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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若干問題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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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含義
企業法人財產權這一概念,近年來,不論是在黨和國家的政策文件中,還是在法律法規中,或是在法學、經濟學論著中,都在高頻率地使用,無疑它已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學新概念。但是理論界、實際部門對這一概念的理解卻有很大差異,至今尚無一種能被多數人所承認的較為權威的、合理的說法。
在諸多說法中,影響較大的應屬“所有權”說,即認為所謂企業法人財產權,實際上就是財產所有權,也就是權利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持這種觀點的同志一般並不是單純從學術角度來探討這一問題,而是將其與我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聯繫在一起來加以闡述,力主建立企業法人所有權,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出路。但是筆者認為這種主張的立論有誤。
按照公認的所有權理論,法律只能容忍有一個權利主體,即一物一權,這是由所有權的排他性、壟斷性所決定的。即使是共有所有權也只能認為是一個所有權主體。如果認為法人財產權就是財產所有權,無論論者在所有權一詞前面加上什麼定語,形成諸如“終極”所有權、“最終”所有權等說法,都將造成“一物二權”和“一物多權”的客觀事實。這種事實,就是對真正的所有權人權利的損害。對國有企業財產來說,就是損害了國家的所有權。因此,法人財產權即“法人財產所有權說”與法理相悖,不能成立。
持“所有權說”的同志往往以股份公司的例子來說明此說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他們認為,股份公司的財產由股東投資形成,但股東一旦投資之後其原來的所有權即僅只表現為收益的分配權、股東會中的表決權和董事的選擇權,實際上已喪失了原來意義上的所有權。如果說股東還有所有權的話,那也只是一種“終極所有權”。與此相對應的是,“公司”則成為所有權主體。換言之,“公司”享有所有權,此即公司所有權。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同樣有誤。
已故著名民法學家佟柔教授生前曾撰文對“法人所有權”發表過意見。他認為不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我國,都不存在所謂的“法人所有權”。“法人所有權”這種提法不過是對公司理論的一種曲解或誤解。對公司而言,只存在股東的所有權,而不存在公司所有權。他說:“公司企業取得法人地位,並不意味著企業法人對自身的財產取得所有權。”
嚴格意義上的公司,是以它的資本為其社會信用基礎的社會組織。公司資本由股東認繳,但是股東出資後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利益上都並不喪失其所有權。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公司再有多大的優越性,股東的責任再多麼有限,恐怕也不會有人願意當這樣的股東,公司根本就不會有絲毫生命力。事實上,股東喪失的只是公司存續期間對其所投入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以及部分收益權,而且是暫時喪失。股東的所有權除表現為公司營業期間的股息、紅利的分享權,對公司事務表決權、董事的任免權外,重要的還表現為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述權利受公司法和其他法律的嚴格保護。在公司財產上面,同樣不能容忍出現兩個所有權主體,而且不管以什麼名義。[page]
人們大多承認,所有權是一種處於靜態的財產權。而靜態的財產權對以營利性為特徵的公司來說,並無多少實際意義。公司需要的是能為本公司,也是為股東能帶來現實利益的動態財產權。按照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情況,所有權並非是商品交換的前提,經營權才是商品交換真正的前提。這一點本文下面還要論證,在此無須贅述。故法人所有權一說即使成立,對以營利為其根本特徵的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來說,也無實際意義。因此,各國民法關於法人的規定,並不以享有財產所有權為其設立條件。
既然企業法人財產權不是法人所有權,那麼它又是什麼權利呢?
