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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休閒產業:概念、範圍與統計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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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休閒 休閒產業 休閒 統計
  [論文摘要]:
建立我國休閒產業統計學已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但由於對休閒產業的理解不同,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休閒產業所應包括的行業範圍尚未達成共識。本文在提出界定休閒產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國民 經濟 三次產業劃分法,將休閒產業劃分為休閒第一產業、休閒第二產業和休閒第三產業。
  
  1 問題的提出
  
  在西方,自凡勃倫(Veblen,1899)以來,休閒一直被當作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加以研究。在中國,把休閒產業作為一門學問研究則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于光遠先生最早提倡要對休閒進行研究。現在,隨著休閒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地位的不斷提高,對休閒產業進行統計已經開始成為我們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目前部分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已經在著手建立各自的休閒產業統計框架,它們的統計年鑑中已有專門的休閒消費統計分類,英國更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即開始每年出版《休閒統計年鑑》。我國也有學者已提出了要建立我國休閒產業統計學的設想。但是,要建立休閒產業統計學,並使所建立的休閒產業統計體系在統計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須對休閒產業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的界定,否則有關休閒消費、供給、產值、就業、 投資 、貿易等所有統計指標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科學界定休閒產業的內涵和外延,已成為目前休閒產業研究領域所遇到的一個最基本的、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2 當前國內外學者對休閒產業的不同理解
  
  休閒產業這一概念自提出以來,就引起了學者們越來越大的興趣,迄今為止學術界發表了對休閒產業許多不同的理解,如布朗和威爾(Brown&Veal,1988)認為,休閒產業主要是指那些為滿足人們在閒暇時間裡的消費而向他們提供物品、服務和設施的組織和個人的集合。傑弗瑞·戈比(2000)曾把休閒業定義為與 旅遊 、療養、娛樂及遊園等休閒行為有關的職業和團體組織。
  我國的許多學者也對休閒產業的定義及範圍的界定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于光遠先生(2004)曾認為,休閒產業是指為滿足人們的休閒需要而組織起來的產業,它是休閒得以實現的條件。這一定義雖然具有較高的概括性,但這裡存在的問題是:這裡的「休閒需要」是指直接的休閒需要還是包括了間接的休閒需要?定義的模糊使得休閒產業的外延變得很不明確。實際上,于光遠先生也並沒有給出休閒產業一個明確的外延。
  馬惠娣是國內較早研究休閒產業的學者,她認為,休閒產業是指與人的休閒生活、休閒行為、休閒需求(物質的與精神的)密切相關的產業領域,特別是以旅遊業、娛樂業、服務業為龍頭形成的經濟形態和產業系統,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的支柱產業。休閒產業一般涉及到國家公園、博物館、體育(運動項目、設施、設備、維修等)、影視、 交通 、旅行社、導遊、紀念品、餐飲業、社區服務以及由此連帶的產業群。她還認為:「休閒產業與其他產業的邊界十分模糊,相互之間都有交叉與滲透,界定不同,稱謂不同。如在我國,過去統稱第三產業,經合組織稱服務業,在美國休閒產業被劃定一個範圍。目前,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沒有統一的界定,只是大致相似。」_她這一關於休閒產業的概念目前為國內學術界所廣泛接受,但很明顯,她指的其實只是休閒服務業,而對第一和第二產業中的那些休閒產業部門則沒有提及。而且,她將休閒產業等同於第三產業(服務業)的說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還有一部分學者也認為休閒產業只存在於服務業中,他們甚至將 教育 產業、消費品零售業等一些不屬於休閒產業的服務業也納入了休閒產業的範疇。如李再永(1999)認為,所謂休閒產業是指當人們的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後,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和休閒時間的增加而興起的產業,它主要為人們的精神享受提供服務,以滿足人們的「美、感、游、創」等 心理 需求為主,主要包括旅遊業、美容業、 文化 娛樂業、居民服務業、體育產業、教育產業等。宋成立(2001)則認為休閒產業是那些為人們的休閒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各種行業和產業的統稱,它包括傳統的消費品零售業、生活服務業、社區服務業、娛樂及旅遊業、文化、體育、繼續教育等產業。這類定義將一些因消費者的休閒消費而引發對非休閒服務的需求也納入了休閒產業的範疇,明顯存在外延過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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