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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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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明代中期以降,社會 經濟 和商品貨幣經濟獲得長足 發展 ,大明寶鈔因嚴重貶值退出流通領域。白銀以其體積小价值大、易於分割熔鑄、便於攜帶等 自然 特性,天順以後逐漸成為主導流通貨幣,至隆慶初國家以 法律 形式認可了白銀的貨幣地位。隆慶元年,明穆宗頒布詔令:「凡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止許用錢。」① 這一詔令表明,在白銀貨幣化已基本完成的情況下,明代國家不得不承認客觀事實。萬曆年間,張居正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一條鞭法」標誌著白銀貨幣化的最終完成。同時反過來說,在白銀貨幣化過程中,賦稅逐漸走向「專征銀」② 而「不征錢」③ 的道路,推動了國家賦稅制度變革,使得明代國家在全國範圍內賦稅採取徵收銀兩的形式成為可能。④ 隆慶初年,葛守禮說:「近乃一條鞭法,計畝征銀。」趙翼據此認為明中葉以後「夏稅一概征銀,實起於隆慶中」。⑤ 至明末的時候就出現了孫承澤所說的情勢,「今天下自京師達四方無慮皆用白銀,乃國家經賦專以收花紋銀為主,而銀遂踞其極重之勢,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給焉」。⑥
關於白銀貨幣化與賦稅制度的變遷關係以及其對社會經濟、社會結構等的影響,目前學界主要側重於正面的討論,⑦ 僅有少數幾位學者曾提及白銀貨幣化結果的負面問題,可惜未能展開詳細討論。⑧ 但是一事興,必然伴隨一弊生。因此對於明代白銀貨幣化的認識理應持兩端看法。明代白銀貨幣化負面問題的產生,與國家制度存在缺陷有著密切關係,包括貨幣制度、賦稅制度等。 中國 傳統國家後期未能如同歐洲國家那樣建立起一套相對健全合理的鑄幣制度體系。明代的白銀是一種秤量貨幣,以兩為基本單位。人們通常根據形狀、整碎和使用情況將白銀分成三種:其一為碎銀,即一兩以下的散碎銀子,形狀與重量皆無一定規範,有滴珠、福珠等名稱;其二為銀錠;其三為銀元,是從外國流入中國的銀幣,主要流通於閩廣地區。流入中國的外國銀元也存在成色足與不足的問題,張燮《東西洋考》中的記載說明了銀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問題,⑨ 這種情況至晚清時期變得尤為嚴重,外國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銀元換取中國十成銀錠。⑩ 具體到明代中國的實際情況,銀元並不用於賦稅繳納。銀錠,是當時中國的「鑄幣」形式,但是我們必須清楚這種鑄幣形式並不是由國家鑄造,而是由各地銀匠鑄造或政府督責銀匠鑄造而成的,上面鐫刻的時間、地點、重量、銀匠姓名等印記並不具備國家法定貨幣印記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謂的銀兩制度。這種銀錠不是鑄幣貨幣,它存在著制度性的缺陷。亞當·斯密時代就指出這種條塊形狀的貨幣存在稱量不便與化驗困難的制度上的兩大缺陷,(11) 直至20世紀三、四十年代時的凱恩斯仍然說:「中國所用的價值標準是白銀,但一般來說來,直到很近的時期以前並沒有將白銀鑄幣。」(12)
事實上,一般賦稅承擔者鮮有能力以大塊銀錠繳納賦稅,百姓賦稅繳納時的銀子絕大多數為散碎之銀。如所周知,作為貨幣的白銀存在成色、紋潮、碎整、低好之分,這給賦稅征銀帶來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後,賦稅征銀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徵收程序,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兌、收櫃、辨色、傾煎和裝鞘等,但在每道環節上都會產生負面問題。本文著意於考察賦稅征銀中的這些負面問題,以期對於白銀貨幣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認識。
二 賦稅征銀實現之條件:賦稅繳納人白銀的獲取
國家賦稅征銀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前提條件,是賦稅繳納人手中必須擁有白銀。這似乎不成問題,事實上卻是大問題。中國不是產銀大國,此外還有產銀區與非產銀區之別。中國的銀產地主要分布在福建、雲南、兩廣等有限地區,其他地方則基本屬非產銀區。不論是在產銀區,還是在非產銀區,農民都不是白銀持有者,他們生產出來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實物,如糧食、桑絲、手工產品等而非白銀。現在國家規定賦稅徵收採取征銀形式,農民必須以己所有換己所無之銀,這隻有通過交易獲取,在這一環節農民會遭受到第一層級的利益損害,「農民無所得銀,地產率賤貿」(13) 的情況頻頻出現。
