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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與思考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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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會計 確認
  現行會計 理論 對會計要素的定義都包括以下兩個基本點:1.會計行為是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2.此事項的發生會帶來未來 經濟 利益的變化。其確認的標準是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其功用是在未來期間有經濟利益或資源的流入或流出,而對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予確認。由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和特點可以看出,衍生金融工具本質上是一種合約,契約雙方在簽訂合約但尚未履行時,只是享有某些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並沒有發生實際的資金流入或流出。
  對一些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得到履行,在契約生效時,並不能預料。所以,衍生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現行會計要素的概念。因為其立足點不在於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在於未來期間合約的履行情況,所以,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必須有別於現有的會計確認標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第48號徵求意見稿中以下簡稱ED48,採用了風險和報酬 分析 法,把確認分為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兩個標準。初始確認的標準是: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本 企業 ;2.企業所獲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預計的負債金額能可靠地加以計量。終止確認標準是: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全部轉移給了其他企業,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可靠地加以計量。2.契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消或者到期自行作廢。
  按照上述標準,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以契約的簽訂為確認標準,不必以交易或事項的發生為依據。因為一旦契約簽訂,在無意外的情況下,將按照簽約雙方的意願對彼此形成約束,構成雙方的特定權利和義務,此時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基本已經確立和轉移。同時其計量的基礎——公允價值也可以從發達的金融市場得到。但 問題 的關鍵是對衍生金融工具而言,要明確判斷出其風險和報酬是否已全部轉移是非常困難的,因此ED48中提出的確認標準遭到了普遍的非議。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隨後正式頒布的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中取消了ED48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的 內容 。
  但是,對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和會計計量始終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經過艱苦的探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終於在1997年3月發布了一份討論文件。該文件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作為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1.當一個企業成為構成金融工具的合約性條款的一個履行方時,就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2.當一個企業實現了合約中載明的各種權利、權利已經過期或者企業放棄了構成金融資產合約的控制權或一部分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時,就應該終止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的一部分;3.當一項金融負債已經完結即當合約中責任已經被解除、取消或終止時,或者這項金融負債的有關的主要責任(或一部分責任)已經轉移到另一方時,就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上取消這項負債(或負債的一部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風險報酬分析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其存在的不足後提出來的。在不涉及金融資產轉移的情況下,兩種 方法 均能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而且結果也基本一致;但金融合成分析法與風險報酬分析法的不同之處在於:當涉及到金融資產轉移,並且轉移方仍然保留了金融資產所能帶來的一部分好處,或仍然要承擔與金融資產有關的一部分風險責任的情況下,風險分析法就會面臨轉移過程中風險報酬是否轉移的判斷問題,十分為難;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不存在風險與報酬實質上是否已經全部轉移的判斷問題,因此就避免了不確定性問題。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計量
  會計計量應該真實地反映被計量對象的價值,為投資者和決策者提供相關的可靠信息。現行會計計量基礎是 歷史 成本,即實際發生交易時的金額。由於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時並不具備歷史成本,因此對衍生金融工具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原則是不適宜的。用公允價值計量更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
  公允價值FAIRVALUE在IASCNO.32中被定義為「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
  對於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確立的計量基礎為契約開始生效時所交換的公允價值。但對契約生效以後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按什麼基礎進行計量,國際會計委員會根據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圖,將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為三類,並對這三類不同的金融資產和負債採用不同的計量基礎。
  1.如果企業打算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長期持有或者持有至到期日,原則上按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計量,無需處理其後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除非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當企業有證據證明所持有的資產可能遭到損失,例如無法按原定合約收回全部金額時,企業可以按預計收回金額的貼現值重新計量,由此形成的差額損失全部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企業所持有的資產屬於非定期或者不是按定期收回的資產,且其重估公允價值跌至其初始公允價值以下時,可以對賬面金額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企業是為了保值目的而持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則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量。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則在所保值的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形成的損益得到確認時才計入損益表。如果所保值的對象是未來交易,則將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予以遞延。
  3.如果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則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價,因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可以看出,ED48認為,對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可以採用歷史成本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具體採用哪種計量屬性取決於企業管理當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圖。但是企業持有一項衍生金融工具,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還是為了投機,有時很難確定。此外,在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時,不能對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進行有效披露。因此ED48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如同其確認一樣受到批評。IASC現在已接受美國FASB的意見,明確對金融工具不再允許採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而應統一採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並認為公允價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立即加以確認,並計入當期損益。這種做法有以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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