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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務在企業收入確認問題上的差異分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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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 會計 制度》實施以來,為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信息,起到一定程度的幫助,但由於稅法與企業會計制度之間存在差異,給廣大財務人員在 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時帶來困難。我們針對這些 問題 ,就所得稅政策與企業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作一對照,以供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操作中作 參考 。
一、收入確認的對照
(一)企業會計制度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 經濟 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詳見<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五條————九十八條)
(二)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4、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三)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企業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採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發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5、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6、企業取得的收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二、銷售折扣,折讓的對照
(一)企業會計制度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減讓;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二)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三)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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