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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可靠性相關問題探析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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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維
(青海民族大學 法學院,青海 西寧 810000)
摘 要:證人證言在訴訟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作為證據,它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可靠的。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多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因素,只有對這些因素進行全面分析,才能準確依託證人證言來準確認定事實和確定責任。本文從主體內外兩個方面對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因素進行了分析,並對實踐中如何增強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證人證言;可靠性;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D91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4-0078-03
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種類之一,其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容置疑。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規範化、科學化和公正化,對證人證言的可靠性的研究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刻。研究事實是否可靠、確定,就離不開對公正、人性、利益平衡這些相關概念的探討,同時也要依據堅實的理論基礎、科學的工具進行多角度思考。本文選取了「證人證言」這一證據角度,試圖從多方面探究證人證言是否可靠的真相。
一、探究證人證言可靠性的重要性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的陳述。證據裁判原則也是訴訟過程中的主要原則之一。所謂證據裁判原則,就是要求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切都需要證據說話;要求對存疑的證據不採信,確保證據的確實、充分;要求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案件的證據。
證人證言是證據種類中比較常用的一種,證人證言在偵查階段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在審判階段有利於認定案件事實,可以影響案件裁決結果,這就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受各種主體外因素的影響,證人證言的可靠性會大打折扣;同時,每個證人的情況不同,在對案件事實的感覺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等都是千差萬別的,這些都影響著證人證言的可靠性。而對於絕大多數案件來說,證人證言的真偽直接關係到案件的結果,所以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查認證是十分必要的。
二、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因素
整個社會是一個錯綜複雜、普遍聯繫的整體,每一個獨立的個體、事件都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都會受到內部和外部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從證人證言自身的特殊性來看,它是證人對案件情況的客觀陳述,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主體內外因素的影響。本文將從主體內、外兩方面的角度來分析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因素。
(一)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主體性因素
1.證人自身的特點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證人自身的年齡、語言描述能力、信心、作證態度等這些自身條件都會影響證人對案件的記憶情況、作證情況,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可靠性。
首先是年齡。一般來說,兒童和老年人的記憶情況、作證情況要比成年人、年輕人差些。兒童的認知能力和社會經驗都不如成年人,致使許多細節都被遺忘,其證言的準確性較差;對於老年人來說,可能會有聽力、視力減退,記憶力下降和反應較慢等,這些情況會影響其作證能力。
其次是證人自身的認知、知識結構。作為主體,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篩選和辨別能力,證人在目擊案件後,就會把自己的知識和經驗與所看到的信息碎片拼接成自己所想像的「應當」成為的圖形。另外,證人所固有的知識結構對證人證言也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證人所具有的經驗和知識不同,其對事件所作的觀察也不同。一般情況下,一個知識豐富的人,往往能把觀察到的現象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比較能正確地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而一個閱歷很少的人,如果其目擊的事件是自己所沒有接觸過的,相關知識是其未曾涉獵過的,在其表述時,就很可能抓不住核心內容。
