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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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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由來
  企業法人制度自產生至現在已有將近一千年的歷史,但卻從來沒有出現過法人財產權問題的爭論,或者說已經出現卻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直到20世紀的前蘇聯和中國,法人財產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並形成了一個曠日持久的社會性的大討論。那麼,為什麼法人財產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如此大的興趣呢。簡單地說,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發展商品貨幣關係或市場經濟而引起的
  在私有制社會裡,法律和社會心照不宣地維護企業所有這和企業意志的高度統一基礎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離,並隨時糾正這種高度統一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資的開展。在計劃經濟年代國有企業作為政府附屬物的情況下,也不存在企業財產權問題。
  從實證的觀點來看,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始於蘇俄20年代施行新經濟政策時,其法學界關於國有企業的地位及其財產權性質的討論。當時蘇俄為發展經濟施行新經濟政策,對國有企業進行獨立核算,並要求其在商業的基礎上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由國家設立或所有,卻在商品經濟的條件進行自主經營,明顯具有某種獨立性,不想私人企業那樣受制於具體的老闆,在私有制下很明確的法權關係產生了模糊和崩潰,給理論界造成了較大的困惑。蘇俄法學家便結合當時的經濟政策和法律規定,對國有企業的法律地位和財產權問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討論。
  蘇聯法學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企業私有權或所有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既然在經濟上獨立於國家,實行經濟核算,他們變成了原先為國家所有的企業的財產的私人所有者。這種觀點和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背道而馳,故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2、 雙重所有權觀點。這是爭議最大,也流傳最廣泛的一種觀點。主要有商品所有權觀點、信託所有權觀點、“總分式”所有權觀點等。
  3、 經營管理權觀點。著名法學家A.B.維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國有企業經營權觀點。國家是全民財產的唯一的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及其財產用途的範圍內,對國家交給他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二。我國關於法人財產權的主要觀點及其評析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擴權讓利”,80年代中期進行了兩步“利改稅”試驗,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租賃制”。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並完善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但並沒有為國有企業找到一個真正的出路,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民經濟問題和矛盾的焦點所在。[page]
  1993年中國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人財產權”概念,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無異於是一個新的設想。我國學者對此給予了極大關注和熱情,紛紛投入到現代企業制度的探索中,對法人財產權概念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多種觀點。主要有一下幾種:
  持占有權觀點的學者認為,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具有雙重財產權關係,這種雙重所有權就是國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企業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權,而國家所有制的法律內容應是國家所有權和企業占有權的有機統一國家與國營企業都居於雙重身份,國家既是主權者,又是全民財產所有者;國有企業既是主體又是客體,他既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又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因此在國家與國營企業的關係中,國家享有所有權,國營企業享有占有權。所謂占有權,是一種相對的所有權,屬於物權性質。它既是獨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而是基於國家的授予。這種觀點,不僅在用語上與作為所有權權能之一的占有權相混淆,而且國營企業的財產權與現代民法上所規定的占有也大相逕庭。該觀點還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用益權說一樣,其最大缺陷是都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來把握這種具有特殊規定性的國營企業財產權的性質和內容,而是力圖尋找一種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過與其相類似的財產權概念,並以這種財產權的固有內容來解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用傳統的法律術語來說明與以前社會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經濟關係。
  用益權觀點的主張者認為,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一種國家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期間,企業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財產使用收益,國家不得過問。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財產或其價值的權利,是一種虛有權。這種觀點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權”來概括企業所享有的全部財產權利,因為除占有使用權外,企業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而且用益權的設立一般是通過合同規定,並且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國企的用益權的情況卻與此在不相同。國有企業的財產由國家授予,其目的是通過企業的活動為國家增加更多的社會財富,企業的存續事先一般是無法確定的。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係中,國家只是名義上享有所有權,所有權的各項全能均為企業實際享有,所以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直接對企業財產行使所有權的全能、並取得經濟利益。使國家享有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便可以既保證企業的自主權,又保證國家利益的實現。這種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學的,“經濟所有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馬克思創始這種概念的本意說,也不是在法律的意義上使用的,這裡的“經濟所有權”,在法律上表現為土地經營權。[page]
