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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回購選擇權下銷售回購的會計核算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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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購是指銷售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銷貨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將其售出的商品購回的一種交易方式。銷售回購是否應當確認收入,應視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及銷售方是否放棄對商品的控制權而定, 企業 應根據不同的回購協議進行具體 分析 。判定的標準是看該項業務是否同時符合《企業 會計 準則——收入》中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 經濟 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按照銷售回購協議中回購選擇權的不同,銷售回購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無選擇權回購、買方選擇權回購、賣方選擇權回購。以下就上述三種情況對銷售回購的會計核算 方法 進行簡要探討。
  一、無選擇權回購的會計核算方法
  無選擇權回購是指銷售方與購買方在銷售回購協議中約定,在商品銷售以後的一定時期內,銷售方將無條件地購回商品,而購買方也將無條件地同意銷售方購回商品。回購價格的確定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回購價格在銷售回購協議中已確定;第二種情況是回購價格根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確定。
  1、約定回購價格的會計核算
  當回購價格在銷售回購協議中已確定時,由於售出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均由銷售方承擔,與購買方無關,且銷售方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所以這種情況不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前兩個條件,此時銷售回購的實質不是一種銷售,而是一項融資交易,不應當確認收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髮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麵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一營業稅」等,根據 計算 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一 教育 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採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餘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2、根據回購日市場價格確定回購價格的核算
  當回購價格根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確定時,儘管售出商品因增值而獲得的收益或因貶值而遭受的損失均由購買方承擔,銷售方不再保留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但銷售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購買方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所以不符合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也不能確認收入。筆者認為,為了便於會計核算,在售出商品時,需要根據該商品的市場行情對售出商品的回購價格進行合理預計。預計回購價格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預計回購價等於原售價,預計回購價大於原售價,預計回購價小於原售價。無論出現哪種情況,都可以在售出商品時參照回購價格已確定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實際回購時,若預計沒有偏差,則仍參照回購價格已確定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若預計出現偏差,則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整。當預計回購價小於或等於原售價,而實際回購價大於售價時,應根據實際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補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當預計回購價大於原售價,而實際回購價小於或等於原售價,或實際回購價雖然大於原售價,但和預計回購價有偏差,則應根據實際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對已計提的利息費用進行調整,調整計算後的利息費用應為實際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
  二、買方選擇權回購的會計核算
  買方選擇權回購是指購買方將商品買回後,有權在一定時間內要求賣方按一定的價格將商品回購,也可以選擇不行使該項權利。回購價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採用其他方式確定。在回購價格固定的情況下,如果商品的價格持續上漲並超過回購價格,買方就會持有該商品,獲得升值收益;反之,如果商品的價格持續下跌並跌破回購價格,買方則可能行使選擇權,要求賣方按照回購價回購,此時受商品跌價損失的 自然 就是賣方。這就說明,在只有買方選擇權的情況下,賣方只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是否留在自己一方要看買方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有多大。因此,《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規定,如果綜合各方面的情況表明,買方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非常小,則可以認為售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轉移給了買方。這種情況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應當確認收入;反之,則不能認為售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考慮到這種規定可能會成為某些企業人為調節利潤的藉口,從謹慎性原則角度來考慮,在買方選擇權回購方式售出商品時,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不宜直接確認收入,只有根據收入實現原則,待 影響 銷售實現的全部因素都消失後,再確認收入。以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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