明代人關於農民以其所有換其所無的白銀情況的議論屢見不鮮。成化年間,湖廣按察司僉事尚褫說:「凡錢糧軍儲等項,洪武、宣德間,應本色者征本色,應折色者征錢鈔。頃來凡遇征輸,動輒折收銀兩。然鄉里小民,何由得銀?不免臨時展轉易換,以免逋責。」(14) 鄉里無銀百姓,每逢繳納賦稅之時,不得已被迫賤價出售農產品,於是往往出現「其費倍稱」(15) 的情形。時人或有議論軍餉問題時說:「今一切征銀,農無銀,賤其粟以易銀,軍得銀,又賤其銀以買粟,民窮於內,軍餒於外,是一法兩傷。」(16) 由此可知,為繳納賦稅百姓輾轉賤價售出產品換取白銀的情況應該是一種普遍現象。與之相比,某些地區甚至出現更為慘烈之事。嘉靖初年,張璁載一份奏摺中極言沿海灶戶備受折色無銀被害時云:「……夫灶之所自業者鹽爾,今盡征以折色,稱貸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窮迫逃徙,無以為生。」(17) 顧炎武晚年久居魯地,目睹了當地百姓無銀之苦,「見登萊並海之人多言谷賤,處山僻不得銀以輸官」。後又行跡至關中,百姓「有谷而無銀也,所獲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於岐下,則歲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子」,出現人市現象。(18) 長此以往,必然出現穀日賤而民日窮,民日窮而賦日絀,年復一年,逋欠自然累積這樣的惡性循環局面,正如清代學者趙翼在批評王鳴盛關於明代中葉以後皆用銀的論斷時指出,至多只能說明代賦稅全部用銀,而民間並非專用銀。(19) 銀兩對於下層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處於缺乏狀態,這種狀況直到清末民初都無多大變化,以至於呂思勉先生在論及田賦徵收時還這樣說道:「農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幣,賦稅必收貨幣,迫得農民以谷易幣,谷價往往於比時下落,而利遂歸於兼并之家。」(20)
事實上,下層百姓手中無銀的情況連最高統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經於一道詔令中說:「(宗室)制祿以米,從古已然,蓋因民之所有也。錢則民間所無,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無,又三倍取之,加暴擾焉。民歲歲當輸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 由此可見,明宣宗心裡非常清楚農民所有者本色實物,折色銀錢對他們來說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種變相的負擔。同時,我們還必須考慮到另外一個事實,根據明代全國總人口與整個明代白銀存量來 計算 白銀人均占有情況,人平均擁有白銀數約3兩左右。(22) 這種白銀的人均占有量情況,在百姓繳納賦稅時對他們而言也是處於貨幣相對短缺的狀態。由此亦不難理解,何以清初學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賦役制度時鮮明地指出賦稅折銀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針對白銀非百姓所有而發,他說:「折色用銀,銀非民之所固有,輸納艱難,一害也」,又說:「銀非貿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
對農民而言,不僅在賦稅徵收之時被迫賤價出售農產品是經常的,即使在豐年也會因谷或米價低賤出售農產品。嘉靖年間,許贊說:「折納京儲之例,或宜於北方舟楫不通之處,而南方則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貴之所,而上江則為不便。蓋湖廣、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價不致翔貴,且每石有折銀七八錢者,有一兩者,參差不齊,令既下而民盡以米變賣,非其所願也。」(24) 內閣大學士徐階在一封書函內也說:「漕糧折銀,此意本欲為民便。不知適遇米賤之時,又在征納之後,乃更為擾。」(25) 農民辛勞一年,計日占風,盼來豐年卻遭遇市場米穀價格低賤,若在征納之後折銀就更成為困擾農民之事。何況荒歉之年?可以說,在多數年份里農民通過生產農產品獲利的時候並不多。