  以上這些雙重所有權觀點是學術界極為流行也極為複雜的一種觀點,具體又可以分為不同的派別,而這些派別代表了對企業法人產權構建模式的不同認識。承認雙重所有權觀點的人,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經濟意義的所有權,投資 者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具體所有權,投資者享有抽象所有權; 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相對所有權,投資者享有最終所有權。這些觀點,除了我們以上進行的批駁外,還具有以下三方面理論上的缺陷:
  其一、不論以上所述哪一種雙重所有權觀點,都是以財產的價值形態與使用價值形態的分離為其立論基礎,這種直接將經濟學上的概念移植 到法學領域的作法不合適。首先,經濟學上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是以商品交換為前提的,而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通常的商品交換有著根本的不同,因此這種分離的前提不存在;其次,價值與使用價值是以商品為載體的,投資者對企業法人的投資,既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即使可以認為以實物為投資 時,發生了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分離,也決不可以說以工業產權投資時也發生了使用價值與價值的分離。
  其二、大家知道,我國的法律制度主要繼受於日本和台灣,而後兩者的法律又基本上淵源於大陸法系。所以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濃厚的大陸法系的傳統,尤其是民法上的物權和債權制度。雙重所有權觀點直接與大陸法系的物權法上的一物一權原則相矛盾,大陸法系的完善的物權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 是,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相互牴觸的物權。而根據所有權的控制性、支配性特點,同一物上必然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雙重所有權觀點,直接地違反了“一物一權‘這一所有權的絕對排他性原理。不管持這種觀點的人對這兩種所有權作何種設計,終究是與基本的法理相違背的。
  其三、“雙重所有權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它把所有權視為其各項權能的簡單相加,這是由於日爾曼習慣法中不成熟的所有權而形成的觀念上的誤區。而根據大陸法系的物權法,所有權人即使將其全部權能轉讓 出去,仍不喪失其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得到所有權能的人也不就因此就享有了所有權。在雙重所有權名義下,不論賦予企業何種所有權,人們都不難發現,這種權利總是從股東的所有權中派生的,在企業的層次上,不可能有真下的所有權。
  再一種觀點是綜合權說,這種觀點把財產權看作是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概念,認為法人財產權並不是一種單一的權利,而是物權、債權、法人財產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多種權利的統一體。這種觀點似乎很全面,但仔細但仔細推敲卻毫無道理,法律規定這樣一個大而全、無所不包的概念有什麼實際意義?這種觀點也就不攻自破,而且這種觀點所包含的法人所有的觀點與我們隨後將提到的法人所有權觀點有著相同的錯誤。[page]
  法人財產權即是法人所有權觀點一直是許多文章、書籍所支持的觀點,在實務中也為許多人所推崇,並且隨著 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觀點的追隨者也越來越多。梁慧星老師很早就以雙重所有權的形式提出了這種觀點,他認為,國家投資 建立企業時,國家所有權轉化為出資權或股權,企業取得法人所有權,同時國家保留著對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可以在企業終止時取回剩餘的財產。公司對其財產,包括由出資者出資 形成的財產及在此基礎上增值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法人應對公司財產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過渡性質,遠未到位,最終國家和社會都會對法人所有權作出肯定。持法人所有權的人也同時承認,公司法人所有權不是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公司所有權具有中介意義,它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對於這種把法人財產權看作是法人所有權的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其謬誤:
  第一、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是法人所有權觀點無法逾越的鴻溝。不管是從公司產生、發展的歷史來看,還是就當今世界各國的規定而言,法律從來都不否認,股東或者投資者由於其投資行為而對被投資主體享有的重大問題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和資產受益權,不但不否認,還加強這方面的權利。股東訴訟權發展即是其表現。股東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顯然不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性質權利所能解釋的。就現實情況而言,由於公司股權的分散,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越來越弱,公司越來越被股東以外的利益主體。如經營者、社會團體、信託基金所支配,但公司歸根結底是處在股東有控制之下,法律決不充許公司的行為違背股東的根本意志,可見,公司法人對其所支配的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有著致命的內傷。
  第二、把法人財產權看作是法人所有權的支持者在潛意識裡把擁有所有權看作是法人獨立人格的前提,是進行民事流轉、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而實踐的情況卻表明,非所有權人利用擁有的處分權進行商品交易,是一種很經常的商業行為。如代理行為、經紀行為、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行為等。而且從法人產生來看,也不是為了要擁有所有權的原因。正是由於離異於財產所有權人,才導致法人獨立人格的產生。
  第三、就實際的生活狀況而言,公司法人的大股東並未超然於公司的經營之外,對公司置之不理,拱手將公司的控制 權讓給經理階層,而是仍牢牢控制著公司。可見,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支配權並未完全轉移給公司法人。
  三、對法人財產權概念理論之界定[page]
  法人財產權所要確定的是企業產權關係,對法人財產權的理解,必然要牽連到對產權概念的界定。產權概念來自英美法系,在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人們權對產權的概念卻認識不一,在經濟學界和法學界中有著較大的差別。我國關於產權概念主要有以下觀點:與人身權相對應的財產權說、財產所有權說、物權說、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說等。
  產權概念的確定,不能脫離其本來的含義,同時也要考慮我國已有的概念體系。英美法系的產權,既表示財產,也表示財產所有權和相對於債權的財產權,包括智慧財產權。而且由於英美法系中的財產法與合同法是平行關係,所以,其本意是與債權相對 的絕對權對世權,其範圍相當於大陸法系的物權和智慧財產權。而我國傳統上所使用的產權概念,一直是在與“人身權”相對 的意義上使用的,我們所使用的產權概念要包括英美法系的產權概念。綜上所述,從產權概念的本來意思和我國實踐中對有關概念的實踐情況來說,將產權理解為物權是合理的。
