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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與名譽權相關問題研究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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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過對配偶權和名譽權在權利性質,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以及舉證責任等三個方面區別的分析,認為妨礙婚姻關係行為特別是通姦行為一般是對配偶權的侵犯而不是對名譽權的侵犯;為了加強對配偶權受害人的救濟,應當完善配偶權的救濟機制。  關鍵字:配偶權;名譽權;侵權  引論:問題的提出  配偶權是最早是普通法上的一個概念,據考證,配偶權源於夫權,但是與夫權有著本質的區別。“配偶權是婚姻一方作為配偶而享有的身份權。”[1]而“名譽權則為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上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2]配偶權與名譽權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項民事權利,分屬於身份權和人格權兩大範疇,二者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侵害配偶權最為常見的是侵害貞操義務的行為,即第三者與配偶一方通姦”,[3]由於世界各國的立法、學說和判例對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姦,侵害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的性質態度不同,有的認為侵害了無過錯配偶方的配偶權,有的認為侵害了無過錯配偶方的名譽權,有的認為二者兼而有之,於是將配偶權與名譽權連在了一起。  大陸法認為,婚姻關係是一男一女終身共同生活的方式,它含有人格的因素,應當適用人格權的法律規範。所以,妨礙婚姻關係情節嚴重的,可以認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人格權。在瑞士,通說認為干擾他人婚姻關係系侵害人權法益,實務上也採用此見解;在德國、日本,學說上亦多將婚姻關係歸屬於人格權,德國實務上不僅對妨礙婚姻關係的第三人追究名譽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在婚姻關係結束後,還可以對有過錯的配偶追究名譽損害賠償責任。在我國台灣地區,審判實踐經過了一段曲折,最終採用了侵害配偶權的方法。  在我國大陸認定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為侵害名譽權,也有一定的民間基礎。在大陸民間,如果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常被稱作“王八”、“戴綠帽子”等。於此情形,丈夫的名譽權往往被認為受到了損害。雖然丈夫與人通姦而對妻子沒有什麼貶稱,但這只能說明民間對婦女名譽權的不重視,而絕不是認為其名譽權沒有受到損害。  那麼,究竟通姦行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什麼權利?對無過錯配偶方按哪種民事權利保護更為妥當?這隻有在探求了配偶權和名譽權的本質區別後,方能得出結論。“配偶權是我國立法尚未完全確立的一項權利,審判實踐對侵犯配偶權糾紛多按侵犯名譽權糾紛處理。”[4]“目前,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已普遍在立法中明確對配偶權進行規範。”[5]因此,確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予以探討。下面,通過分析配偶權和名譽權在權利性質,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以及舉證責任等方面的區別,筆者擬對這個問題做個簡要的探討。  一、配偶權與名譽權的性質不同  名譽權是人格權,人格權強調做人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名譽具有社會性、客觀性、時代性和特定性。公民的名譽與公民的人格尊嚴和精神健康有著密切的關係,進而會影響公民的民事活動。”[6]它體現了個人的本質屬性以及社會對於個人作為社會一員的承認,每一個個人的人格都是獨立的,不依附於他人而存在。在現在民法上不存在兩個人共一人格的情況。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實現須以人格獨立為其前提條件,名譽權作為特別人格權,理應反映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內涵。長期以來,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夫妻關係上一直堅持夫妻一體主義。堅持夫妻一體主義的結果便是妻喪失了獨立人格的地位,淪為夫可以任意支配、處分的附屬品。正是基於夫妻一體主義的影響,妻之人格為丈夫所吸收,所以妻與第三人通姦,當然侵害妻的主人即之夫的權利,使其名譽遭到損害。據此,丈夫當然有權向與妻通姦之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但是,隨著人權運動的發展和權利平等觀念的深入人心,傳統的夫妻一體主義退出了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夫妻別體主義。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丈夫已不再享有對妻子的特權,丈夫和妻子處於平等的地位,特別是近現代民法中人格權理論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妻子和丈夫一樣擁有平等的人格權,並且妻子的人格權是獨立於丈夫的人格權而存在的,基於人格權獨立的前提,妻子同樣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在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發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基於民法的現代人格權理念,繼續堅持配偶一方與第三人通姦構成對無過錯配偶一方名譽侵害的見解未免有些牽強附會,配偶一方的人格利益,並非存在於他方配偶的身上,以他方配偶為客體,夫妻人格各別,配偶一方與人通姦,不能認為相奸人系侵害無過錯配偶一方的名譽。  