簡言之,企業法人財產權是權利人對財產施行支配、利用和交易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來由,不能理解為是所有權人給予的,或是理解為從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而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是法定權利。
儘管現在還不能詳細描述法人財產權的具體內容,但至少可以明確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法人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除其權利人即企業法人外,任何人都無干涉的權利。這裡說的任何人包括企業法人的出資人、政府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企業法人在法律、法人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完整、自由地支配其財產,無須仰賴於財產所有權人的意志。它並不附屬於所有權。這決不同於獨資、合夥企業,是現代企業的主要特徵之一。
第二,權利人對企業法人財產的支配權、利用權、交易權,以營利性為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根本特徵。換言之,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不能用來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三,權利人對財產的利用、支配和交易,不能簡單等同於所有權中的使用權權能。使用權以財產的使用價值為對象,而利用權、支配權、交易權則以財產的價值為對象。比如,某甲有一幢房屋,他可以將房屋作為住室,也可以將房屋闢為倉庫,也可以將房屋閒置,這是某甲行使其所有權之使用權,這無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但如果某甲將房屋作為營業用房,這是某甲行使其對財產的支配權、利用權。這樣情況就較為複雜,某甲這樣做,應首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合法的經營權才可。但經營權不能完全劃入企業法人財產權,因其中有非財產權的內容。
第四,企業法人財產的管理,應以增值為目標。這是一種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是對股東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又是一種道德責任。非如此不足以約束財產經營人,保障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此即“權責分明”含義之一。而所有權的權利人的責任在民法中從未規定,充其量也只是要求權利人不能把其財產用於違法活動而已。至於財產是否保值增值,完全屬於權利人的個人取向,法律並不過問。[page]
二、關於產權和產權清晰問題
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決議中提出,現代企業制度的首要特點是:“產權清晰”。那麼怎樣才算是產權清晰呢?怎樣才能產權清晰呢?筆者認為,其中的關鍵是要準確界定企業的產權。
談到產權,我們又將陷入另一場理論爭論。
理論界對產權這一概念的解釋更是眾說紛紜,但就其基本觀點來分析,可將其歸納為兩種主張。一種是以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所有權理論為依據,認為產權就是所有權,或是所有權的動態延伸;另一種則以西方經濟學中的科斯產權理論為依據,或借鑑科斯產權理論認為產權雖與所有權有關但不等同於所有權,也非是所有權的簡單延伸。有的學者更直接了當地認為產權涵蓋了通常說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筆者認為,西方科斯產權理論儘管有其合理的、可取的成份,但它終歸是一種極其廣泛的,一般意義上對產權的研究理論。如科斯認為:“產權包括一個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及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採取的行動。”新制度經濟學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艾爾奇安則稱“產權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而實現的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很顯然,這種產權理論的論及對象同我國當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國有企業產權進行改革所談及的“產權清晰”的對象是不完全吻合的。我們講的產權清晰,主要是要明確出資人與企業,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權利關係。權利的對象無疑是指生產資料。
筆者還認為,在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對企業產權問題也不必囿於馬克主義所有權理論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因為所有權理論對當前的經濟生活,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來說,確有難以包容之處。
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應該說已超出所有權的內容範圍。如果產權僅只是所有權,那麼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關係早就明晰了。從1949年建國伊始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就規定了國有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直到今天,仍然如此。這還有什麼需要再加以清晰的呢。現在面對的情況是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有企業要改革原來那種國營的體制,使國有企業同其他企業一樣以獨立的法律人格成為市場運行和競爭的主體,要在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們是在這種情況下談論產權清晰的。這些問題的解決,決不是只研究所有權問題,研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能解決的。其實,這在我國經濟生活中,並不是一個很新奇的看法。比如在房地產產權登記中,人們決不會認為國有房屋應該由“國家”作為登記人,而應由占有單位作為登記人。可見產權與所有權並不等同。[page]
“產權清晰”一語中產權概念,應該從客觀存在的與企業相關的財產權利中去研究。如此,財產權就是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的統稱。產權清晰也就是指這兩種財產權能夠劃分清楚,包括在法律中劃分清楚,在企業經營人和所有權人觀念中劃分清楚,在企業經營操作中劃分清楚。企業管理經營人不因無知和私利而損害所有權人的權利,企業財產所有權人不因無知而干涉企業管理經營人權利。這是衡量產權是否清晰的最簡明標準。
三、關於國有企業產權界定的問題
產權清晰的關鍵在於進行準確的產權界定。當前,在理論和實際部門中,甚至在一些重要崗位的領導同志思想中,對國有企業的產權界定問題尚有一些模糊和有害的認識,對此有必要詳加澄清。
問題之一是國有企業積累的性質