  我們所要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是“產權清析”,這裡所要明析的當然不是合同和債權關係,因為它們本來就是明析的,只是由於實踐中的執行問題而產生了較大的偏差。這裡所要明析的是投資者與企業、以及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物權關係。因此,採用物權說與我國現代企業 制度的實踐也是相吻合的。
  從以上的分析看出,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產權,是一種投資者投資經營企業的行為而派生的他物權。它是公司或企業對其全部資產的支配權,公司或企業的債權債務和智慧財產權只有在列為公司資產時,它才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
  從其含義來看,它與企業的經營權是基本一致的,但財產權的規定明確並且更強調其物權的性質。首先,法人財產權具有絕對性,其權利主體是確定的,而其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人,任何的部門、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負有不干涉企業依法行使其支配所擁有的財產的義務;其次,法人財產權具有排他性,同一財產上不允許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這樣的權利存在;再次,法人財產權具有直接支配性,法人財產權的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只以自己的行為為要件,而不須要他人的介入為前提。可見,法人財產權具有傳統民法上物權的特徵,它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直接支配性,但又不具備所有權的獨立支配性,故法從財產權是一種他物權。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提出,完善了原來經營權的內容。儘管我國民法通則在“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利”一節中規定經營權的,但政府的立法和實務中一直是將國有企業經營權當作一種管理權來對待,在普遍白推行公司制改革,而公司股東又多為國有股東的情況下,從法律上統一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財產權的性質,確立統一的法人財產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page]
  把企業法人財產權看作是企業經營的觀點受到了許多的批評和指責,有人認為經營權是造成國有經濟弊端的主要根源,它必然會回到所有權人過多干預企業法人經營權的局面,由此而斷定經營權說是日益走向沒落的理論。但是這種說法卻經營不起推敲,沒有說服力。法律所調整的對象,是以社會關係的性質為主要基礎來劃分的,那些屬於基礎性的社會關係直接為社會性質所決定,並在法律上體現為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企業經營權真實地反映了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國家和企業的關係,這是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性質所無法迴避的問題,除非進行社會性質的變更,它並不因某個階段性管理體制的改革和調整而改變。那種否認經營權的觀點,實際上是把經濟制度的經營權當作經濟體制來批判,犯了對象性的錯誤。在前蘇聯和我國的實踐中,是在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下,國家對全民所有制經濟進行統一的管理,國營企業並沒有實現法律上規定的經營權。可見,全民所有制經濟弊端的根源,並不在於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本身,而在於把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統在一起,並使企業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造成企業不能實現經營權的原經濟體制。總之,把法人財產權原則定位於經營權,是符合我國歷史的實踐現實的國情的。
  四、法人財產權的立法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財產概念,但我們從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規的相互聯繫中,還是能夠比較清析地確定法人財產權的外延及其內涵的。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中的表述為:規範的公司,能夠有效地實現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
  同年的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人微言輕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出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
  1994年國務院健頒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對法人財產權也作了相應規定,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了其經營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的財產,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三個文件一方面都承認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另一方面又明確堅持國家對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那麼,究竟該如何規範法人財產權和國家所有權的關係?積我國二十多年國企改革的實踐來看,要麼承認企業對其支配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國家不再對企業中的國有財產享有所有;要麼承認國家對其投入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前提下,企業法人財產權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製約國家所有權,從而保障國有企業真正享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從我們第三部分從理論上的分析可以 看出,第二種方案是唯一正確的選擇。[page]
  對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含義,教材中從所有者權益、責任分擔方式和收益權問題的處理三個方面作了很全面而精要的概括,在此就不再重述。
  把握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準確的含義,對於理論和實踐中理順產權關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企改革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從我們以上的分析可以體會到。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不能過分誇大確立法人財產權制度的作用,要把它放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去準確地把握其意義。法人財產權制度的確立僅僅是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準備了基礎性的條件,還需要企業的領導機制、激勵機制、監督機制、保障機制等制度的設置和完善與其相適應。當然,最關鍵的還是司法階段,要確定能保障正確的理論、政策得到較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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