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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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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公開 公民環境權利
摘要:目前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程度較低,偏重於保密;為公眾提供環境信息的方式和渠道過少;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濟。針對這種現狀,我國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方面應當轉變觀念,從修改和整合現行關於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入手,建構系統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體系。
環境信息公開問題被正式提出來,是西方國家環境運動發展的結果。20世紀40年代以後,歐美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群眾環境保護運動日益高漲,並且提出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主張。1992年在巴西通過的《里約宣言》認為:環境問題最好是在全體有關市民的參與下,在有關級別上加以處理。各國應通過廣泛提供資料來便利及鼓勵公眾的認識和參與,應讓人人都能有效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序。該原則的確立是環境信息公開問題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標誌。
近年來,隨著我國環境事業的發展,在環境管理中正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導(指令性控制手段)、市場推進(市場經濟手段)和公眾參與(公眾輿論監督)的三方相互制衡的環境管理新模式,而市場手段和公眾參與起作用的前提則是公眾或社會享有充分的環境信息。因此,環境信息公開問題逐漸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重視。
一、政府的環墉信息優勢及環墉信息公開的必要性
1.政府的環境信息優勢
作為社會公益的主要維護者,政府掌握著眾多公共資源和公共組織系統,在獲取環境信息方面擁有眾多優勢,主要體現在:(1)政府擁有較為完善的環境信息收集手段,其環境信息收集可以通過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制度及各種具體環境領域所規定的報告制度等措施,這些措施為政府獲得環境信息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手段。(2)政府擁有遍及全國和環境各領域的行政機構。這些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能便是對環境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廣泛的信息來源保證了信息收集的準確性和完備性,從而使政府所掌握的環境信息較其他來源的環境信息更具權威。(3)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在大量的信息收集中處於主導地位,而各項法律制度的保障則使政府在信息收集中更容易獲得較深層次的信息,有利於政府與環境相關各種決策的進行。
2.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必要性
政府因其自身所擁有的優勢資源及強勢地位,使其在獲取環境信息方面處於自然的優勢地位,這便導致政府與公眾在環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狀態。如果政府對其掌握的信息採取壟斷和封閉的態度,公眾則會在信息的獲取上處於被動的局面,從而阻卻了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積極性和廣泛性。同時,公眾信息獲取的不充分使公眾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無法實現與政府的有效溝通與合作,最終將導致公眾參與的機能失效。政府信息的封閉與壟斷使公眾失去了獲取環境信息的正常渠道,使政府與公眾兩者之間產生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導致公眾參與過程中兩者公平機會狀態的減損。基於政府對其掌握信息的壟斷,政府行為也極易處於不公開的狀態,進而因缺乏公眾的認知和監督而出現異化。信息的相互公開,尤其是政府信息的公開,才能形成雙方的互相信任,保障最基本的機會均等。
從憲政角度講,政府的權力來源於公眾,政府運用這些權力獲取的環境信息是一種公共財產,公眾享有平等獲取的權利。政府基於公眾的授權而開展的各項環境保護活動,公眾也應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是「人民主權」原則在國家行政領域的具體體現,它對於節省人們收集信息的成本,促進經濟發展,監督政府行為,確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別是防止政府腐敗將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業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貫穿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法律文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政府透明度」規則,即政府信息公開原則。這一原則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政府應該按照WTO的規則和要求,及時地向公眾開放政府信息,使信息在更大的範圍內發揮作用,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現狀
1.基本分析
在我國,尤其是近幾年政府已敢於對某些嚴重的或敏感的環境問題予以披露,如日益嚴重的沙塵暴問題就在媒體上得到了公開討論。目前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主要表現在:(1)公共性信息的公開。如環境質量公報、重點流域重點斷面水質質量周報、城市空氣品質周報、日報、預報等;(2)重大污染事故緊急通報;(3)中央和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實行的政府上網工程及政務公開。其中包括從1998年開始實施的環境監理政務公開(包括公開辦事機構和人員身份、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開排污收費標準、公開行政處罰情況和公開舉報電話和投訴部門五個方面)和排污收費政務公開試點工作。
這些實踐無疑使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的數量比過去有所增多,推動了政府運作的透明度。但是,就總體而言,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還只是處於起步階段。
2.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1)政府環境信息偏重保密,公開程度低。在美國等擁有相對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國家,公開是一般原則,不公開才是例外,除法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等少數環境信息外,絕大部分環境信息都是公開的。在我國政府掌握的絕大部分環境信息處於相對的封閉或閒置狀態,許多涉及公眾利益的規範性文件只被政府部門作為執法的內部規定,而不向公眾公開。由於我國對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環境信息是否公開一直沒有一個科學的認識和統一的規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難以通過正規渠道及時向公眾開放。
(2)政府為社會提供環境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少,公眾對高質量環境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最主要的問題是公眾自由獲取環境信息的經常性機制尚未建立。在國外,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兩類:依法主動公開,即行政機關依法對各種規範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依申請公開,即公眾對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公開和使用。目前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較為單一,只有政府主動通過公報、新聞媒體、發布會等方式的信息公開,還沒有建立和實行依公民申請而公開環境信息的機制。公民和社會組織向環保行政機關申請提供信息一般很難得到滿足,這導致公眾對高質量的環境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3)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濟。國外關於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程序性規定較為嚴密,主要有公民申請公開的程序、行政會議公開的程序,同時明確規定公眾在其獲取公共(環境)信息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行政和司法的途徑來獲得救濟。在我國,即便是在有關政府信息公開零散規定的法律中也鮮有信息公開的程序性規定,同時在公民無法正常獲取(環境)信息時也沒有任何救濟手段和途徑,程序上的保障極其匾乏。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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