不可否認,通姦行為在特殊情況下會造成配偶一方名譽權的損害,但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所直接侵害的是配偶權而不是名譽權。這是因為,婚姻關係對於夫妻能建立起一種權利,即因婚姻之締結,在特定男女之間產生了身份關係-配偶關係,基於配偶關係,產生了受法律保護的配偶權,基於配偶權,配偶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安全、圓滿和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互守貞操,乃是確保其共同生活的安全、圓滿和幸福的必要條件。配偶一方與第三人通姦,違反了互守貞操的法定義務,當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而配偶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配偶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第三人明知相通姦者有配偶而與之相奸,違法了法定義務,當然也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理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當承認,通姦行為會使無過錯一方感到羞辱、憤怒,但是這種情感的產生,乃是在於夫妻身份關係之存在。在此,我們可以作一假設:甲女與乙男訂婚後與丙發生性行為,乙男遭到大家的嘲笑、議論,乙男感到沮喪、憤怒,按照通姦行為侵犯名譽權的見解,乙男當然可以提起名譽權侵害之訴,那麼乙男對甲女和丙男所提起的名譽權侵權之訴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顯然不能,因為甲女與乙男之間不存在特定的法律關係,即配偶關係,不存在法定身份關係,也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甲女、丙男不負擔相應義務的結果則是:其發生的性行為不構成侵權。由此可見,在通姦侵權訴訟中,身份關係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身份關係是權利產生的前提,通姦行為所侵害的是身份權,即基於配偶身份關係所產生的配偶權,而不是與身份關係無關的人格權(名譽權)。“我國台灣地區司法實務判斷侵害配偶權的立法依據,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加害於他人。”[7]其實,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詮釋了配偶權與名譽權侵權性質的不同。  二、配偶權與名譽權的侵權構成要件不同  名譽權侵權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就是侵權事實必須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這是因為名譽是公眾對特定人的評價,這種評價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從形式上都具有一定的社會性,這種評價的內容既源於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表現,也源於公眾的社會觀念,同時,這種評價可能通過一定範圍的大多數人的公開表示而直接體現出來,也可能通過公眾的輿論和議論間接體現出來,還可能通過人的讚揚、批評等方式表現出來,但是,無論哪種表現形式,都是一定社會生活的反映,離開公眾的社會反映就無所謂名譽。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必須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才能導致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的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可見,在 審判實踐中,“造成一定影響”是構成侵害名譽權的基本要素。造成一定影響,則必須為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不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就不構成對名譽權侵害。因此,名譽作為第三人對特定民事主體存在價值的社會評價,其社會性質是無庸置疑的,而是處於某種封閉的、秘密的和孤立的狀態,那麼該事物顯然不具有社會性。無論是對名譽權的法律保護還是探討損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都必須考慮其所應當具有的杜會性,如果離開了社會,就談不上保護公民名譽之必要,也談不上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問題。  而通姦行為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具備名譽權侵權的這一構成要件。通姦行為同侵害名譽權的侮辱、誹謗等行為相比,具有明顯的自身特殊性-隱蔽性、秘密性,通姦行為基本上都是在極為秘密的情況下非公開進行的,大多數通姦行為都是僅由通姦雙方當事人自己知道,甚至無過錯的配偶一方都不一定知道通姦事實,更不用說讓社會公眾知曉和了解了。儘管近年來通姦呈公開化趨勢,但是公開通姦,讓社會公眾知道其姦情的依然為數極少。在通姦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秘密性的條件下,認定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姦構成對無過錯配偶一方名譽權的侵害是極為困難的,因為侵害名譽權的最為關鍵的構成要件是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社會性,為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悉,而通姦所獨具的秘密性、隱蔽性則正好與侵害名譽權的這一構成要件相差甚遠,因此,認定通姦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權不僅不合法理,而且也不符合法律關於名譽權侵權構成要件的規定。