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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正向一致到反向一致原因之考量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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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節 正向一致原則的固有缺陷
WTO爭端解決機制採用的反向一致原則,是對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所採用的正向一致決策原則的顯著的改革。在GATT的機制下,根據GATT爭端解決方面所依照的《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文件,在磋商無法達成一致後,對於專家組的設立、專家組的報告通過的決策等奉行的是正向一致原則。“正向協商一致原則”是指當全體成員國都不反對某項決議的通過,該決議才能通過,如果有一方反對,即使其餘各方都同意,該決議也無法通過。
由於這種一票否決權的存在,可以看出,GATT所採用的爭端解決機制更多的依靠當事方的良好意願,特別是敗訴方的良好意願來推動整個糾紛解決過程的順利進行,否則,案件的解決將遙遙無期或無法解決。從一方面來說,依靠當事方的“良好意願”這種決策機制,可以確保每一個成員的意見都被納入考慮;但另一方面,因為在正向一致原則下,一個單個的成員國便可以單獨的阻止程序的繼續進行,以達到拖延進程的目的。
(1) 致使案件解決障礙重重
在正向一致原則下,從法理上來說,單個國家可以在專家組的成立、專家組的組成、專家組報告的通過等程序下投反對票阻礙程序的推進,給案件解決設置障礙。而又因為在GATT下,對於案件解決沒有明晰的時間限制的規定,案件的進程將完全的取決於單個國家的反對票,一旦案件在任何一步獲得一張反對票,案件的進程將會被無限期的拖延。因此,一起案件被提交爭端解決時,從磋商直至最後專家組的報告發生效力,可謂障礙重重。
實踐中,敗訴方在委員會或理事會中阻礙不利於自己的專家組報告是最為常見的問題。根據資料顯示,在GATT期間,一共有131件案件專家組作出了報告,但是,其中31件案件的專家組報告最終沒有被採納[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gt47ds_e.htm,最後訪問日期2017年4月27日。]。WTO的官方網站上並未列明要求成立專家組,但專家組受阻撓未成立等情況等案件,但是,單單從專家組報告未通過的情況來看,正向一致原則導致GATT解決糾紛效率的低下的情形並不容忽視。
(2) 成為大國逃避義務的“保護傘”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專家組的報告不被通過的原因並非都是專家組的報告存在錯誤,而是常常是被敗訴方特別是經濟地位強勢的敗訴方用來阻止不利於自己的判決生效,因而逃避隨之產生的義務;將案件退回協商、談判的模式,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地位在談判中爭取更多的利益。
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歐共體香蕉案。歐盟利用了正向一致原則,使得專家組出具的對其不利的報告一直無法通過。1992年,哥倫比亞等五個香蕉出口國向爭端解決機構投訴,歐共體對其採用了香蕉進口的配額和許可制度,違反了GATT最惠國待遇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專家組成立後,認定歐盟違反了GATT所規定的義務,但歐盟卻利用正向一致原則投了對該報告的反對票,兩次封阻了專家組的決議,專家組的報告不能具備約束力。於是歐盟又將案件重新推回了協商、談判的模式,這五個小國不得不接受和歐盟的談判並達成了香蕉框架協議,歐盟仍保留了其對非ACP國家的歧視政策。歐盟長期以來公然違反GATT下的規則,卻能夠一次次阻礙判決的生效,由此可見,正向一致原則已經被歐盟用來作為自己逃避義務的“保護傘”。在當事國不具備合作的“良好意願”時,GATT的爭端解決機構形同虛設。
第2節 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變化
(1)國際經濟秩序邁向規則導向
實力導向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特徵是在於缺少約束國家行為的普遍性國際規則,確立國家間經濟秩序的主要是雙邊條約,而這些條約明顯的體現強國的意志 。規則導向的國際經濟秩序指的是國家的經濟貿易管理行為受到普遍的、系統的國際法規則的約束。而隨著二戰後國際社會的變化與發展,國際秩序逐漸走向規則導向。一方面,全球化的進程加速,國際貿易無論在數量還是覆蓋面上急劇上升,國家間經濟貿易的現實需要要求建立穩定的、可預見的國際規則。比如,商人們也更願意在擁有“穩定而可執行的規則”下交易;另一方面,欠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要求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
(2) 爭端解決機制決策原則亟需改革
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變化在爭端解決機構的具體體現,則是對於GATT爭端解決機構的不斷改革。GATT已由成立之初的權力導向逐漸爭端解決機製作為世界貿易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機構,其也在改革中不斷的體現這種規則導向的價值理念。在GATT之初期,其價值取向是權力導向的。《諒解》文件23條第2款規定由“工作組”來審理爭端,其人員由締約組的成員組成,並“在適宜時作出裁決”。締約方也認為“爭端解決機制並不是司法性質或是尊法的,而只是幫助談判者通過談判或妥協解決分歧的程序”。
在國際秩序走向規則導向的大背景下,GATT爭端解決機構也在不斷進行完善。20世紀50年代中期,GATT用專家組代替了“由各國政府任命的人員組成的”工作組;而針對GATT解決問題無限期拖延的問題,1989年的《關貿總協定解決處理的規定及手續的改善》中作出規定,申訴方提請專家組時專家組應當在30日內成立,著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成員國阻撓專家組成立的現象發生。
然而,不對“協商一致”這種濃厚的外交導向的決策形式進行改革,僅僅對於GATT體系其他方面的“小改小善”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GATT效率低下的問題。因此,《烏拉圭回合談判》確立了“爭端解決談判組”,將爭端解決的改革列入一個重要的議題。該小組對於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和改革,包括將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正向一致變為“反向一致”。
第3節 為何選擇“反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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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WTO體系主要採用的決策方式是正向一致原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WTO應當繼續遵循1947年關貿總協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見作出決定的實踐,若是無法達成一致的,再以三分之二投票多數決的方式通過。但為何爭端解決機制是主流決策方式的例外,在決策時採用了反向一致原則?這也是由於爭端解決機構相較於與一般規則決策程序存在特殊性,致使可以廣泛適用於WTO決策程序的“正向一致原則”並不能很好的適用於爭端解決機構。
其一,與一般的WTO規則決策性質不同,爭端解決機構中存在利益直接相關的當事國。正向一致原則需要取得所有成員國的一致同意,在此過程中敗訴方或者將直接遭受利益損失的一方通過一己之力阻撓判決的通過的情形將非常容易發生;其二,與WTO一般的規則制定程序不同,WTO在成員國無法取得一致共識的情形下,也可以以達成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決策的方式進行救濟,可預見的推動了程序的進行,而爭端解決在無法取得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只能通過協商、斡旋和調節來解決,使得案件解決遙遙無期;其三,爭端解決存在訴訟費用的問題。在正向一致原則下,爭取所有經濟、政治地位、社會理念迥異國家達成一致同意絕非易事,這也導致了爭端解決的過程十分漫長,效率低下造成了爭端參與方大量的時間和金錢的花費,一個案件往往要耗費幾年的時間甚至久拖不決,對於爭端解決來說,而這些金錢往往需要當事國的國內企業來承擔 ——可以想見,對於非已開發國家的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後的小國等來說將是一筆巨額的支出。
因此,當正向一致原則作為一項基本決策原則,並仍作為WTO制定規定決策的基本原則,其所固有的優勢在爭端解決機構中卻顯得微不足道,劣勢卻被無限放大。導致了作為無論是GATT還是WTO決策規則的“大體上運行良好 ”的正向一致原則,導致了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問題的拖延與不力,致使其爭端解決的目的無法很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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