如果說,百姓不得已通過交易換取白銀以及受到市場物價下跌遭受損害多少還是受制於客觀環境。那麼在大明寶鈔廢棄不用情況下,明代賦稅體系中還仍然保留徵收寶鈔方式導致百姓受害,則更多地是人為因素使然。這就要求繳稅百姓一定要按國家規定,根據寶鈔與錢銀的比價兌換白銀。洪武八年大明寶鈔初造之時,明太祖規定:鈔分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鈔一貫准合錢千文、銀一兩,(26) 則此時鈔錢銀兌換比價體系處於1貫∶1000文∶1兩的平衡狀態。這種兌換體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難以維持。當時國家規定「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五貫准米一石,絹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兩准米十石,銀每准米二石」,(27) 我們以米價作為統一標準來計算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價:1石米=5貫鈔=1/2兩白銀=1/10兩黃金,則鈔、銀、黃金之間的比價為50貫∶5兩∶1兩。紙鈔與銀相比已經貶值,紙鈔與黃金相比貶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對戶部尚書趙勉說:「近聞兩浙市民有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 可見此時寶鈔面值已貶值為原規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兩浙、江西、閩廣等,「民重錢輕鈔」,錢鈔兌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29) 寶鈔面值只有原規定價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時,鈔銀之間仍為5∶1,然而鈔與黃金比價已貶值到70∶1。(30)
明代統治者出於國家財政需求的考慮,同時也不可能具有一個 現代 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方面的認識,而企圖通過國家 政治 權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堅持將鈔錢銀幾種貨幣形態的兌換價格維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這一做法無法阻止寶鈔進一步大幅度貶值。(31) 至正統十三年左右,鈔錢銀的市場比價已變成,「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征之民,則每貫征銀二分五厘」。(32) 明代的貨幣兌換體系已演變到鈔1貫∶錢1文∶銀1/40兩的價格水平。也就是說,至正統末鈔與錢相比,寶鈔貶值了一千倍;鈔與銀相比,寶鈔貶值了四百倍。而錢與銀相比,錢是貶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後,寶鈔雍廢不用「垂百餘年」。(33) 然而國家賦稅和部分商課鹽稅等仍保持征鈔,嘉靖六年規定鹽鈔折銀比價為「每鈔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一千貫鈔共折銀四兩,鈔銀兌換比率為850貫∶1兩。寶鈔接近最低貶值點。至嘉靖七年前後,國家卻又毫無道理地將新鈔與銀的兌換比價規定在80貫折銀1兩左右。(34) 眾多方誌顯示,此後眾多地區鈔銀兌率長期維持在每貫舊鈔折銀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長期以來,錢銀兌換比價卻一直維持在制錢700文折銀1兩的水平。(35)
由上可見,明代貨幣兌換體系的極其混亂不合理,寶鈔、制錢和白銀三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率未能保持同進同退,而在貨幣控制上這一點對於多種貨幣同時流通的貨幣體系來說卻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國家在三種貨幣兌換價格上的規定體現出國家貨幣政策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表現了明代統治者缺乏基本的貨幣經濟學知識。顯然這種具有隨意性的貨幣政策和兌換體系極大地損害了百姓獲取和兌換白銀的利益;同時對農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換取無用廢物。在明代國家已經規定各類賦役主要徵收白銀的情況下,國家賦稅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稅收項目「計鈔征之於民」,結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
三 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
只有當百姓手中擁有白銀以後,他們才能完成國家規定所需繳納賦稅。從技術操作層面來說,古代國家賦稅徵收幾乎難以做到直接徵收到戶,在這一過程中必定會逐漸產生代理人階層。明代早期賦稅徵收是由國家設置糧長來充當這一角色的,糧長制度敗壞以後,賦稅徵收主要轉為由包頭或攬戶負責徵收繳納。通常情況下,包頭或攬戶是由地方大戶、富戶或地方勢要人家充任。包頭或攬戶將一定戶數或一定範圍內人戶的賦稅集中徵收,由他們繳納至地方政府。他們之所以願意承擔地方賦稅徵收事務也完全是出於利益獲取的考慮。在向地方政府繳納賦稅的每一環節上,百姓又會遭受到層層盤剝,倍受損害。顧炎武關於蘇松地區賦稅徵收的一段話,就充分反映了這些問題的存在,他說:「每歲編收銀總催,重至四千兩起,輕至一二百兩止,或獨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號在櫃,收納金花,有傾銷、滴補之苦。收時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銀一千兩,往年費銀五十餘輛,今漸至有百金者矣。」(37) 下面按繳納賦稅的大致程序,就賦稅征銀中存在的負面問題一一論述。