在財政實行統收統支,企業流動資金由國家撥給的時期,不存在這個問題。改革以後,為了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權,加強企業擴大再生產能力,除原來國撥流動資金完全留給企業使用以後不再撥給外,國家還允許將稅後利潤中一部分留給企業,形成企業積累,作為企業自有資金以敷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之需。很顯然,企業積累的性質本屬於出資人的利潤,只是留給企業使用而已,並不能因此而改變積累的性質和權利歸屬。如果企業積累不歸屬於出資人所有,而歸企業所有,世界上怎麼會出現百萬富翁、億萬富翁呢。天下之大,恐怕也沒有這個道理。最簡單的事實是,當企業終止清算後,其一切剩餘財產都要向各出資人分配,不會有“企業”的份額。
問題之二是國有企業以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應屬於
在實行“撥改貸”之前,人們對此的認識本來不成問題,但在實行“撥改貸”之後,卻有一部分同志認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用稅後自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後,貸款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應歸屬企業,而不應再歸屬國家。這部分資產不是用國家的初始投資形成的,國家不應對此主張所有權。這種主張的理由表面看起來似乎很充分,實則不然。
首先,“撥改貸”只是改變了原來預算內國家投資撥款的方式和渠道,並沒有改變這種投資的性質,其性質仍屬國家投資只不過是投資渠道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直接撥給企業改為先撥入銀行再由銀行借給企業,由銀行監督使用。
其次,銀行之敢於將大筆基本建設貸款借給企業,一來這是國家計劃的安排,二來是因為企業有一定財產。當企業將來無力還貸,貸款成為死帳時,銀行還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沖銷。這是一種沒有擔保的“擔保”,“擔保”人就是國家,“擔保”物就是國家的投資。再者,如果企業不是國有企業,銀行也不會將預算內基本建設貸款借給企業。[page]
再次,我們都知道企業法人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當貸款到期銀行追索貸款本息時,其追索權指向的目標是企業的全部財產,並不區分哪些是出資人的初始投資形成的資產,哪些是企業用銀行貸款形成的財產,哪些是企業積累的財產,通統在追索範圍之內。所幸的是,國家作為投資人,只以其初始投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是現代企業制度有限責任制的優越性。投資人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卻又便於企業財產即投資人財產的無限增大。如果企業用貸款形成的財產之所有權歸屬企業,那麼法律就應規定企業只能用企業“自己的財產”償還貸款本息,而不能動用投資人的初始投資。這且不論企業有沒有自己的財產,恐怕首先要討論法律還要不要和能不能規定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了。對此,結論是不難做出的。
最後,“法人所有權”有無可能實際操作的問題。
試問:“法人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為誰?是法人企業,還是企業職工,或是企業廠長、經理?如果是企業自身,那麼在企業存續期間,尚可處理;企業終止後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如何處理?如果權利主體是企業職工,那麼職工並無一分錢投入,何來財產所有權?如果權利主體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那麼他們也無一分錢投入,又何來所有權?廠長、經理等,不外乎任命、聘任、選舉產生,難道這些方式可以給廠長、經理帶來財產所有權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民法中關於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式的規定就需要徹底修改了。所以,不僅國有企業不存在“法人所有權”,其他所有制企業,其他形式的企業也不存在“法人所有權”。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企業必須有明確的出資人,法律只承認出資人的所有權,而不能承認所謂法人所有權。
結合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來說,筆者並不反對在一定程度、一定範圍內允許私有制存在,這在今天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國家不僅不應禁止、限制,還應加以鼓勵和適度扶持。但主張將國有財產私有化是毫無道理的,企業職工也好,企業也好,你沒有一分錢投入,憑什麼將他人的財產“改造”為自己的財產呢?如果國家財產拍賣,你出資買走,只要拍賣人是合法地拍賣這當然可以。但決不能以改革為名,毫無道理又毫無代價地將國家財產變為私有。這與其說首先是一個立場問題,倒不如說首先是一個公理問題。因為,反過來國家也不能毫無代價地把公民個人的財產變為國家所有。法律對各種所有權應同等保護,只要這些所有權是憲法、法律所承認的。[page]
四、關於建立企業動力機制問題
如果我們不承認有所謂的法人財產權,那麼,就要回答以下問題:第一,企業法人沒有所有權,它的動力從哪裡來?第二,企業法人沒有所有權,它以什麼財產作為經營基礎。這個問題雖然不屬於企業財產權研究的範圍之內,但要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企業財產權問題,又必須解決這一問題。
首先我們應當回答一個問題,企業沒有財產所有權,是否就沒有經營動力?回答是否定的。企業沒有所有權依然可以有經營動力。股份制企業沒有財產所有權,不是也很有經營動力嗎?
企業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是物質條件的產物,由物質條件所決定。但企業又是由人發明的,又是由人來操縱或操作的。企業的動力也就是人的動力。私人獨資企業的動力,就是投資人的動力;合夥企業的動力,就是合伙人的動力。在這兩種企業中,投資人又是企業管理人和經營人,利潤的追求無疑成為企業的動力。以股份制企業(以下簡稱法人企業)為典型的現代企業制度,與獨資、合夥企業不同之一,就是投資人不一定是企業管理人、經營人。因此它的動力機制就要複雜的多。
營利是一切企業的經營動力,對於法人企業來說亦不能例外。此無須多述。
現代法人企業的特點是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和利益,有自己獨立的社會信用信譽,也有自己獨立承擔的責任。對於企業決策層、管理層的成員來說,不論他本人是否為企業出資人之一,他都要對以上的幾個“獨立”負責。包括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應當看到,法人企業的動力機制核心是權利、利益、責任的一致,簡稱權責一致。
如果法人企業決策層、管理層內成員其本身又是出資人之一,他的經營動力就與獨資、合夥企業管理人、經營人動力相同。但是,他追求的並不完全是一己之利,因為他還要對其他出資人的利益負責。
