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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作品版權保護路徑研討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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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版權侵權現狀分析
在大量網絡空間作品版權的糾紛中,涉及他人作品和創設者自身作品的相關版權保護問題,這些都是值得我們高度關注的。
1、他人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
網絡空間不論是個人數字圖書館還是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收藏共享他人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主要涉及對他人作品的複製權、署名權、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的侵犯。
(1)對複製權的侵犯
複製,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這裡指複製-粘貼、上傳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在創設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的過程中,創設者無論是從網絡下載,或者從已銷售的商業資料庫拷貝他人圖文或影音作品,還是自己通過、掃描、錄音、錄像等手段將實體作品進行數字化以後存儲於其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均屬於複製行為。在「印刷版權」時代,由於受技術條件的限制,私人複製較為困難,而且一般情況下私人複製的數量是極為有限的,因而不至於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嚴重損害。因此,各國的版權法通過規定個人對他人版權作品的「合理利用」,較好地解決了私人少量複製他人版權作品的問題。根據合理使用原則,基於利益平衡的考慮,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通常以教學、科研等目的,複製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並少量的供特定人使用,合理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但在網絡環境下對作品連結使用較為特殊,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複製行為和複製結果的出現,要判斷連結的目的是為了學習、科研等也較為困難。這種現象無疑會對創作人和出版商造成巨大的經濟利益損失。為此,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曾專門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討論和研究因複製和錄製而產生的法律問題。工作小組解釋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中的規定,「使用作品應指明出處,如果該作品上有作者的姓名,應同時提及作者的姓名,除了作者的署名權利之外,對作品本身也不得歪曲使用。對沒有發表的作品,也不得使用,否則就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公約》中授予作者的複製權應當理解為不僅能夠控制公開的或營利目的的複製,還應當包括為了私人目的的各種形式的複製。[6]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對私人複製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就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而言,完全禁止其創設者複製並收藏他人已公開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或者要求創設者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再進行複製並收藏其作品都是不現實的。
(2)對署名權的侵犯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無論發表與否,創作人均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完整著作權。因此,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在複製並收藏他人的作品時,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如果創設者故意隱匿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或者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或者隨意更改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均構成對著作權人的侵權行為。在網絡空間中,很多人為了增加自己空間的點擊率,會將別人作品據為己用。
(3)對完整權的侵犯
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的用戶在通過網絡下載或通過數位技術手段複製他人作品的過程中,往往會對原作品進行剪貼或截取,僅保留對自己有用的部分。[7]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僅僅是出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目的,可以視為對他人作品的「合理利用」。但是,如果該用戶將這些剪貼或截取後的他人作品上載於網絡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就足以構成對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除非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此外,有些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空間的創設者為了自身保管或檢索利用的便利,會將他人已發表的數字作品進行格式轉換(比如將PDF格式轉換為WORD文檔)後予以存儲,而在格式轉換的過程中往往會造成原作品部分內容的丟失或出現轉換錯誤,這實際上也屬於侵害版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