(一)白銀秤兌
銀兩是一種稱量貨幣,必須經稱量後用於支付,在商業活動中商人都是隨身攜帶著天平或銀秤。顧炎武記載,在福建地區「雖窮鄉亦有銀秤」;(38) 十六、七世紀來華傳教士也觀察到中國銀兩稱量使用的不便,給他們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貶低的話語記錄下這一幕。(39) 賦稅繳納中,白銀同樣需要經過稱量,官方術語一般稱作「稱兌」。在這一環節里,接收庫官會在由他們掌控的銀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腳,巧取暗竊。納稅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氣吞聲,無可奈何。
洪武時期,國家對禁止金銀交易政策,白銀尚處於非法貨幣地位,庫官在秤兌中偷盜白銀的情況就屢有發生。《大誥三編》記載了一樁案件,李庭珪勾結通政司官吏考滿得授承運庫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間犯有和前任庫官范潮宗等一樣的偷盜庫銀罪行,設計偷盜金銀二十四兩。偷盜手法是每十兩多稱五錢,即在每次秤兌中將十兩五錢的金銀算作十兩計,余出五錢則被李庭珪私吞,實則就是在秤兌中扣秤。朱元璋據此秤兌辦法的邏輯推算,「以百兩計之,已出五兩;以千兩算之,金出一錠。其所折之金,何下數千百兩」,因此朱元璋將李庭矽處以重刑,以儆效尤。(40) 白銀成為合法流通貨幣以後,賦稅征銀在秤兌環節作弊的情況愈來愈厲。呂坤巡撫山西,親眼目擊管庫官員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說:「及至發解之時,又輕輕扶捏天平,每百兩常輕三二兩,大戶解官遙望嘆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納之處,千巧百偽,務在多壓,當事者佯為不知,或偽出公言不知秤兌,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時,打點重則收輕,打點輕則收重;出放時打點重則折少,打點輕則折多,……當事者坐轎出入盲然無見,伺候者道傷號呼,哀而不聞。」又說:「(庫官)重收以苦納戶,輕放以苦支人,暗盜以虧公帑。」(41)
承收賦稅的攬頭大戶在繳解白銀時遭到庫官重剝,因此攬頭大戶在向百姓徵收賦稅時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從而導致百姓遭到多重盤剝。
白銀秤兌環節中最易出現問題的是天平或銀秤上的法馬,法馬出現問題的原因,一是法馬年久減輕。明代國家對度量衡都有嚴格規定與統一標準,由規定有司鑄造頒行天下各府州縣,並且國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 法馬也是由國家定期鑄造頒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頒詔:「天下司府州縣起解銀,俱照欽定天平銅法,……違者按官治罪。其兩京內外各衙門,聽科道查參。仍敕內府將舊用銅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 天下各府州縣所用法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馬為準,鍛成解進」。(44) 明代國家此種做法,目的在於防止法馬年久重量減輕,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鑄法馬。
但國家往往不及鑄造新法馬,地方在賦稅徵收時依舊使用舊馬,這就會出現秤量結果大於實際所收數目的情況。萬曆時,朱國壽在山西任知縣時,頒布賦稅徵收事宜,其中「較正法馬」一款云:「夫法馬頒自藩司,法久而錯削者有之,更換者有之。」因此他規定「查其原發法馬,如無前弊則已;若間有之,即備銅請之藩司」,務必做到法馬不致「偏輕偏重」方可用於銀兩收兌。(45) 崇禎年間,戶部尚書李邦華亦曾目擊解庫銀兩未經庫官加勒、銀錠未曾改鑄,卻往往百兩之中有輕至二三兩者。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法馬之輕重互異,內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議:「宜敕戶部多鑄法馬細加較正,每省給以十數枚。凡解官領銀即將銀一錠與原發去法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內,以為余錠之准,事完領回。」(46)