再次是證人作證時的態度。一是畏證心理。民眾對於法庭作證普遍有一種畏證心理,他們缺乏法律義務感,擔心犯罪嫌疑人受到懲罰後,會對自己打擊報復,總是心存餘悸,不敢作證。二是逆反心理。「一個案件發生後,有關證人往往先由單位多次找他談話調查,案件到公安機關後,先由派出所、再由業務科、然後是預審科找他詢問,以後還會有檢察機關批捕科或起訴科找他,法院也找,律師也找……」①不斷的「被打擾」就使得證人很不耐煩,必然會影響其證言的可靠性。三是利益心理。這裡的「利益」,有的是情感利益,有的是經濟利益。中國受傳統的「親緣社會」的意識影響很大,證人為替「熟人」脫罪而作偽證時而有之;在有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特別是賄賂犯罪中,行賄方為證人,其行賄的直接動因是為了從對方獲取利益或已經獲取了利益,這時證人作證就會斷送其今後的商業利益,因此必然影響證人證言的可靠性。
最後是證人作證時的信心。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證人對證詞的信心有很大的依賴,一般認為,證人對自己的證詞越自信,其被採納的可能性就越高。心理學上有一種「習慣性無助」,即主體在經歷了某種失敗後,在情感、認知和行為上表現出消極的特殊的心理狀態。這種「結果不可控」的認知使人覺得自己對外部事件無能為力或感到無所適從,自己的反應無效,前景無望,即使努力也不可能取得成果。證人以前作證時,如果其證言沒有被採納,那麼這種作證的「失敗」經歷會暗暗地影響證人的自信心,慢慢的,這種消極的態度就使得證人對自己的證言的正確性的期待性不是很高,而這種不自信的證詞也就影響了法官對其採納的程度。
2.辨認過程中的主體性因素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現實中造成證人錯誤辨認的原因有很多,有目擊證人自己內心的構想和假設,有證人的辨認時的自信心和司法人員對待目擊證人辨認的態度等。比如在照片辨認中,目擊證人面對司法的權威,必然會「想當然」地認為警方已對犯罪嫌疑人有了解,他們所提供的照片中肯定會有嫌疑人,所以,他們會選擇和記憶中那個模糊的印象最相似的一個,這種選擇的隨機性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警方的判斷。
3.證人作證過程中主體性因素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證人在作證時所聲稱的自己看到的或者聽到的大多時候並不是真實的,比如有的證人為了掩蓋自己「曠工」的事實,而虛構在一定時間內看到了案件過程,等等,這些內在的主體性因素都在無形中影響著證人的作證。而當這些所謂「可靠的」的證人證言在證據體系中決定犯罪嫌疑人命運時,就很容易造成錯案、冤案。
(二)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主體外因素
1.記憶自身的特點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人們對於親身經歷的事件的記憶往往相對持久些,而且在注意力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人們往往對細節、過程記得比較完整、清楚。同時,記憶有自身的規律性,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得模糊,在保留記憶的過程中,記憶自身也會具有選擇性。人們在回憶時也往往會利用所提取的內容來重構記憶,信息自身、過去的知識經驗、人們的態度、突出的細節都會影響建構記憶的過程。所以證人作證時所表述的內容在大多情況下並非是真實、全部的,還包含自己所虛構的內容,這些都是由記憶自身的特點造成的。
2.案件發生時的外部因素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因為人的認識活動總的來說不過是個信息的提取、加工、處理的過程,案發時間與舉證時日間隔的長短影響著證言的可靠性,時間間隔越長,舉證錯誤的可能性就越大。人們普遍認為,人們對一件事關注的時間越長,獲得的信息就越多、越全面,自身能形成初步的、完整的敘述,甚至會形成自己的觀點。反之,關注或目睹的時間越短,獲得的信息越少、越不全面,所形成的觀點也越片面。如對某一行為只瞬間一瞥,就會很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總之,案件發生時的整體的客觀環境都影響著證人證言的可靠性。
3.案件發生後的外部信息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在事件發生後的一段時間裡,證人的記憶很難保持那麼「乾淨」,總會多多少少受到外界的各種影響,如家人、朋友或司法人員的詢問。報紙、電視等媒體對事件的報道,共同目擊者之間的討論等,這些干擾信息就會與證人的記憶相混淆,相應的,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就會降低。
4.辨認過程中的主體外因素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雖然司法實踐中對目擊辨認的應用程度較大,但辨認過程中的許多因素都影響著證人證言的可靠性。(1)辨認的場景。人們往往對自己比較熟悉的事物能很快地、清晰地回憶起來,根據心理學這一原理,刺激與痕跡越匹配,回憶的效果就越好,所以辨認的場景與證人所看到的案發場景越相近,證人作證就越詳細,其證言就越可靠。(2)辨認中的詢問。實踐中的常用辨認方式是照片辨認,即「向目擊證人繼性的呈現若干人的照片,要求在下一張呈現前必須對上一張照片做成是或否(yes-no)的辨認決斷。這種方法使得目擊證人必須將每一張照片與自己記憶中的嫌疑人的形象進行比較,這是一種絕對判斷策略」。②這種辨認方式在客觀上會使證人通過比較判斷來篩選最接近於它記憶中的犯人,就會導致將無辜者選為犯罪嫌疑人的錯誤幾率增加。另外,辨認主持人對辨認規則、辨認情況的介紹、提問方式、對證人辨認結果的反饋都會無形中影響證人的辨認活動,實踐中就存在多次讓目擊證人進行再辨認、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徵而「有意」或「無意」地引導目擊證人尋找犯罪嫌疑人,使證人在自己的假設、構想下作出錯誤辨認、錯誤作證的現象。
5.證人作證過程中外部因素對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影響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一些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對於一些書面證言,其涉及到的主要就是雙方對書面證言的質證過程。因為我國相關立法沒有規定訴訟過程中詢問證人的方式,學術界也缺乏相應的比較一致的結論,不過左衛民教授對詢問方式的分類方式(即將詢問方式分為概括式與問答式,證明性詢問與攻擊性詢問,正當詢問和不當詢問)還是值得參考的。
