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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若干問題的思考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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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衍生 金融 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一直是 會計 理論 界和實務界的 研究 熱點,一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如IASC、FASB等)已經出台了相關的會計準則,而我國理論界對此 問題 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本文就有關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若干問題略陳意見。
  
  —、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約性質
 
  l、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特殊的 經濟 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是以契約或合約為基礎,在契約簽訂之後,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基本確定。經濟法中對經濟合同的定義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從這個角度看,可以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看成是一種簽訂「經濟合同」的行為。例如,在金融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被要求在未來的某一日期或某一時期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交付或接受某種特定標準數量的金融工具;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有權利在某一日期(或之前)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種特定數量的金融工具,而賣方則有義務按照買方的要求出售或購買該金融工具。然而,衍生金融工具與一般意義上的經濟合同又存在明顯不同,它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經濟合同,主要表現在:(1)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標準化的合約,對於合約的標的物、交易時間、交易條件等有比一般經濟合同更加嚴格的要求,除非購買對沖倉位,否則必須履行合約;而經濟合同達成後因市場條件變動經雙方協商仍有變更、終止的可能性。(2)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物是金融工具或其他銜生金融工具;而經濟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商品或勞務。(3)衍生金融工具最初產生的原因是為了滿足金融機構轉移、分散和規避金融市場風險的需要,現在的主要功能是用於套期保值或投機;而經濟合同的簽訂是為了通過 法律 來保證當事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2、現行會計模式通常不在表內確認經濟合同
 
  現行會計模式下,既沒有理論依據也沒有實務經驗來確認或計量經濟合同對 企業 財務報表的 影響 ,至多對重要的合同或者由於市場變動對合同乃至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活動的影響予以表外披露。根據現行財務會計理論,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能夠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效益的經濟資源;負債是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在未來將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經濟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簽訂後直至履約日之前都沒有履行,當事人既不能控制特定的經濟資源,因而也不一定要承擔與權利(即獲得該經濟資源)相對應的義務(即以資產或勞務償付債務),所以不能作為資產或負債項目確認。
 
  3、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它不應該作為表外項目
 
  衍生金融工具的標的物可能是基本金融工具,也可能是其他衍生金融工具,隨著金融工程技術的 發展 ,今後的衍生金融工具將更加複雜。由於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化、金融業務國際化、國際遊資的日益膨脹,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變動風險越來越大,從而使得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當用於投機目的時)要大大高於簽訂一般經濟合同的風險。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是用於套期保值目的,則反倒有降低企業其他特定經濟活動的風險的作用。
 
  按照現行會計模式下確認資產或負債的條件,衍生金融工具作為一種特殊性質的經濟合同,就其所代表的契約本身(即所規定的未來權利或義務)來說,在最終履約或對沖前也是不能作為資產或負債項目的。這便是 目前 實務中許多企業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作為表外項目披露的理論依據所在。但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風險是相當大的,一旦市場發生了不利的變動,就可能造成很大的「浮動盈虧」,如果僅僅以報表附註的形式披露,而不是定量地反映其對企業資產、損益的可能影響(雖然尚未實現,但可能性往往相當大),則很難說這種會計信息能滿足投資者或債權人的決策需要。在這裡,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和現行會計理論顯然是矛盾的,如果要改善信息質量,就需要對會計理論的某些方面作出調整乃至變革,至少衍生金融工具所適用的會計準則應與其他經濟活動所適用的準則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對於一般經濟合同,現行的會計處理方式也有很多缺陷,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下,商品、勞務的價格變動也是經常的事,對企業的影響不是單單靠表外披露就能全面反映的。如果僅僅調整適用於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就會造成對本質上屬於同一種性質的經濟業務採用不同的會計 方法 ,這從邏輯上難以解釋。
  
  二、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
 
  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應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作為表內項目確認?其次,在財務報告日是否應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化確認為損益?
 
  1、關於第一個問題的思考
 
  根據現行的會計理論和實務,對於企業間的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或義務,總是要等到其中的至少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另一方因此而享受了權利)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按照此原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契約在被履行或對沖以前也無需確認相關的權利或義務。但是正如上文所述,這樣處理無疑會降低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
 
  如果要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則意味著對於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將有別於其他經濟活動。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何,以下試舉一例 分析 (為簡便起見,數據儘量簡化,不一定符合實際情況):
 
  假設某進出口公司10月15日購買了兩份第二年3月份的美元期貨合同(每一份為125000美元),價格為1美元=8、4元人民幣。美元兌人民幣的現匯匯率為1美元=8、3元。每份期貨合同需交納保證金50000元,簽訂期貨合約時,該公司交納初始保證金100000元。假設簽訂合約的交易成本(本文所指的交易成本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價值和交易費用如佣金、印花稅等;本例中的金融期貨合約的初始價值為零,但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權則一般具有初始價值)為每份合同500元。(以下會計分錄都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在購買美元期貨日(1O月15日)的會計處理:
 
  確認方法一:
  借:應收期貨款一美元
    2100000 (確認第二年3月份的權利和義務)
    貸:應付期貨款(250000×8.4)
2100000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1000 (確認交易成本)
    貸:銀行存款
        1000
  借:期貨保證金
       100000 (交納期貨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100000
 
  應收期貨款實際上並不能確定,它依賴於履約日的市場匯率(這恰好體現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確定性);這裡為了要確認將來的權利,只能按照合約所規定的匯率 計算 。對於交易成本,筆者認為宜作為資產項目—「衍生金融工具」入帳,而不是在發生時即作為當期費用。因為根據配比原則,費用應在相關的收人確認後才能確認,簽訂合約時只是表明了未來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無論是為了套期保值還是投機目的,在履約或對沖之前收人都沒有實現;而且將交易成本作為資產項目,在最後結算轉出時也有利於了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對企業損益的凈影響(包括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和衍生金融工具自身價值的變動的影響)。
 
  確認方法二:
 
  借: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期貨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借:期貨保證金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第二種方法沒有確認該公司在第二年3月份的權利和義務。筆者贊同第二種做法,因為在簽訂合約時,把合約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會不合理地擴大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規模(特別是如果用衍生金融工具投機,交易額很大,會導致這種「資產」和「負債」的數額非常之大);而且對於某些衍生金融工具,未來的權利或義務的具體數額甚至發生與否在交易時是不可能確定的,比如歐式期權的執行與否依賴於到期日的標的物的市價。筆者的建議是設立一個「衍生金融工具」的科目,將初始交易時的所有成本(主要是交易費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價值)都計入這一科目,當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化時,則可以通過這個帳戶反映企業所受的影響。因此,簽訂合約時無需確認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但需要把簽訂該合約所發生的成本轉入「衍生金融工具」這一特定的資產項目。這種確認方法與現行會計模式對一般經濟合同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點在於:到期日前的報表日需要確認金融工具的「浮動盈虧」,而對於一般經濟合同,在履行以前是無需在表內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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