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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的若干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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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9年國際 會計 準則委員會(IASC)立項制定 金融 工具會計準則,到1998年《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稱第39號國際準則)的批准公布,歷時九個年頭,其間公開徵求過四次意見。這在國際會計準則 發展 史上是罕見的,第39號國際準則的批准公布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第一,第39號國際準則的批准公布意味著核心國際會計準則所有關鍵項目的完成;第二,填補了國際會計準則缺乏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空白,對於金融工具會計國際協調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從前在表外「遊蕩」的衍生金融工具,終於可以找到「家」,往後 企業 的資產負債表中也將會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具體表現為資產或負債)項目,這對於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透明、更完整的信息,具有積極的意義。
 
  但是,第39號國際會計準則還只是一項暫時的(INTERIM)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距離IASC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終級目標(核心是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還有一段路要走。本文首先介紹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制定背景;然後簡要地 分析 了金融工具會計要解決的 問題 和已有的金觸工具會計準則又解決了什麼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最後,分析了金融工具國際準則需要進一步完善的主要方面和建議。
  —、金融工具國際準則的制定背景
 
  IASC之所以要立項制定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其原因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
  第一,以往的會計實務使許多衍生金融工具無法得到確認。衍生金融工具的一項重要特徵就是其不要求初始凈投資,即使有要求也相對少,比如,金融遠期合同和利率互換這項衍生金融工具在獲得時井不需要初始凈投資,換句話說,沒有初始成本。而沒有成本又如何入帳呢?問題還在於,如果某衍生金融工具不入帳,其後的公允價值變動又不予確認,留給企業的很可能就是重大風險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講,對多數衍生金融工具不予確認的後果不僅沒有充分地量化企業存在的風險,沒有估計這些風險對企業財務的 影響 ,還使企業的財務報表不完整,從而損害地有用性。
  第二,投資是一項重要金融工具,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卻允許企業對其擁有的債務和證券投資選擇以成本或成本與市價孰低進行計量,這種選擇的廣泛使用,對不同企業之間財務報表信息的可比性無疑是有損害的。
  第三,缺乏合理、統一的套期會計規範,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作用就在於其規避風險,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進行「套期保值」或「套期」。對套期如何核算,國際會計準則缺乏指南。結果是,有些企業可能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獨自地設計某種套期關係,以達到自己追求的核算效果,有時,企業整個地不對用於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俗稱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予以確認;而另一些企業則將這些公允價值變動作為資產或負債予以遞延,或在權益中確認,這顯然有悖於財務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原則,此外,將公允價值變化作為資產或負債予以遞延也不可取,公允價值變動即利得或損失,如何符合負債或資產的定義呢?面對層出不窮的風險,面對為規避這些風險而不斷創新的金融工具,面對殘缺不全的套期會計,國際會計準則確實需要關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
  第四,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但會計核算如何應對,國際會計準則卻少有規範。此外,縱然有國際會計準則涉及減值問題,但對某些金融資產減值問題如何處理,國際會計準則尚未作出規定,
  總之,在國際金融市場向縱深方向發展、衍生金融工具日益推陳出新的情況下,儘早地從概念框架的角反建立.一個(套)綜合性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是必要的。
  二、金融工具會計要解決的問題
  泛泛地講,金融工具會計應解決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問題。金融工具獨立的性質和複雜性使這些問題趨於複雜,具體地說,金融工具會計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如何定義金融工具?包括如何定義衍生工具?
  2.是否所有金融工具均能在表內確認?如果是,企業又應在何時對其予以確認?
  3.在初次計量時,金融工具應以何種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在後續計量時,又應以何種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如果不能完全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又如何界定何時以 歷史 成本計量、何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何時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或其他計量屬性進行計量?
  4.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歷史成本又如何調整(如是否採用攤銷的 方法 )?減值問題又如何考慮?
  5.對於不以歷史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比如說以公允價值計量,那麼價值本身如何確定,有市場標價的金融工具如何定價?沒有市場標價的金融工具又如何定價?價值變動又如何確認和計量?
  6.在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認定某項金融資產(負債)已出售(結算),因而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終止確認?(對於金融資產而言,這裡較難處理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問題)
  7.對於那些具有權益和負債雙重特徵的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債券,法定可贖回優先股,發行方應如何進行核算?
  8.在什麼情況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可以相互抵銷?
  9.何為套期?是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均可用於套期?用什麼標準評判企業進行的套期是有效的?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如何對套期進行分類?針對不同類套期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對於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應披露哪些 內容 ?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是在變化的當期計入凈利潤還是先通過其他報表(如綜合收益表)反映?如何先在共他報表中反映,是否需要在隨後特定事項發生時轉入收益表?
  三、第32號和第39號國際準則解決了什麼問題
  基於金融工具本身的複雜性、會計國際協調客觀難度以及金融工具會計概念框架的不成熟等原因,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採取「兩步走」的策略,1995年5月公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下稱第32號國際準則)是第—步努力的成果;第二步的工作正在進行當中,第39號國際準則是第二步工作的中間成果。
  第二號國際準則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一,明確了金融工具的發行方對發行的金融工具如何分類,其中還明確了相關利息、股利、利得和損失的分類,第二,明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銷的條件,第三,明確了企業對金融工具應披露的信息。
  第39外國際準則觸及金融工具會計的核心和難點問題,即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概括起來,第39號國際準則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基於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質特徵對其進行了定義;第二,明確了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條款的一方時,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第三,明確了企業失去了對金融資產內含的權利時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明確了企業的金融負債只有在消除(即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解除、取消或逾期)時才能從資產負債表上剔除;第四,明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應以成本計量。而在後續計量時,對於金融資產(不包括指定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資產),則應依據金融資產所屬的類別不同、採取不同的計量屬性,或者是公允價值,或者是攤余成本;對於金融負債(不包括指定為被套期工具的金融負債),也應分別不同情況運用不同的計量屬性。第五,給出了確定公允價值的指南;第六,明確了金融資產減值的處理原則;第七,將套期分為三類,即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國外主體凈投資的套期,並就不同類型的套期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如何處理規定了具體原則;第八,進一步修正和補充了第39號國際準則要求的金融工具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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