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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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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根據《婚姻法》這一原則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來決定子女應歸誰撫養。 具體說來,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決定由父或母直接撫養。 (2)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有幾種情況亦可隨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是母方沒有撫養能力,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滿,母方堅持不撫養,父方積極要求撫養且撫養條件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條件下雙方協議子女隨父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子女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喂養,等等。 (3)2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撫養問題,應以維護子女利益為前提,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風、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各個方面的因素。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子女隨該方生活: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⑥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隨父母生活發生爭執的,如子女作出願隨一方生活的表示,應尊重其意見,作為優先考慮的情節。 (4)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5)在《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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