「概括式詢問是指詢問內容指向一個概括的事實,問答式詢問是指詢問內容指向案件事實的每一個具體情節或細節」。③在概括式詢問中,需要證人做出相對完整的陳述,這種陳述是不受外部干擾的,但必然會受到記憶自身規律的影響。在問答式詢問中,需要證人針對案情細節做出更加具體的陳述。因為整體與部分總是相區別的,證人所做的概括性陳述和對問答式詢問的回答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證言的矛盾或不合理之處,人類記憶本身的缺陷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性詢問是針對證人的可信度或者客觀的案件事實、情節的詢問,攻擊性詢問是針對證人與證言可信度進行質疑詰問」。④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實證研究⑤證明,司法實踐中對證人進行的詢問全部採用的是證明性詢問,這說明,質證方很明顯地「將質證重點置於證言內容的關注而不是對證人可靠性的關注」。⑥這說明,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在庭審過程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檢驗。正當詢問與不正當詢問的區別在於詢問是否遵循正當的詢問方法和程序。相關實證研究還發現,在對證人進行詢問的過程中,復合性問題和誘導性問題出現的頻率最高,而對此,控辯方通常無法及時提出異議,法官也不能主動有效地控制,而多採取調和矛盾的處理方式。以上論述說明,單方詢問的現象普遍存在、詢問技巧的欠缺、不當詢問較多、誘導性問題的提出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可靠性。
三、司法實踐中增強證人證言可靠性的思考建議
在司法實踐中影響證人證言的可靠性、穩定性的內外因素很多,但現實中人們對這些因素的認識還不夠全面。雖然對證人證言心理學的研究是法律心理學中最早的領域,但它大多也僅限於實驗室的模擬實驗,與現實中的司法實踐還有一定的差距。國內研究與國外研究現狀都有著共同的特點,即主要集中在目擊辨認的研究和來自被試自身的影響因素的研究,所以我們還有很大的研究空間。
(一)司法實踐中要運用科學的方法來分析證人證言
因為證人證言具有不可靠性,就要求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在分析證人證言時,應重視科學方法,司法實踐中應借鑑心理學上的一些理論、實驗方法來分析證人證言。目前經常運用的「測謊技術」就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在辨認過程中增強證人證言的可靠性
因為辨認的程序、辨認中的詢問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這就需要司法實踐中要對辨認過程進行改進,要求證人必須在十分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指認。⑦另外,在辨認過程中應做到:在證人辨認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說明,在辨認前告訴證人實際罪犯可能不在隊列或照片中,避免早期的暗示;要進行權利義務的告知;承辦案件人員應適當迴避,以避免做出暗示。
(三)在證人作證過程中增強證人證言的可靠性
因為詢問過程是一種高度的應激性體驗,這種體驗可能會引起多種反應,包括高度的受暗示性。而很多時候,詢問人員在簡單的開場白之後就急於讓目擊證人敘述案發經過,極少或根本不給出有利於目擊證人回憶的幫助,這些都不利於證詞的收集。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我們在詢問前多給出有利於證人回憶的信息,要通過語氣、表情、態度來營造良好的詢問氛圍;在詢問過程中要針對各種問題採用多種詢問方式;司法機關要不斷提高詢問技巧,杜絕誘導性詢問和不當詢問。
(四)為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證人作證、證人證言的可靠、真實離不開良好的社會司法環境,為此,要提高公民整體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要強化民眾的作證責任和作證意識,倡導依法作證,同時社會上也要形成人人支持證人的氛圍,切實消除證人的思想顧慮和精神壓力。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一定要樹立嚴謹的證據意識,通過形成確定的、完整的、能夠得出唯一結論的證據鏈條來對案件進行處理。
季衛東先生曾說過:「歷史的經驗已經反覆地證明,理論上很完美的制度並不一定可以付諸實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卻未必是實現設計好的。」而完善我們的訴訟制度,改變我們現存的作證傳統,增強證人證言可靠性也非一日之功。但我們可以一步一步靠近,以期實現這一目標。
注 釋:
①管彥傑,盛鵬.淺析心理學視角下的目擊證人證言的可信度[J].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3):28-30.
②趙曉風.影響目擊作證正確性因素的心理學分析[J].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5,(3):90-92.
③④⑥左衛民.刑事訴訟的中國圖景[M].三聯書店,2010.76, 77,79.
⑤參見左衛民等所做的「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的實證研究」的相關結論。
⑦莫然.心理學關於目擊證人證言可靠性實證研究[J].心理科學,2007,30(3):727-730.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左衛民.刑事訴訟的中國圖景[M].三聯書店,2010.
〔3〕(美)理察·A·波斯納.法理學問題[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4〕畢良珍.誠實證人證言或然性探析[J].犯罪研究,2006,(4):52-55.
〔5〕陳曉雲.目擊證人錯誤辨認的立法防範——英國《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守則D》解讀[J].中國刑事法雜誌,2011,(2):120-127.
(責任編輯 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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