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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反傾銷法改革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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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積極主張對國際反傾銷法進行改革,要求澄清和改進國際反傾銷規則,並提出了若干具體建議,日本對國際反傾銷法改革的主張對我國參與國際反傾銷立法與具體的反傾銷實踐都具有借鑑與啟示作用。我國應該在國際反傾銷談判中,與日本建立夥伴關係。
  關鍵詞:日本;國際反傾銷法;改革
   
  一、引言
  
  在世貿組織多哈回合的規則談判中,反傾銷議題形成了出口方集團(反傾銷制度受害者)和進口方集團(反傾銷制度使用者)針鋒相對的局面。前者是日本、韓國等貿易出超國家和依賴出口 發展 經濟 的發展中成員組成的「聯誼小組」,他們提出,反傾銷措施日益擴散,已蛻變成為過度保護國內產業,而不是制止不公平貿易的機制,因此,談判的首要目標就是要避免反傾銷制度的過激與濫用。作為反傾銷主要受害國的日本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一起對反傾銷法提出的改革建議大多反映了WTO反傾銷法的發展方向,尤其是在強調發展 中國 家的需要這一點上。本文從日本的視角考察國際反傾銷法存在的 問題 及改革建議,指出值得我國借鑑之處,並提出相應對策。
  
  二、日本對國際反傾銷法改革的目標期待
  
  日本認為,儘管烏拉圭期間為改進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規則所進行的努力,反傾銷措施已經增生擴散為不是抵消有害的傾銷,而是向國內產業提供免於國際競爭的不適當保護機制。反傾銷措施,當其被濫用和誤用時,極大地破壞了成員方們一直在做的及在各種WTO協定中將要做出的貿易自由化,包括關稅減讓的真誠而嚴肅的努力。由於越來越多的成員方積極地使用反傾銷措施,成員方問在解釋與適用反傾銷現行規則時,已經存在大量分歧,導致反傾銷措施的適用不一致並難以預見。所以,日本對國際反傾銷法改革的目標期待是通過澄清和改進規則,實現以下三個主要目標:
  
  (一)防止濫用和過分使用反傾銷措施
  日本認為,通過提供更明確的規則以減少反傾銷措施的濫用是需要強調的一個重要領域。不應該通過操縱傾銷幅度 計算 ,武斷的損害裁決或因果關係 分析 人為地製造或提高「有害傾銷」。反傾銷措施應該在抵消有害傾銷所必需的限度內適用。然而,反傾銷措施越來越超過處理有害傾銷所必需的限度。所以,有必要規定更清楚的規則,以限制主管機構濫用規則的空間。日本的許多建議,包括定義正常貿易過程、禁止歸零、推定價格、強制性較低反傾銷稅規則、損害分析、因果關係分析和複審行為都旨在追求這一目標。
  
  (二)避免被調查人的過分負擔
  反傾銷調查不得過度繁重以免妨礙日常商業活動。一些反傾銷調查考慮太詳細或無關的事項,所以,在反傾銷調查和複審中,給被調查人強加了繁重的成本和負擔過重。在反傾銷調查和複審中,公司尋求合作的經濟成本和負擔經常非常巨大以至合作成本超過合作可能獲得的利益。正因為成本和負擔過重,被調查公司越來越傾向於拒絕合作。為了減少被調查方的成本和負擔,應該根據以下兩種 方法 處理這個問題。
  應該採取的一個方法是在調查要求與商業現實間尋求平衡。成員方應該在維持調查與複審的效率的同時,通過考慮當前的商業現實探索減少被調查方成本和負擔的方法。應該強調關聯交易的處理、成本數據的使用以找到符合本目標的解決辦法。另一個方法是在發起調查標準與隨後的調查要求與這些行為的貿易限制效果之間尋求平衡。成員方應該認識到不僅實施反傾銷措施,而且僅僅發起程序本身對國際貿易就有嚴重的「激冷效應」(chilling effects)。國家主管機構在發起程序及隨後的調查中傾向於適用不充分的證據標準和武斷的程序。發起程序及隨後的調查適用任意標準引起了輕率的無端的反傾銷程序,這既阻礙了國際貿易,又破壞了《反傾銷協定》的可信性。通過對發起標準、受調查產品的確定、起訴權要求、國內產業的界定、傾銷進口的定義和抽樣調查等建議尋求達到這一目標。
  
  (三)提高體制的透明度、可預見性和公平性
  現行《反傾銷協定》的模糊性對國家主管機構武斷地解釋和適用該協定留下了餘地,因此,破壞了反傾銷體制的可預見性。縮小或消除成員方在解釋和適用規則方面存在的分歧確實會提高《反傾銷協定》的可預見性。除上面已經提到的那些問題外。如複審、價格承諾、考慮公共利益這些問題也應基於這一目標。
  
  三、日本對國際反傾銷法的具體改革建議
  
  (一)建議降低反傾銷案調查費
  日本和歐盟聯合向WTO提出。建議減少各國 企業 在被外國政府調查是否傾銷產品或低於生產成本出口時的費用。這是多哈回合貿易談判中出現的第一例聯合行動,日本和歐盟認為這對WTO的146個成員國來說都是「雙贏」的,是日本對國際反傾銷的貢獻。日本和歐盟主張,一旦進入反傾銷調查階段,企業將面臨對填寫包括產品成本、價格構成以及其它諸如國外銷售量等詳盡無遺的問卷調查。即使答卷做好了,中國、日本和韓國這樣的 英文 不太普及的國家還要為此支付翻譯費用。另外,企業還得支付 法律 費用和 會計 費用,以及證明他們答卷真實性的程序費用,雇員要付出大量的時間。整個調查下來,即使只涉及小量貿易,也會高達50萬歐元(55萬美元)的費用,這對小企業、甚至中型企業來說都是相當困難的。由於調查費用高昂,有些企業不願參加調查,寧願冒被徵收反傾銷稅的風險,它們認為徵收的反傾銷稅存在低於參與調查的費用的可能。日本和歐盟建議為WTO成員國設計統一標準的調查問卷及標準化的取證過程(包括時間限制)。如果建議得到實行,將大大減少反傾銷調查中涉案各方的費用負擔,不僅對被調查的一方(出口商、進口商和國內 工業 )有利,而且對調查的一方自己也同樣有利(中國紡織網,2003)。
  
  (二)建議WTO制定更嚴格的反傾銷適用規則
  日本認為,確定一個產品是否傾銷是由進口國根據同一產品在進口國市場和本國市場的價格差決定的。如果主管當局認定本國行業受到傾銷行為的損害,世貿組織規則授權進口國徵收與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和國際價格差相等的懲罰性關稅。然而,現行世貿組織規則對於接受補貼的出口商的處理缺乏明確的規定。這使得美國等成員利用出口商向接受補貼的企業出售產品的高價來計算反傾銷關稅的稅率。2004年3月16日,日本和其他10個成員聯名向世貿組織遞交了一份報告,要求對反傾銷稅的徵收做出更嚴格的規定,呼籲明確界定調查的範圍以結束沒有根據的反傾銷稅率的計算方式。
  
  (三)支持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
  日本認為,儘管《反傾銷協定》第15條具有強制性,但其條件太過一般性,從而遺留下嚴重的缺陷。所以有必要發展這一條款,以使其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為此,應該對協定中的「特殊考慮」和「建設性救濟」進行詳細闡述。協定應該包括給予發展中國家 有效的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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