(4)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當今信息社會和網絡時代,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特別重要的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者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複製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然而目前許多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有公共化(或公開化)的趨勢,也已超出了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合理利用」範疇。[8]其中一種情形是直接在機構提供的伺服器上建立的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由於這類網絡空間大多允許訪客或者加入的好友自由瀏覽和下載,所以其不屬於純私人空間。另一種情形是創設者為了滿足自己隨時隨地在網際網路上檢索和利用其個人數字圖書館以及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空間的需要,而將其在個人計算機上建立的個人數字圖書館的館藏資源或者下載的影音資料上傳於網絡,存儲於個人網絡空間中,使網絡空間資源在網絡上傳播成為可能。[9]因此,作為允許用戶建立個人數字圖書館和個人博客、視頻分享網站的伺服器提供商,應當確保其提供給用戶下載並存儲於個人網絡空間的作品是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否則伺服器提供商和個人網絡空間的創設者應當對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10]如果個人網絡空間創設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非由伺服器提供商提供的他人作品存儲於其個人網絡空間並因此而使該作品在網絡傳播,則應當由該個人網絡空間的創設者對著作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創設者自身有關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
個人網絡空間創設者自身有關作品的版權保護涉及其自創作品、演繹作品等。
(1)自創作品的版權保護
自創作品包括已公開發表的作品和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同時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通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而創設者在個人網絡空間中往往會保存自己創作的文字、圖像和視頻等數字化作品。這些作品凝聚了創作者的勞動和智慧,具有獨創性和新穎性,目前各國著作權法均明文予以保護。創作者作為法定的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在內的完整著作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如果個人網絡空間的創設者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自創作品收藏於個人網絡空間,並且上傳於網絡供訪客瀏覽,則意味著其自願向公眾提供作品,因而公眾有權「合理利用」該作品。如果創設者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自創作品收藏於其在個人網絡空間上,未主動設置與訪客共享,由於仍存在被木馬病毒的植入者複製並傳播的可能性,因此,為了切實保障自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受侵犯,個人網絡空間的創設者對其網絡空間採取一些加密措施或者其他網絡安全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個人網絡空間的創設者將其已由出版商公開發表的自創作品收藏於個人空間,並且上傳於網絡供訪客瀏覽,則可能有違出版合同的規定,損害出版商的相關權益。
(2)演譯作品的版權保護
演繹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體現了一定的創造性勞動。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個人網絡空間的創設者,在他人作品的版權保護期內演繹他人的原作品而收藏於個人空間,應當徵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並且應當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以及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否則即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
網絡空間版權保護困境
1、版權狀態的難鑑別性
對於常規文獻和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一般都有統一標準和規範的制約。比如,對版權頁的要求就很明確,要求其載明文獻題目、作者、出版者、出版時間、出版地點、版次,甚至還包括了授權條件。這些恰恰很好地反映了文獻的主體、客體和版權狀態等信息,給用戶獲得授權、以及權利人授權提供了條件。在網絡環境中,版權資訊更容易被篡改,以致用戶對版權的主體、授權條件等更加真假難辨。
2、「避風港規則」的保護傘
面對越來越多的版權訴訟,相關網站往往根據著名的「避風港規則」來為自己辯護。「避風港規則」也被稱為「通知+移除」規則,它是美國在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中提出的,該規則規定「在收到符合發頂頂條件的侵權通知後能迅速作出反應,並且移除被控侵權的視頻內容或者屏蔽用戶對它們的訪問」作為相關網站免於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之一。我國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在立法過程中也借鑑了「避風港規則」,該條例的第22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即使侵權行為存在,靠著「避風港規則」這張保護傘也能使侵權人免於承擔侵權責任。[11]
3、網絡連結擴大侵權主體
網絡的開放性使得網絡空間很多時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訪問,或者經過註冊後能訪問,而且空間中存在大量的網絡連結,在大多數情況下,連結的存在可能創設者本意是希望他人作連結或者自己連結其他空間以增加自己空間的訪問量。[12]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連結不當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連接的版權風險主要來自被鏈網站的侵權行為。當被鏈網站含有侵權材料時,由於設鏈者客觀上使侵權範圍擴大化,因此設鏈者也就負有相應的連帶責任。這樣,由於網際網路的網絡關聯性使得侵權主體的範圍不斷擴大,難以進行有效的懲罰,來制止侵權行為。
網絡空間版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當今日益網絡化的環境,版權保護不僅僅表現為在網絡上引用他人的作品時應注意的版權問題,同時還在於對自創作品版權的保護。加強網絡空間作品的版權保護有以下幾個層面的路徑選擇:
1、技術層面的路徑
(1)用戶訪問控制技術
