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論審計需求與代理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 txt下載

[摘 要]本文從代理人學說出發,綜合介紹了影響審計需求的各個方面研究成果。
[關鍵詞]審計需求 代理問題 股權結構
  
  審計為什麼會出現,理論界對此有多種解釋,最具代表性的是代理人學說及信息經濟學學說。
  代理人學說認為,在企業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契約來降低代理成本,然而,除非契約的條款的實施得到監督,否則它就不起這種作用。審計就是一種監督的方式。
  
  一、審計需求
  一般說來,對審計的需求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政府及法律法規對審計服務的需求,這是最基本的需求;第二個層次是指企業對審計服務自發的需求,這是由於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結果(李若山,1991) 。
  審計需求在我國又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呢?首先在第一個層次上,1980 年12 月14 日財政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會計報表要由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形成了我國第一批法定審計需求。此後,財政部、證監會陸續頒布了一些法律條文,規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的會計年報必須由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至此,我國在第一層次上的審計需求已經形成。由於已經有了法定的要求,所以要判斷在第二層次上是否有需求,可以從判斷看企業對高質量的審計是否有需求入手。
  
  二、代理衝突與審計需求
  代理問題是企業有效契約觀的基本問題之一。現代企業中通常存在著兩種代理問題,一種是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的代理問題,另一種是控股股東和外部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代理問題。在英、美企業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代理問題主要源於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的衝突(Jensen 和Meckling,1976) ,主要集中於第一種代理問題;而在東亞股權高度集中的轉型經濟中,代理問題主要源於大股東與外部中小投資者的衝突,主要集中於第二種的代理問題(Joseph 和Wong ,2002) 。我國的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改制而成,股權結構通常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所以我國的代理問題應該主要是第二種的代理問題:大股東與外部中小投資者的衝突。在這種代理關係下,一旦外部投資者預期到內部人的侵占行為,他們會通過價格機制實現自我保護,低價購入企業股票,因此企業和控股股東要最終承擔高額的代理成本, (La Portaetal,2000) 。Jensen 和Meckling (1976) 認為企業管理當局有動機引進監督或保證機制來緩解代理問題,使投資者合理確信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保護。審計便充當了這種角色。
  
