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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異同及稅務處理探析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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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企業中普遍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必須準確區分兩者之間的異同,才能更好地根據稅收政策進行合理的稅務處理,制定正確的稅收籌劃。本文首先對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進行概述,並深入分析兩者之間存在的異同,最後提出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關鍵詞:混合銷售 稅務處理 兼營行為
當今時代背景下,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在企業中越來越普遍,這就導致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需要明確的界定,企業才能夠在繳納稅款的過程中明確繳納流轉稅的稅種,才能根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以及企業的自身經營行為,選擇一種科學有效的稅務處理方式進行稅收的籌劃工作,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保證企業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經濟效益。但是,企業在實際的工作和經營中,經常將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互相混淆,導致企業出現重複納稅或者稅收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闡述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
企業在經營各項經濟業務的過程中,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緊密相連的關係,且具有一定的從屬關係,這種行為被稱為混合銷售,其特點是由同一個納稅人進行銷售貨物,提供非應稅勞務,同時,從同一個購買方取得應收價款。
簡單來說,比如某餐館在徵稅範圍內從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在繳稅過程中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該餐館在其內部設立一個小型超市,這個超市主要的目的是為餐館顧客進行服務,這時,餐館和超市之間存在著一種從屬關係,這種經營方式就是混合銷售行為。另外,由於主要經營的是餐館,餐館繳納的稅款是營業稅,則判定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
納稅人在整個生產和經營的活動當中,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行為,需要對其營業額進行分別核算,以此對增值稅和營業稅進行分別徵收。如果沒有進行分別核算,這時需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核定,這種情況被稱為兼營行為。納稅人為了達到減稅甚至是免稅的目的,就要對其進行單獨核算。兼營行為的特點就是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和貨物無直接聯繫或從屬關係。
例如,在某個大型商場當中,該商場內同時設有高檔餐廳、超市、服裝市場等,這時,顧客在該大型商場內的消費十分多樣,商場內的高檔餐廳、超市、服裝市場之間各自取得獨立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這種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在兼營行為下進行分別核算,應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異同
(1)相同點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相同點是,這兩種行為都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
(2)不同點
1、銷售行為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個銷售行為中,既銷售貨物,同時又提供非應稅勞務,主要強調的是同一個銷售行為,而兼營行為主要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中有兩種業務,分別是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
2、購買者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在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中的購買方為同一個,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發生在不同的購買者中,貨款由兩個以上的消費者承擔。
3、徵稅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款,即增值稅或營業稅,而兼營行為中徵收兩種稅款。
(3)特殊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兩者分別在徵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特殊的兼營行為和特殊的混合銷售,納稅人在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之間進行兼營時,對營業額和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這時,納稅人根據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無需根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這種行為稱之為特殊的兼營行為。而特殊的混合銷售必須要將營業額和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並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增值稅。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就必須要對企業是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進行判斷,或者兩者分開核算和繳納,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企業是否銷售自然產物,如果企業銷售自然產物,並提供一定的勞務工作,這時應分別對銷售額和營業額進行核算;另一種是企業銷售非自然產物,這時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分析企業性質和主營業務的基礎上,混合銷售行為一般包括從事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並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另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2)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當中規定,如果企業經營業務屬於兼營行為,這就表明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這時,需要對銷售額和營業額之間進行分別核算。如果沒有進行分別核算,則對其核定工作交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3)兩種行為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日常經營和工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行為,加之企業中的經營範圍包含多個方面,如服務、銷售、製造和包裝等,相比於經營範圍較小的企業來說,增加了一定的稅收負擔,所以,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制定納稅方案,降低稅負,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1、改變企業主要經營方向
通過改變企業的主要經營方向來減輕稅負,如果某企業在做直接客戶項目時,既會涉及提供設備及安裝服務,提供包工包料的弱電建安工程,也會提供機房設備和建設項目,在合同中說明企業既提供設備,又提供安裝服務,而這個設備的價值不足總價值的三分之一,這時就存在著涉稅風險。在國稅方面,認為該企業在銷售設備的同時也提供勞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需要交納全額的增值稅,在地稅方面,認為屬於工程承包合同,在提供勞務的同時提供設備,需繳納全額營業稅,這時,如果企業沒有明確主營業務的話,就會給企業納稅帶來一定的爭議或出現重複納稅的情況。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當企業在稅務登記時沒有辦法確定其主營業務時,多以工商登記中所註明的第一項業務作為標準,並且在確定後,除遇到特殊情況意外,不能再進行任何調整。”一般針對企業中涉及設備和安裝的業務時,多將企業的主要經營方向放在建築安裝業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建築安裝業的稅收負擔相對較輕,從而有效地減輕了企業的稅負。
2、將混合銷售行為變成兼營行為
通過將混合銷售行為變成兼營行為來避免企業的稅負過高,如果銷售產品的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假設銷售收入的金額為70萬元,另外提供的安裝服務取得收入30萬元,這時,企業經營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規定,企業需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萬元,這時,由於企業的安裝服務不存在進項稅額,就導致企業的稅負相對較高。所以,可以考慮將混合銷售行為變為兼營行為進行分別核算。例如,以空調銷售為例,空調的銷售與安裝服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因安裝服務無法取得進項稅,因此企業稅負較高。對此,可以考慮成立單獨的安裝公司,專門針對安裝業務對客戶服務,並繳納營業稅,空調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從而有效地避免企業稅負過高的問題。
  四、總結
綜上所述,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不斷推進和改革的過程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變化,對兩者之間的關係進行正確的處理,並採用合適的稅務處理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成為了當前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也是企業降低稅負、提高經濟效益的必然方式。
  參考文獻
[1]侯寶珍.混合銷售與兼營業務應納稅種探析[J].青年時代,2015,(11):266.
[2]李元青.混合銷售與兼營的稅務和會計處理對比分析[J].天津經濟,2013,(9):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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