但是,有司頒布的法馬常常不合國家規定標準。例如,嘉靖年間頒行舊法馬輕重與民間相同,而隆慶元年欽旨頒降的新法馬,每百兩重一兩二錢,結果賦稅徵收中「民不勝困」,因此科臣葉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馬之設,非制也。各省錢糧,解官者十之三,雜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復不減。茲欲鑄而頒降日久,更改不無動擾。若京解用新法馬,雜派用舊法馬,又非劃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違者訪實參究。」(47) 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由於監造法馬的太監或官員在鑄造法馬時故意加重或減輕引起的。(48)
法馬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二,是人為故意做手腳所致,銀兩秤兌中以此為害至巨。蓄意在法馬上做手腳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碼的問題,其中具體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呂坤記載可以清楚知道,茲不贅列。重放輕置,稱量結果完全不同。重放則所稱結果在銀之偏下,輕放則所稱數在銀之偏高。(49) 這也就是呂坤所說的打點輕重的問題,白銀秤兌中的關竅亦在此。
賦稅連結的兩個終端是百姓與國家,秤兌是賦稅徵收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秤量足與不足,受益者既非國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負責秤兌銀兩的管庫官與吏胥。
(二)投櫃與白銀成色
在賦稅徵收中,秤兌以後的一個環節是投櫃。起初投櫃由櫃頭負責監管,但是經常出現櫃頭私自盜竊白銀的現象。為防止庫官或吏胥秤兌作弊,也防止櫃頭私吞白銀,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讓繳戶自秤自投的辦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車伊始,就與神立誓,令收頭直櫃,令納戶自兌、自封、自納入櫃中。(50) 萬曆時,袁黃任河北寶坻知縣時,公開布告「本縣征銀,每里僉一大戶置櫃於二門之側,令納戶自投。多收者許令即時口稟以憑責治。所收之銀,即令收頭自解,並不拆封。」(51) 呂坤曾見到山西有一府收銀時,堂下多樹木椿,用繩繫於上,解戶投到公文時,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將所帶銀包掛在椿頭繩上,挨個點名近天平自行稱量銀數,自敲針管,而吏員則在旁監兌;如果發生爭執堂官則親自稱量審視。(52) 呂坤認為這種收銀辦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記錄下此種收銀辦法,以告眾官。這些用於承裝銀兩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貼上標籤字號。(53) 按常理度之,納戶自秤自投確可起到防止庫官秤兌作弊、櫃頭私竊白銀的作用,但無法排除納戶自秤自兌作弊的可能性。
明代國家對賦稅徵收的白銀成色有明確規定,《大明律》嚴格規定:「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物貨,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54) 一般來說,賦稅徵收的白銀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紋銀。郭子章論及福建泰和賦稅時說:「據前濮侯《諭民便覽》一款,通縣官運二千三百零四兩正,以九五色銀折算。又用司降法馬秤兌,每兩作紋銀九錢四分。夫舊以九五色銀征,今以紋銀征,大約每兩減去六分,於總額內共減銀一百三十八兩。」(55) 原則上,若繳納賦稅的白銀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運的。但是明代民間低劣偽銀大量流通,甚至出現偽造白銀的專業戶。(56) 如嘉善地區偽劣之銀四處流通,出現罕見足色紋銀的現象,有的甚至是銀匠故意有巧作色銀,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 順天府大興縣知縣馬聰提到京城內外白銀流通之時,也說「有造諸色偽銀以紿人者……」。(58) 陳良謨《見聞紀訓》生動記載了湖州府一婦人抱嬰投水逢救事,該婦鬻賣家中僅有一豬償租,結果換來的二十金皆假銀,婦人情急之下投水尋短。(59) 低劣偽銀的大量流通,民間往往難辨白銀成色而受矇騙,破家蕩產有之,窘忿致死有之。