名譽權的社會性要求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作為一種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也只能是公開場合所為的一種行為。不可否認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無過錯配偶一方會感到羞辱、憤怒,精神上會極度痛苦,據此,有的學者認為這種羞辱、憤怒和精神上的痛苦會造成受害人的人格毀損和社會地位降低,他們由此得出結論:通姦行為侵害了無過錯一方的名譽權。對這種主張,筆者不敢苟同,通姦行為必然使無過錯配偶一方感到差辱、憤怒,但這種羞辱、憤怒乃是受害人自己的內心感受,即前文已論述的名譽感。這種內心感受是受害人自己內心的主觀反映,是自己對自己價值的內在評價,存在於受害人的主觀世界中,僅為自己感知。這種內心感受並不是公眾對其社會地位、品質等的社會評價,通姦行為固然可以使受害人的這種感情受到侵害,但這種侵害未被他人知悉時,顯然不會降低公眾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不會影響到受害人的名譽,更不會侵害其名譽權。  當然,筆者主張通姦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具有隱蔽性、秘密性,不構成對受害人名譽權的侵害,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特定條件下通姦行為不會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權。例如,甲某與乙某系同村村民,甲某之妻丙某與乙某通姦多年,村裡人對此議論紛紛。本案中,乙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甲某的配偶權,同時還侵犯了甲某的名譽權,構成了甲某配偶權和名譽權的雙重侵犯。首先,乙某與甲某之妻通姦多年,侵犯了甲某的配偶權,理由已如前述;其次,乙某與甲某之妻通姦多年,為村裡人所知悉,造成了社會公眾對甲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當然侵犯了甲某的名譽權。因此,甲某有權提起配偶權侵權之訴和名譽權侵權之訴,要求加害人乙某、丙某賠償其精神所遭受的損害。據此,筆者認為,如果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姦,但是通姦事實是秘密的,不為他人所知悉的,沒有造成社會影響,即使配偶一方蒙受精神痛苦和打擊,也不能認為通姦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這種情況下,無過錯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配偶權侵權之訴,如果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姦,其通姦行為是公開的或者通姦事實己為公眾知悉,或者第三人以侵害配偶一方為目的,與其配偶通姦,並四處張揚通姦事實,故意毀損配偶一方的名譽,那麼通姦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權,而且還侵犯了名譽權 ,受害人可以提起配偶權侵權之訴和名譽權侵權之訴,尋求法律的保護。  三、配偶權與名譽權侵權之訴的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對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及該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於名譽是一種觀念、認識,它存在於公眾的心裡,並不是一種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之物,這種觀念可能外化為社會公眾的態度或者行為而影響社會公眾與受害人的關係,也可能不外化為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行為,這都決定了人的名譽受到損害即社會評價降低的侵害後果處於一種不確定且難以認識的狀態,這也決定了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對其名譽受到損害的後果即社會評價的降低進行舉證是極為困難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般採取事實推定的方法,即:考慮到名譽權的特殊性質和受害人承擔名譽損害事實舉證責任面對難以克服的困難,應該免除受害人對名譽損害事實發生的舉證責任,而採用推定的方法確認損害事實的存在。受害人應提供證據證明針對自己的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己經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在這個基礎上,法官根據一般的經驗法則推定必然產生損害後果。這種推定屬於事實推定的範疇,應當說這是解決名譽權侵權案件受害人舉證困難的一個十分合理的方案。但是,如果我們把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的通姦行為納入名譽權侵權範疇的話,那麼這一解決當事人舉證困難的方案卻無法適用這類案件。這是因為,按照該方案,受害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毀損自己名譽的言詞行為己經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即該損害事實己具有公示性。但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國,通姦行為雖呈公開化趨勢,但目前絕大多數通姦行為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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