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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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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實行 會計 委派制有利於保護 企業 所有者利益,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有效地遏止 經濟 腐敗行為發生。針對存在的會計委派主體不當、會計委派制與相關 法律 法規衝突以及會計委派制與 現代 企業制度相背離等問題,必須採取相應的對策加以解決。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 問題 對策
  
  企業經營者和企業所有者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由於企業委託者(財政部門、國資委、所有者等)遠離經營者,難以發揮對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約束與監督,容易導致會計人員與企業經營者「合謀」 製造虛假會計信息,損害委託者利益。因此,必須對受託人(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地約束和監督。會計委派制就是由上級部門直接向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委派主管會計或會計人員,為被委派單位進行會計業務服務,並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相對降低了會計人員成為「內部人」的可能,進而解決了會計監督的弱化行為。
  
   一、實施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1、會計委派制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悖
  實行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 工業 企業法》等法律均明確指出,企業的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是企業的內部事務,也是企業的最基本職責。但是,《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代理記賬。」第二十九條又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依法不能行使處理的事項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而上述這些規定都是法律賦予單位負責人的用人自主權。
  同時,《公司法》第四十六條九款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有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而實行會計委派制顯然與此法中企業享有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選擇、任免的自由權不相符。會計委派制與《企業法》中「廠長有權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的規定相矛盾,不利於會計委派制的有效實施。
  
  2、會計委派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相背離
   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真正擁有經營自主權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目標,而如實反映並監督企業經濟活動是委派會計的目標。會計委派制容易造成企業經營管理者與委派會計的對立與不信任,往往導致委派會計與企業經營者同流合污,編假報表,極大地損害國家與企業利益。會計委派制將會計人員的任命權集中到政府部門手裡,割裂了會計與企業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責任與權利的統一關係,實質上仍然把企業視為政府的附屬物。
  
   3、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不當
  實行會計委派制模糊了會計委派主體,雖然強化了企業的監督職能,但不利於會計管理職能的發揮,它過分地強調了會計的外部監督職能,從而制約了企業的經營管理。一方面,企業經營者為達到控制會計信息的目的,通常把委派人員「架空」,隱瞞企業經營活動的真實狀況與財務情況,從而使委派人員喪失對企業活動進行反映和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委派會計由會計管理部門負責,為了割斷委派會計與受派企業之間經濟利益上的聯繫,委派會計人員的工資、福利均由會計管理部門統管,委派會計人事關係游離於企業之外,會計委派制切斷了會計人員與所在企業的利益,使委派會計失去了參與企業管理和提高企業效益的利益動力,委派會計不受企業經營者領導,很難站在企業的角度為企業經營者服務,制約了會計的內部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說,會計管理部門作為委派會計主體是不恰當的,帶有行政干預色彩,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應是企業股東大會。
  
  二、完善會計委派制的對策
  
  1、建立與會計委派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儘快出台或完善有關法規,一方面要儘快出台《會計委派法》,全面規範會計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監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儘快修改和完善與會計委派相牴觸的法規。具體地講,首先要完善《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規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統管統派會計工作,並應突出其享有對企業會計人員行使人事調聘委派權等,以便財政部門有權主管代派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在規定各企業負責人享有財務自主權中,還應突出必須無條件接受會計委派機構所派遣的會計人員。修改和完善與會計委派相牴觸的《會計法》、《公司法》、《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條款,修改這些法規中有關會計人事任免權的規定,突出對相關的會計職責和權限的劃分,以便與相關法律條款相協調。建立和完善與會計委派制相配套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持證上崗制度、選拔任用制度、業績考核制度、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輪崗制度、迴避制度等。實行會計委派制擺脫會計人員與企業之間的依附關係,使會計人員的工作相對獨立;應加大會計法規、財經制度和紀律的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完善會計委派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保證會計委派制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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