因此,在民間大量低劣偽銀的流通情況下,地方政府通過賦稅徵收上來的白銀常不足色,多有含銅、鉛和錫雜質的低黑白銀,從而使國課受損。曾任提調的某官說:「是故起解金銀,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職司提調,取乎民,儘是錙銖;及至輸將,解手上,皆為苴土。相欺收受課程,無乃台情貪餐,怙終變賣貨物,豈得納此泛常。」(60) 萬曆年間,丁賓也說:「蓋向來存派不一,使此運頭本名糧一概派出兌軍覆令集收別糧長米起運,跋涉盤桓,殊多轉折,且往往被奸黠勢要者托負,以累本戶。即間有完者,不輸本色,中多低銀雜貨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運愆期,公私兩病。」(61) 丁氏這段議論既指出賦稅征運中出現的弊端,還明確論析了賦稅折色繳納低雜白銀之害。又,朱國壽在四川任知縣時頒布條例中有「革假銀害眾事」一款,其文曰:「照得鄉民貿易,或挑或負,用力許多換銀無幾,方以為可充國賦。而兌官比也不意儘是紅銅、黑鉛料為四五成色,尚無一二成色,將愚民之萬苦,不當奸民之一騙於此,不究低銀之根,因而重罪銀匠。不啻民受害糧難完,而錢法亦終無疏通之日。」為禁絕低假白銀的大量流通,朱國壽明令「撤去私爐,限定官爐,令銀匠朔望打卯投結,如有行使假銀,即追造銀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數賠償」。(62)
更有甚者,負責賦稅徵收的各級機構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摻雜,傾煎劣質銀錠完納國課,以填欲壑。嘉靖年間,戶部尚書王杲、巡倉御史艾朴被彈劾接受鹽運司官賄賂在繳納太倉銀庫時接受低銀。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將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問。王杲辯解說自己對起解至戶部的各地賦稅銀兩僅過問其數目存放情況,並無權力干預地方賦稅徵收事務。最終,這批稅銀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銀被退出九萬餘兩。(63) 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間曾破獲一起地方胥吏相互為奸、私吞公帑的案獄,主要是地方衙門機構吏胥數人勾結將徵收上來的賦課,「雜以鉛藏,和以銅錫」,傾煎低劣白銀,起解運往中央。(64) 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誡文中也提到臨時府官某將徵收上來的錢糧四千兩白銀,私自取人府衙「以鉛易之」。(65)
(三)白銀傾煎、火耗與裝鞘
一般只有富戶人家或工商業經營者,才擁有大塊銀錠的能力。尋常百姓之家所用多為散碎之銀,賦稅徵收時亦是以此種散碎銀塊繳納。顯而易見,散碎之銀不便於稅課起解和收貯,加之徵收上來的白銀成色各異,嘉靖八年,戶部尚書王瓚奏請:「各處解到庫銀,率多細碎,易起盜端。乞行各府州縣,今後務將成錠起解,並紀年月及官吏銀匠姓名。」(66) 嘉靖接納了王瓚這一建議。此後,地方賦稅起解至京或入庫之前均要將碎銀傾煎成錠,葉盛巡撫宣大時就曾令將徵收草束的碎銀煎銷成錠,起解至宣府官庫收貯。(67) 起解至京的銀錠一般為五十兩每錠,例如嘉靖年間山東巡撫陳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責成所屬州縣起解賦稅銀俱要煎傾成錠,「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諭:各該州縣今後解納銀兩,俱要五十兩為一錠,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後收受兌軍折色及薊州折色銀兩,俱每五十兩為一錠,務要足數,或量加三五錢總傾泄一處,以備太倉秤折,不許仍前短少,亦不許將零碎銀兩,赴司解納。」(68) 呂坤在山西時,規定每櫃收至五百兩以上,收頭就需稟告於官後自喚銀匠傾銷。呂氏又規定:「每錠務足五十兩二錢,不許零星添搭,白面細紋不許焦心黑色,仍鑿造收頭、銀匠姓名兩數,送赴掌印官當堂同庫役秤驗明白,收頭自己封鎖收寄庫中,但有不足色數者,即時發出另行傾銷,如果不足色數者斂官不許濫收,掌印官逼收者參提重處。」(69) 這裡呂坤對起解的白銀銀錠傾煎規格、成色均有細緻嚴格的規定和要求,為了防止傾煎的白銀每錠不足五十兩,還特別在每錠銀錠上多加二錢,並按照國家規定做法在銀錠上鑿上收頭、銀匠的名姓,然後才送去秤驗收鎖。然而即使如此,一旦發現有銀錠不足色者,就及時重新傾煎。人們通常稱這種傾煎成錠的銀塊為元寶,俗又稱圓寶,(70) 在銀錠上鐫刻年號、重量、銀匠以及收頭的姓名的目的是為了便於稽查。
銀錠傾銷,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進行,也可以是收稅解戶自行喚請銀匠傾煎。張應俞《杜騙新書》中記載了一則銀匠傾煎銀錠被騙的故事。某銀匠家頗殷富,解戶徵收秋糧銀,常常托其傾煎。某夜傾煎銀錠,被一棍痞騙去一塊元寶。(71) 這則故事說明,攬頭解戶會把集中徵收上來的大量散碎白銀,請託銀匠傾煎成銀錠。散碎白銀傾煎成銀錠,既是為了便於裝解運輸,也是儘可能保證白銀運輸的安全性。但是銀匠在傾銷白銀時經常暗中盜竊銀兩,明代中後期社會上廣泛流傳著「銀匠打造傾瀉,皆挾竊銀之法」(72) 的說法。在某些地區銀匠例有盜銀行為,甚至與官吏瓜分盜來之銀。(73) 姚士麟曾記載了一則銀匠竊銀事例,「江陵當國時奏請:天下有侵盜官銀至若干者斬。蘇有管楓洲者,以銷銀為業,侵漁至數萬金。郡縣捕得,下鎮撫獄。」(74) 銀匠管楓洲,在傾煎官銀的過程中竟然侵盜官帑至數萬兩白銀,數額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銀匠在傾銀中會盜竊銀兩,因此朱國壽任縣令時特別指出賦稅起解中要防止銀匠,否則難免出現疏漏。(75)
