是不能的。丙進行無因管理過程中,其付出的飼養費用,屬於必要費用,那麼你在管理期間,沒盡到管理義務,造成他人損害,可以進行補償,而不是賠償。
  其次本案包含的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動物致害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一個是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不能將二者混在一起討論,在解決動物致害的賠償責任時,不能套用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先說第一個法律關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丙作為動物的實際管理人,在不存在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乙也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乙可以直接向丙主張權利。根據該規定,甲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如果丙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乙也可以直接向甲主張權利。如果丙有過錯,則對甲來說,存在第三人過錯,甲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同時要求動物的所有人和飼養人同時承擔責任。
  就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丙在飼養動物的過程中不存在主觀惡意與重大過失,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受害人乙可以選擇要求動物的所有人甲或者動物的實際飼養人丙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不能同時要求二者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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