與現代企業相適應的是,社會出現了一個“企業家階層”,他們不一定擁有自己的企業,只是為他人企業效力。但是他們同樣有為人們羨慕的社會地位,豐厚的收入。他們的職業追求就是經營、創造高效益的一流企業,實現自我價值。一個有一定水平和職業道德的企業家階層的成員,在其職位上決不會追求使出資人利益受損的個人私利。就像代理人在合法範圍之內要忠實於被代理人一樣,企業管理層成員在法律和企業章程範圍之內要忠實於出資人。如果他們在自己的職位上出了問題,就意味著喪失上面所說的地位、權利、利益,並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或名譽掃地。因此,我國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必須十分重視對企業家階層的培養和規範,並十分審慎地選擇企業決策層、管理層的成員。這是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出資人保障自己利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page]
五、經營權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在探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時,人們似乎已失去了對經營權問題的熱情,有的同志還認為現在只應關注企業所有權問題,談論經營權已經沒有什麼價值了。實際並非如此。經營權依然是解決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的核心問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就必須強化企業經營權。
經營權是我國法律特有的概念,雖然西方國家的法學家、經濟學家論著中使用過這一概念,但沒有成為法律概念。因此研究經營權的有關問題就必須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而不必拘泥於西方的一些法學、經濟學理論。
曾經有的同志認為經營權就是所有權或者相當於所有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此為經營權之物權說。這一主張影響最廣,我國有關法規中也採納了這一觀點。但經營權並非物權、所有權,甚至不完全是財產權。我國法律法規中對經營權內容的界定已足以說明這一論斷。經營權的法定內容除了財產權的內容外,還有大量的非財產權內容。如機構設置權,人事管理權,勞動工資權等。而且,所有權的行使是無須經過政府批准的,而取得經營權則必須經過特殊的程序,並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足見經營權是物權的說法不妥。
經營是一種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特有的營利性行為,包括決策、運作(市場交易和競爭)、核算三個環節,需要有財產的和非財產的要素(如資金的、物質的、技術的、組織的諸種要素)。簡言之,經營就是人們以其智力,運用財產的和非財產的要素進行營利性經濟活動的行為。而經營權則是這種經營活動在法律中的反映。在對企業經營權的性質尚無更好的表述、歸納方式的情況下,我們不妨實事求是地認為經營權就是企業進行營利性經濟活動的權利。是企業特有的權利。它是企業產權的內容之一,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活力所在。但應注意,經營權中的非財產內容,不應包含在企業財產權之內。
本文在前面曾經說過,現代企業無須過多關注所有權,而應更多地關注經營權。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有無財產所有權並不是判斷一個社會組織是否能成為市場交易和競爭主體的標準。這一標準是有無經營權。現代經濟生活中,所有權不再是商品交換的前提,而經營權才是這一前提。只有享有經營權的組織和個人才能從事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公民個人雖然可以進入市場,但他只能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在市場中,這同企業以市場運行主體身份出現在市場中不能等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之一就是使企業成為市場運行主體,既然如此,不研究和解決企業經營權問題,又怎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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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經營權是商品交換的前提,那麼我國理論界曾長期爭論的同一所有制內部(實指國有制)的產品交換是不是商品交換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過去許多理論家對上述論題的肯定性論證,似平都不是那麼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如果認為經營權是現代商品交換的前提,似乎能更好地說明這一問題。
因此,我們說經營權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核心問題。但核心問題卻不能自行解決。這裡我們提出的另一論題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關鍵是什麼?筆者認為,關鍵是轉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
自1978年至今,企業體制改革已經歷了多個階段。縱觀前幾輪改革,不論是以兩步“利改稅”為代表的擴權讓利,還是後來推行的承包、租憑經營責任制,都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機制問題。90年代以後,又開始了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股份制為主要內容的新一輪改革,其目的也包括解決企業機制問題。股份制能否成功呢,人們正在翹首以待。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改革至今的十幾年來,雖然成就舉世有目共睹,但在企業機制問題上,雖不能說還在十幾年前的基礎上原地踏步,但至少可以說這個問題基本上沒能解決,否則不會在90年代將企業機制問題舊話重提。那麼這次股份制改革又能否成功呢?
回答上述問題,必須先探討以前改革的教訓。
前幾輪企業體制改革收效不大的關鍵在於,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啟動點選擇有誤。“利改稅”也好,承包、租憑制也好,改革都是在企業身上打主意,而不是在政府身上打主意。舊體制的根本弊端是企業圍繞政府轉,企業是政府的附屬品。要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就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狀況,使企業成為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政府要圍繞企業轉。“利改稅”,承包、租憑制實際上還是政府居高臨下地給企業“擴”權、“讓”利,企業還要仰承政府的鼻息,這不過是舊體制的一種新表現形式,哪有根本改革之意?更何況“利改稅”並不徹底;承包制又五花八門極不規範,包稅、包利又有悖法理(投資有風險不應包利),其不成功乃在情理之中。
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啟動點,也就是關鍵應在政府身上打主意,即要進行政府機構改革和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不解決這個問題,股份制也無濟於事。不過這個問題已不是本文的論述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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