碎銀傾煎成錠,會出現損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徵收賦稅時不得不多收一定數量的白銀以補耗,謂之火耗。還有一個顯然的事實,地方上徵收上來的白銀不能自達京師,運輸途中需要物力、人力,還會出現各種損耗,各項所需費用最後一併歸於火耗徵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說:「『加耗』二字,起於後唐明宗。……洪武時定製,每鬥起耗七合,石為七升,中制也。江南糧稅加耗已至七八升,蓋並人雜辦,通謂之『耗』,意不止於鼠雀為也。後于田畝上加耗則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銀,於正數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數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鮮矣。」(76)
地方政府在賦稅徵收中採用加耗的辦法,無異於給賦稅徵收者增加了許多漁利其中的機會和空間。顧炎武論火耗時說:「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縣之賦繁矣,戶戶而收之,銖銖而納之,不可以瑣細而上諸司府,是不得不資於火。有火則必有耗,所謂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賤丈夫焉,以為額外之徵,不免干於吏議,擇人而食,未足厭其貪饜。於是藉火耗之名,為巧取之術,蓋不知起於何年,而此法相傳,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於今。於是官取其贏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輸國之十;里胥之輩又取其贏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輸國之十。」(77) 這裡亭林先生論述了火耗產生的根源、火耗成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術」,以及火耗贏羨的流向對象。清代姚瑩關於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稅糧,以三事定均徭,總征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耗既歸上,有司勢不能不更取耗於下。蓋銀米不能自達於京師,由州縣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車轉運,折耗實多,故以耗補之。而後入天庾者得如其額。至於銀色之優劣,稱兌之重輕,不以耗補之,入庫之數所損實大,冊籍一定,官吏豈能傾?家賠累乎!此立法嚴禁,所以不能止絕也。」(78) 這段話清楚說明了賦稅徵收無論採取何種徵收形式都會存在損耗問題,賦稅征銀中白銀成色不足、秤兌輕重等情況的存在都需要額外的銀兩補足損耗。因此,對火耗來說不管怎麼立法禁止,皆屬無效之舉。
傾煎成銀錠以後,地方官員將這批賦稅銀錠封好造冊登記銀錠數目,具體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據財政收支兩項分成出入二簿冊,又按州縣分載,或百兩為一封,或五百兩、千兩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則經過管庫官員點查登記後入庫貯存。賦稅中起解的部分,則需裝鞘輸解入京,「每鞘二十錠,每錠五十兩,以合一千兩之數。此從來解納舊規,亦備在鞘冊可查也」。(79) 銀鞘以木條製成,再以鐵皮裹匝成堅厚的封條,約有四條,押運官二條,州縣官二條,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盜。(80) 一般銀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戶負責押解。有時也會惡意地讓貧苦鄉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說中大量記載有這樣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聽訟新民公案》中就記載了浦城縣鄉民劉知幾被僉點作為解戶押解五鞘白銀入京,不得不向富戶舉債,從而遭到放債人高利貸盤剝。(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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