  三、代理問題中影響審計需求的幾個方面
  (一)審計需求與代理成本
  事實上,代理衝突與審計需求之間關係研究亦可分為兩個階段,自願審計階段和強制審計階段。
  1.自願審計階段的審計需求是否雇用外部審計
  早期在外部審計未被法律強制要求提供時,關於代理衝突與審計需求關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是否有動機雇用外部審計來制約管理當局的機會主義行為。代表人物主要有Jensen和Meckling (1976) 、Watts 和Zimmerman (1983) 和Titman 和Trueman (1986) 等。
  Jensen 和Meckling (1976) 認為,委託代理關係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委託人) 委託其他人(代理人) ,根據委託人的利益從事某些活動,並相應的授予代理人決策權的契約關係。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他們的利益往往又是不一致的,代理人經常會為了自身的利益在經營活動中利用其信息優勢做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即道德風險,這就是代理成本。若資本市場完全理性,則外部投資者將能預見到企業內部的代理成本,並降低對企業價值的評估,即代理成本所導致的企業價值損失最終將全部由企業的內部人承擔。從而,在完善的資本市場條件下,委託代理問題較為嚴重的公司將有積極性通過引入外部監督,以降低內部代理成本,並提高企業市場價值。這表明,外部監督與內部委託代理機制之間存在相互替代關係,若內部委託代理機制較為完善,則企業可能較少訴諸於外部監督的作用;反之, 若內部委託代理機制較為薄弱, 則企業可能將更多地依賴於外部監督機制,來降低代理成本,從而提高企業價值。
  同樣,當公司對外發行債券時,在管理者和債權人之間也存在上述的代理問題和類似的解決方法。隨後的實證研究也證實了委託代理假設,如Watt s 和Zimmerman (1983) 發現在最早的管理者沒有提供全部資本的公司中就存在對獨立審計的需求。
  這些研究表明企業管理當局為了提升企業的價值,有動機雇用外部審計作為監控和保證機制來緩解企業的代理衝突。Chow(1982) 以1926 年普爾工業手冊中的美國企業為樣本,研究了代理問題和外部審計需求之間的關係,為審計的治理角色提供了進一步的證據,其研究指出負債-權益比較高的大企業對外部審計的需求相對較大。
   2.強制審計階段的審計需求是否雇用高質量的外部審計
  當法律強制要求提供外部審計時,關於代理衝突與審計需求關係的研究演變為企業是否有動機雇用高質量的外部審計。
  自Jensen和Meckling (1976) 的文章發表以後, 已有一些研究實證考察了企業是否會通過聘請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師,來降低管理層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成本,並提高企業價值。這些文獻的主要研究假設是:若管理層持股比例越高,則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越小,從而,企業對外部審計的需求較低;若負債率越高,則管理層可自由支配的現金流越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管理層與外部投資者的代理成本,此時企業對外部審計的需求也較低。
  從有關管理層與股東之間代理成本的研究情況來看, Palmrose(1984) 、Simunic 和StEin (1987) 、Francis 和Wilson (1988) 、Eichenseher 和Shield (1989) 及Defond (1992) 等人關於會計師選擇或更換與公司規模、負債比及股權結構之間的關係的研究結果發現,大企業通常會雇用大的、聲譽較高的事務所,Simunic and Stein (1987) 發現在地址O階段, 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需求負相關,與理論一致; Lennox (2003) 採用2000年英國公司的數據,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質量之間的關係呈非線性關係。但更多的研究卻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管理層獎金激勵制度等與外部審計需求之間並不存在顯著負相關關係(Chow,1982;Palmrose,1984; Eichenseher and Shield,1989;Francis andWilson, 1988) 。從管理層與債權人之間代理成本的研究結果來看, Simunic and Stein (1987) 、Francis andWilson (1988) 發現負債率與外部審計質量負相關; 但Chow (1982) 、Eichenseher and Shield (1989) 則發現負債比例較高的大公司更有可能聘請外部審計;而Palmrose (1984) 則沒有發現負債率與外部審計需求顯著相關。Backman (1999) 的研究也表明,在東亞轉型經濟中,企業的代理衝突並不能引發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控股股東缺乏雇用高質量審計的動機,他們甚至會雇用低質量審計以降低外部監督作用。並將這種需求不足歸因於薄弱的投資者法律保護,以及家族式企業中以關係為基礎的交易和政治尋租行為。
  國內也有一些這方面的研究:余玉苗(2000) 認為我國的企業對高質量的需求是不充分的,但沒有給出經驗證據;劉峰等(2002) 從中天勤原來的63 家客戶的走向來看,還沒有證據支持那些認為中國審計市場已經形成了良性的、追求高質量的推論。但孫錚、曹宇(2004)卻發現了高質量審計需求的證據,他們的研究表明境外法人股及境外個人股股東有動機促使管理層選擇高質量審計。
  總體而言, 現有關於代理成本與外部審計需求之間聯繫的研究尚未得出統一的結論。
  (二)股權集中度與審計需求
  一般而言,對於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兩種觀點: 一是監督之手, 即隨著大股東持股比例的上升, 大股東利益與企業整體利益逐漸趨同,從而,大股東更有積極性去監督管理層的績效, 提高企業價值( Shleifer and Vishny,1986) ;二是掠奪之手,即隨著大股東持股比例的上升,則大股東的控制能力也隨之上升,從而大股東又有可能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掏空企業資產,降低企業價值( Zingales,1994;Shleifer and Vishny,1997)
