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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計委派制若干認識問題的探討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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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紀委二次全會公報關於「改革 會計 人員管理體制,在國有 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進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的決定,全國各地都開展了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幾年試點表明,會計委派制對於住全市場 經濟 體制,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強化政府管理職能,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堵塞會計管理漏洞,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的推進,一些重要的認識 問題 需要統一和澄清。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討。
  一、會計委派制是市場經濟 發展 的客觀要求,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企業並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企業的供應、生產、銷售嚴格按國家計劃執行, 社會 需求和消外也是憑計劃供應,整個國家就是一個「大工廠」,企業則是這個」大工廠」的車間。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很小,更談不上決策權。國家對企業的管理、監會是通過計劃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方式來實施的,企業的資金。成本、利潤等均由國家控制。在這種體制下,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個人利益雖然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基本是一致的,企業負責人的權力受到較大限制,雖然有時也發生腐敗行為,但僅為個例,不具普遍性。因此,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監督體制是完備的,也是有效的,不需要再來建立一套新的體制對企業實施監督。建立市場經濟後,企業面對的是整個市場,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相應地,企業負責人的權力越來越大,諸如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選購權、產品用售權、進出口權、產品勞務定價權、聯營兼并權、拒絕攤派權等都交給了企業。在這利權力集中條件下,對企業負責人的監力問題就顯得越來越重要。而現實的情況是,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擴大了,而對這些權力的監督制度並未建立起來,以致於產生了一些所敗行為,導致國家這個「大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建立企業權力約束制度成為客觀的、迫切的需要。
  
  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 規律 性。為保證市場經濟順應客觀規律發展,國家要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其得到貫徹實施。市場經濟又是規範的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之間、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國家之間、單位內部各方面之間都要按規範的程序和 方法 處理好經濟利益關係。會計工作作為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執行國家 法律 、法規和制度,以及正確處理各方利益關係不可逾越的重要環節,會計秩序直接 影響 整個經濟秩序。在企業內部,會計工作是企業管理的中心環節,企業的供、產、銷、人、財、物都要經過會計這個中心環節。因此,通過會計這個環節來建立企業權力約束制度,是由會計工作本身的地位所決定的。從查處的經濟案件也可以反證這個論點。如沈太福非法集資案,沈太福被判處死刑,其會計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鄧斌 金融 詐騙案,鄧斌和其總會計師都被判處死刑;瓊民源會計信息由假案,董事長馬玉和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其會計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期或2年執行。據統計,所查處的經濟案件中, 90%的案件涉及到會計人員。這就是說,會計這個環節是經濟案犯不可逾越的,因此,從這個環節人手,建立企業約束制度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在會計工作中建立一個約束企業權力的關口,就需要 分析 會計工作中的主要點。從近幾年的情況還,我國會計工作在改革中有了新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會計法制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得到進一步規範;會計人員素質有了明顯提高;會計 理論 研究 不斷深入;註冊會計師事業日益發展。但是,會計工作在新形勢下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從《會計法》執法檢查。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和反腐敗工作中景田的問題看,會計信息失真,財經紀律鬆懈,國有資產流失和違法違紀等問題仍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還比較突出。事實證明,會計職能弱化,會計監督不力,會計秩序混亂,會計人員法制意識不強是產生上述問題的重要方面。而更根本的原因在於現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缺乏保護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條件和加強監督制約的機制,導致部分會計人員「站得住、頂不住,頂得住、站不住」,會計人員要真正成為約束企業權力的執法官,無論從地位身份和權限上都是不太可能的。要建立以會計監督為中心的企業權力約束制度,就必須把會計人員的地位和身份作一些調整和改變,這就需要實行會計委派制。
  二、會計委派制與《企業法》、《公司法》沒有矛盾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我國先後頒布了《全民所有制 工業 企業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規定了企業享有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14項權利,即經營權。在14項權利中,規定了企業可以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和社任與權利相統一的原則,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這項權利包含三層意思:
  
  (1)企業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考核制;
  
  (2)企業有權根據需要,設置在本企業內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
  
  (3)企業中履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國家規定任免。副廠長級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國家規定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經政府主管部門控權,由廠長任免,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理解國有企業經營權以及其中的人事管理權時,需要把損三點:
  
  (1)國有企業經營權不同於所有權,是有限制的,企業不能讓財產所有者那樣防意行使。如國有資產有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國有企業必須遵守,國有企業的一些財產經營必須經過資產評估、確認後方可進行。特別是對財產處分時必須依法進行,而不能任意處分。
  
  (2)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是國家授予的,而不是企業自身產生的。困家授權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企業才能依法實施經營權。
  
  (3)企業的人事管理權中,對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任免,企業廠長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而且要特別注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了規範公司制企業的行為,我國頒布了《公司法》,該法規定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 科學 、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即在公司內設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和監事會或監事。這三套機構備自獨立,各自權責分明,同時又互相制約。《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報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進守法律」。
  
  理解《公司法》的上述規定,需要把握以下兩點:
  
  (l)財務負責人是由代表所有者的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而不是由代表經營者的經理聘任或解聘的。
  
  (2)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規範會計工作的法律是《會計法》,該法第二十三年中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這個規定明確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執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不能由廠長、經理隨意任免,在任免時,必須經過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門同意。對這一規定的實際操作,財政部、人事部於1985年4月聯合發出《關於貫施施行<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任免規定的通知》規定:「因營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由單位領導人提名報上級主管單位,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與財務會計部門對所反單位上報的任免人員協商考核,並報經行政領導人同意後,單位行政領導方可正式任免。」《會計法》關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主管單位同意的規定,與《企業法》、《公司法》關於國有企業任免中層領導人員及國有公司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的規定,兩者之間是相互銜接的,沒有矛盾。《企業法》對人事管理權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說,在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時,必須遵照《會計法》的規定執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要依法經營,在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時,必須依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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