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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協議範本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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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人(以下統稱許可人):
詞著作權人
曲著作權人
演唱者
被許可人:深圳市華動飛天網絡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聯繫地址:深圳南山區科技園高新南一道富誠科技大廈5樓
郵政編碼:518057
電話號碼:0755-26553188
傳真號碼:0755-33326298
本協議為《華語電媒音樂原創榜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有效附件連結於章程上,許可人應當認真閱讀本協議。
許可人點擊在章程下的「我同意」按鈕,並按章程的有關要求成功報名並成功提交許可人的參賽作品(以下簡稱:參賽作品),許可人的行為即表示許可人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本協議成立並已生效。
一、聲明:
1、許可人保證:
(1)自身擁有許可被許可人按本協議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許可人的參賽作品的權利,如果因為被許可人合理、如約使用本協議的權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許可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已經授權演唱者演唱參賽作品,並同意授權代表人參加比賽。
(3)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和演唱者對參賽作品的著作權的份額,可以內部約定,但不得對抗本次活動中被許可人應當得到的授權和權益。
(4)其他參與填詞、賦曲、配器、錄音、製作的各方的權利,應當由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演唱者根據內部約定買斷或者給與補償,但其他參與方無權享有與參賽作品相關的任何著作權或鄰接權。
2、被許可人保證:
(1)按本協議約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條款履行本協議。
(2)按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向許可人支付許可使用費。
二、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述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權利,並依照本協議約定獲得報酬。
1、許可內容: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許可人的參賽作品。
2、許可性質:獨占許可,除被許可人書面同意以外,許可人不得再行使用;
3、許可範圍:全球範圍;
4、許可期限:五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5、許可特別規定:被許可人有權將其專有使用許可權再向任何第三方發放分許可或轉授權,被許可人有權自行決定其對第三方發放的分許可或轉授權為專有使用許可或一般使用許可。
三、付酬標準和方法:
1、 支付標準
(1)比賽期間至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由於被許可人為許可人參賽做了大量的宣傳推廣活動,故許可人同意在參賽期間被許可人使用參賽作品並獲得收益的,視為將使用費用於沖銷被許可人支出的有關費用。在此期間,許可人同意免除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2)上述期限之後被許可人使用參賽作品的,按以下標準支付使用費:
a、複製權:根據被許可人和複製人的協議,在扣除被許可人的各種直接費用後的演唱者、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應得的收益,許可人可以獲得 15%的收益;但是每季度結算時被許可人收益實際到帳達到100萬人民幣以上的時候,許可人有權和被許可人重新協商,協商一致的,最高可達到30%,協商不一致的,仍按15%計算。
b、 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被許可人和使用人的協議,在扣除被許可人的各種直接費用(含運營商的費用)後,許可人可以獲得不低於15%的收益;但是每季度結算時被許可人收益實際到帳達到100萬以上人民幣的時候,許可人有權和被許可人重新協商,協商一致的,最高可達到30%,協商不一致的,仍按15%計算。
除本條款所述之外的使用,由於計算方式繁雜等因素,許可人同意免除被許可人支付使
用費的義務。
2、 支付時間
a 雙方同意每季度結算一次。
b 任何支付均應在被許可人收益實際到帳後才支付。因運營商等非被許可人過錯原因而致被許可人未實際獲取該利潤的,被許可人有權暫不支付使用費。
3、 支付方式:
a 被許可人按季度計算後,按照報名參賽人報名參賽時提供的銀行帳號向許可人支付使用費(該使用費由被許可人扣除許可人個人所得稅後支付);
b 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演唱者授權報名參賽人領取使用費,並在領取後按照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和演唱者的內部約定自行分配。
c 報名參賽人提供的聯繫方式及銀行帳號有任何變更的,需及時通知被許可人,否則,任何通知不到報名參賽人領取使用費、或通知到報名參賽人但報名參賽人不來領取使用費、或使用費非因被許可人的原因支付不到報名參賽人提供的銀行帳號等情況持續半年之後,視為許可人放棄領取該使用費的權利。
4、 費用核查:
a 許可人可在每季度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後向被許可人通過電子郵件查詢許可費明細;
b 若許可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許可人提供的結算數據與相應收入與實際不符時,,許可人可以自己或者委託第三方對有關費用進行核查,費用自行承擔。經核查如果發現被許可人提供的結算數據及相應收入與實際不符時,經許可人書面通知指出後改正的,被許可人應補齊未支付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若經核查後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許可人提供的結算數據與相應收入與實際不符時,被許可人有權要求許可人進行賠償,數額為造成被許可人的實際損失為標準。
四、優先權的授予
許可人同意,本協議生效之後3年內,如詞著作權人、曲著作權人及演唱者將與其他唱片公司或其他任何機構個人簽訂唱片或經紀人合約,被許可人享有優先簽約權。許可人違反此條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的,需按協議的有關約定向對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許可人不知會被許可人而與其他唱片公司或其他任何機構個人簽約的,屬許可人違約,除繼續履行外,需向被許可人支付相當於費用、報酬等總收入20%的違約金,該筆違約金不低於五萬元。
六、保密
對涉及雙方的未向第三方公開的資料和信息,如雙方共同認為有保密需要的,雙方須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對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從而了解或接觸到的、僅僅涉及對方的未公開的資料和信息,亦須保守秘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關資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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