  控股股東與外部中小投資者之間的代理問題會隨其控股比例不同呈現兩種相反的傾向,即激勵效應和壕溝效應。同樣,公司控股股東在進行審計師選擇時,也同時存在激勵效應和壕溝效應。一方面,股權集中度較小時,信息不對稱較小,內部人僱傭高質量審計的動力不大;隨著股權集中度增加,信息不對稱增大,內部人越有動機通過雇用高質量的審計師來降低企業的代理成本,向其他利益相關者傳遞其信息披露透明的信號,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即所謂激勵效應(具體見圖一) ;另一方面,在股權集中度較小時,內部人侵占外部中小股東的機會和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內部人更希望通過僱傭高質量審計,向外界傳遞信號,獲得外界相關利益人的信任,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獲得相應收益。當股權集中度很大時,內部人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一致,所以為了企業的長遠利益,內部人不但不會侵占外部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還會僱傭高質量的審計,向市場傳遞他們對外部中小投資者保護的信號,從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企業。然而,對於股權集中度中等程度的企業,內部人一方面掠奪與侵占中小股東的機會和能力增大,另一方面,由於只是部分投資於企業,所以內部人與企業的長遠利益一致程度一般。所以內部人更傾向於侵占外部中小股東的利益,僱傭高質量的審計只會制約內部人的侵占行為,故內部人沒有動力僱傭高質量的審計,即所謂壕溝效應(具體見圖二) 。事實上,激勵效應和壕溝效應在高質量審計的選擇中都存在的。
  Fan and Wong (2003) 以大股東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分離程度作為代理成本指標,考察了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代理成本對企業外部審計服務需求的影響,研究結果發現,大股東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分離程度越高(即代理成本越嚴重),則企業越有可能聘請五大審計師事務所。
  曾穎、葉康濤(2006)以中國A股上市公司2001和2002年的數據為樣本,分析認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企業價值成U型曲線關係, 而與外部審計需求成倒U型曲線關係。即: 代理成本較高的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聘請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師, 以降低代理成本, 提高公司市場價值。此外, 債務融資與外部審計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互替代性。
  王艷艷、陳漢文、於李勝(2006)發現,我國代理衝突嚴重的企業有動機選擇高質量審計,向市場傳遞信號,以吸引潛在的投資者,並且在我國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與企業的股權集中度之間呈正相關關係,且隨股權集中度的提高,審計質量需求增加會加劇,支持了審計需求的壕溝效應。另一方面,在我國,高質量審計確實能夠有效制約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代理成本;同時市場也能夠識別企業的選擇行為,並對此作出積極反應,高質量審計能夠提高盈餘的信息含量,降低代理成本。
  (三)審計需求與其他治理機制
  在以美國企業為樣本的研究中,關於審計需求與代理問題的關係缺乏直接的證據,對此存在兩種解釋:一是代理變量的選擇問題;另一種解釋是美國企業中存在著眾多的治理機制,替代了外部審計。Klein (2000) 的研究表明,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與企業對其他治理機制的選擇呈負相關關係。
  理論上,外部獨立審計與獨立董事制度同作為企業的公司治理機制,二者之間可能是替代關係抑或互補關係。但是由於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所以獨立董事制度在緩解公司的代理衝突,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問題上並未發揮出真正的作用。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接連出事,如鄭百文虧損案、東方電子欺騙股民案、紅光公司虛報盈利案、銀廣廈造假案,不能不說明獨立董事作用的有限性。同時,在我國,由於獨立董事應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這就使得獨立董事有動力要求企業僱傭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從而分擔相關的法律風險。
  以上從三個方面介紹了代理問題機制中的審計需求,總體看來,各方面的觀點還是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檢驗。
  
  參考文獻
  [1]孫錚,曹宇,2004 股權結構與審計需求,審計研究 2004 年第3 期
  [2]蔡祥,李志文,張為國,2003,中國證券市場中的財務問題:實證研究述評,中國會計評論,VolNo. 1
  [3]李有根,趙西萍,李懷祖,2001,上市公司董事會構成和公司績效研究,中國工業經濟,5
  [4]陸正飛, 葉康濤, 2004, 中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解析. 經濟研究,4
  [5]於東智,2003,董事會、公司治理與績效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分析,中國社會科學, 3
  [6]於東智,王化成,2003,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理論、經驗與實踐,會計研究,8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