用戶訪問控制即藉助用戶名和密碼對用戶進行身份驗證,只有合法的用戶名和正確的密碼才能進入,並根據用戶賬號的不同權限對不同級別的用戶賦予不同的資源操作權限。局限性:這種技術一般只能防止非法用戶使用數字化資源,對於那些有合法賬號和密碼的用戶得到數字化資源後,進行隨意的複製、傳播則顯得無能為力;另外這種方法只有一個密碼是保密的,一旦數字化資源用戶的密碼遭到破解,尤其是系統管理員的密碼被破解,損失將非常嚴重。[13]
(2)信息加密技術
信息加密是指將信息或需要保護的數據(明文)經過密鑰及加密算法的轉換,變成不能直讀的信息或數據(密文),接受方在接收到密文後,將此密文經過密鑰和相應的解密算法還原成相應的明文,從而獲得所需信息。數據加密技術是保護數據安全的一種有效手段。
(3)信息隱藏技術
信息隱藏是指將需要保密的重要數據或信息隱藏到另一個可以公開的信息之中,然後通過公開信息的傳輸來傳遞秘密信息。具體來說,就是把重要的信息隱藏於一般的數字化文本、聲音或圖像當中,達到隱藏的目的,來迷惑惡意的攻擊者。
(4)防拷貝技術
防拷貝技術主要用來防止用戶在未授權的情況下對數字化信息資源相互複製與擴散。
(5)數字版權管理技術
數字版權管理(DigitalRightsManagement,DRM)是一種綜合性的技術,它包含了用戶訪問控制、內容加密保護,防拷貝等功能,它是「在網絡及數字化環境下,以權限管理技術為核心,旨在有效保護數字內容安全與支持數字版權貿易的新型商業模式。這種商業模式涉及到技術、法律、人文等各方面的問題。」[14]它主要是通過加密手段防止非法用戶的使用和拷貝把數字內容進行加密,只有授權用戶才能得到解密的密鑰,而且密鑰是與用戶的硬體信息綁定的。加密技術加上硬體綁定技術,防止了非法拷貝,從而有效地達到版權保護的目的。[15]
2、法制和管理層面的路徑
(1)法律手段
我國已經制定了關於網絡著作權的多部相關法律,如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法規於2006年11月20日更改並與2006年12月8日施行);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5年4月30日,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的《網際網路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6年7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這些法律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已基本形成,它們加強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促進了網絡經濟和網絡精神文明建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同時對於保護網絡作品作者的著作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們在通過立法途徑解決網絡版權侵權問題時應正確理解和使用「避風港規則」的相關規定,使制定出來的法律更有可操作性。[16]
(2)完善政府管制
網絡空間作品領域與其它領域一樣,個人利益、群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衝突無處不在,政府有進行管制的合理基礎。政府對網際網路版權管制要做到首要目標是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保障著作權人利益不至因為新的媒體傳播而受到影響;其次是保護使用者對作品的便利使用:對於版權人來說,創作出來作品只有儘可能地被傳播或使用,作品的價值、權利人的經濟利益才會得到充分實現。試想如果一味強調權利的保護,對於作品的使用採取種種限制,許多使用者可能就會想盡各種方法繞「權」而取,版權人利益無從實現,所以只有保障使用者能夠方便、經濟地使用作品,作品傳播的渠道才會真正順暢;再次,要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這樣真正能夠實現利益的均衡發展,才能實現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17]
(3)意識層面的路徑
展開網際網路道德教育和宣傳,提高全民尊重網際網路版權的意識。對現實社會的公民進行相關的網際網路道德教育,是防止網際網路失范行為發生的基本前提。這是一項事前預防工作,更是基礎性工作,通過專門教育培育全民尊重版權的價值觀。目前的許多中國人連版權是什麼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尊重、保護。建立這種價值觀,要從長遠處著眼,從基礎教育入手。政府教育部門可以從幼童教育階段開始,加強不偷不盜的基本道德觀念,智慧創造出來的看不見的財產和錢財、實物一樣都不可以任意剽竊、偷盜,否則將受到應得的懲罰。日本一直致力於教育在版權保護髮揮的積極作用,最初只是在大學裡面開設智慧財產權教育課程,後來則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連貫性地開設這種課程,而且到學校裡面進行智慧財產權教育的教師培訓以及教材都是由日本政府免費提供的。據介紹,近期日本政府準備把智慧財產權教育提前至幼兒園開始,用漫畫等吸引人的方式培養孩子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意識。我國可以借鑑日本的做法在政府成立專門的網際網路倫理教育中心,並在該中心的部署下,形成學校、家庭、社會共同參與的網際網路道德建設體系,加強版權法教育,幫助大家樹立正確的版權觀念,合法地善用網際網路。這比事後懲罰機制要經濟有效的多,比先行宣布將如何處罰非法下載作品的人,然而並沒有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詳細規則和非法及合法的定義講明白,弄得大家無所適從要有效的多。通過多種方式,如網絡視頻、廣播、電視、講座等形式載體切實加強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爭取做到「人人都是版權的受益人,同時也是版權的擁護者、執行者。」[18]
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和網絡化,為我們利用信息資源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同時,由於信息資源的非競爭性特點以及網絡空間資源的複製非常容易,使得網絡空間信息資源的利用中存在大量侵權現象。因此,加強對網絡空間作品的版權保護勢在必行。版權保護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版權人、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會氛圍,還要構築有助於作品傳播利用的法律機制,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19]
因此,積極探索實現網絡空間作品版權保護的本質,在於從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的合理性入手,分析兩者之間衝突的主要表現,進而從技術、管理、意識等層面探討兩者的均衡策略,以平衡信息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之間存在的矛盾和衝突,在此基礎上制定出適宜和行之有效的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措施,進一步促進我國知識創新體系建設。(本文作者:劉邦凡、李娜 單位:燕山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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