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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問題初探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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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會 保障制度是國民 經濟 的穩定系統,隨著市場經濟的 發展 ,我國民營中小 企業 得到了快速發展,民營企業對社會的貢獻日益增大,但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在中小企業的實行過程中卻存在許多 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後於其經濟發展速度,尋求問題所在是解決民營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問題的關鍵。
【關鍵詞】民營中小企業 社會保障 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民經濟的穩定系統,它作為 現代 社會的公民保證制度和福利提供製度,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一個「安全 網絡 」,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物質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會成員在其因各種原因而發生生活困難時獲得了「生存權利」保障。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營中小企業得到了快速發展。據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經超過 1000 多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 99 %。近幾年間,我國中小企業的總產值、實現利稅和商品勞務出口額分別占全國企業的 60 %、40%和 60 % ,城鎮就業機會75 %。很明顯民營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中的生力軍,在宏觀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民營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卻與其發展極其不適應。
尋其解決 方法 首先應從其存在的問題著手,本文主要 分析 目前 我國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從而為問題的解決提供 參考 。我國的社會保障目前主要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我國中小企業對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糾其原因也可從這三方面入手分析。
一、國家方面
社會保障屬於市場失靈領域,政府的責任是不可迴避的。我國的民營中小企業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而發展起來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要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相配套。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遠滯後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也滯後於中小企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
1、制度供給缺失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經濟增長最為關鍵的因素是制度而非資金和技術。一個國家經濟增長停滯,從表面上看似乎是由於缺乏技術或資金,實質上是因為對經濟增長沒有形成一種良好的制度激勵。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之初將其實施範圍限定在公有經濟,特別是國有企業,隨著民營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結構和就業格局發生了極大改變,但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並沒有隨所有制結構的改變和就業格局的變化而發展變化。因為國家只設計了一套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單位及其職工為對象設計的,不能適應民營經濟就業分散化、流動性強的特點,現行的社會保障管理在費用征繳、待遇支付等方面都是針對那些用人規範化、制度化的單位,依靠用人單位進行登記,逐月申報及費用征繳。而民營企業就業者構成複雜、分布面廣、流動性強、隊伍不穩定,許多就業者並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他們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地、勞動關係等方面都比較靈活,由於缺少一套針對民營企業社會保障具體下政策法規和相關的實施細則,民營企業參保時無所適從。
截止2002年末全國城鎮從業人員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人員分別占從業人員的44.9%,38%,41.1%,國企職工90%以上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其它項目的參加者也多是國企職工,而一般的縣市大多數民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未進入社保。這組數據告訴我們:部分企業職工(主要是國企職工)參加了社會保障的一項或多項,其他企業的職工基本未參加社會保障。這種現象產生的後果是,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達不到應有的「大數法則」規模,削弱了社會保障固有的互助互濟功能;另一方面,這種因在不同的所有制經濟中就業而不能平等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現象是不公平的,現時也不利於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更進一步加劇了民營企業在吸引優秀人才方面的劣勢。
2、 法律 約束和政策監督機制的缺失
民營企業社會保障建設要納入法制軌道,只有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才能使民營企業的社會保障建設步入健康發展的快車道。但從我國現行的法規及條例來看卻存在很大問題。法律約束和政策監督機制的缺失,使民營中小企業在社會保障方面有空子可鑽。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是企業為實現自身的經濟性而造成外部不經濟性,民營中小企業在這方面的表現則更加明顯。這就要求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監督機制對其進行制約。但是,我國當前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政策監督和法律約束還遠不完善。雖然1989年國務院制定的《勞動部門關於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中曾規定,國家對私營企業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但過於簡單,無具體操作辦法,最終使這項制度流於形式。1998年、1999年國務院先後發布實施《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將非公有企業職工的外來勞動力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由於社會保險沒有立法,除《勞動法》及兩個條例外,基本都以各級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為依據,對僱主沒有形成參保的強制壓力,對拒絕參保和不支付養老保險費的無從懲治,《決定》和《條例》雖然以國務院令的形式下發,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如《社會保障法》等作保障,使其效力並未上升到法律高度,雖然條例中也制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但難以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法律約束力不強。由此導致民營企業或不參保或參保範圍窄。2003 年1 月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規定,民營中小企業有實行社會保障的義務,但是由於缺乏可行的法律監督機制,有法不依的現象也比比皆是。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政績」、「地方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優化投資環境」等目標,隨意加大政策實施的彈性,對民營中小企業不參保、低投保的現象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充耳不聞。有的甚至為了稅收、地方財政收入,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刻意偏袒企業僱主,以批示、電話等方式干擾勞動部門、勞動監察等部門的正常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不但不能夠對民營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範,反而成為這些企業在社會保障中投機取巧的庇護神。
二、企業方面
1、企業對短期利益的追求
企業作為職工社會保險的買單者之一,對職工社會保障負有不可推諉的繳費責任。而民營中小企業作為私有制性質的經濟主體,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的的,社會保險費用的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業的工資成本,減少了企業盈利。所以,相當一部分民營中小企業總是在千方百計地減少或逃避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從而導致民營中小企業社會保險參保率低,保障程度遠遠不能滿足企業職工的保障需求。
然而,從成本支出與實際收益的長遠角度以及中小企業尋求規模化發展的實際需求出發,中小企業有必要建立社會保障措施,降低雇員流動過程中由開始到替換結束成本支出的水平。企業一個雇員流動又開始到替換結束的整個過程究竟要多少成本?據美國管 理學 會(AMA)的報告顯示,替換一名雇員的成本至少相當於其全年薪酬的30%;對於技能緊缺崗位,此項成本相當於雇員全年酬薪的1.5倍甚至更高。管理和銷售崗位雇員的流動成本可高達離職雇員全年薪酬的200%~250%,雇員流動成本的加大既增加離職成本或替換成本等有形成本,也擴大了與此相關的雇員流動導致生產率下降等無形成本,事實上,從企業發展的長期成本支出的 影響 來看,雇員離職的無形成本遠遠高於雇員離職的有形成本。可見,在不增加發放實際工資總量的基礎上,給員工附加社會保障金的投入,一方面可以穩定企業的人才資源,積極吸引優勢人才資源的流入;另一方面又可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增加雇員的努力程度,給企業創造更高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同時在重大事件中又可降低企業實際負擔率。中小企業採取一定的社會保障措施為雇員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一個較好的生存環境,使雇員的努力程度大幅度提高,中小企業自身也隨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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