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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資集體合同6篇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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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資集體合同6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工資集體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企業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減)、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水平增(減)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不低於______萬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職工平均工資不低於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減)幅_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採取以下形式向職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後的十日內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採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複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錄
  關於工資集體合同協商簽訂相關情況
  (一)協商代表名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協商過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和諧勞動關係的需要,維護新形勢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女職工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本合同適用於(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用人單位。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與單位有勞動關係或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所有女性職工。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按本合同標準執行。
  第五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二章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用人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八條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婦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婚否、懷孕、哺乳等藉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的,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三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為女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並按規定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女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類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單位依法代扣繳女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單位按照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女職工經期保護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八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結合單位實際情況,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不能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女職工產假保護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可休產假15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可休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可休產假42天;滿7個月(含7個月)以上,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1周歲後,經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療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單位應給予照顧,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四章女職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女會員)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並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向職工(代表)工會報告檢查情況。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七條在企業發生關、停、並、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對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提出修改和改動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補充、變更,經變更、補充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三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末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在七日內將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工會(職工代表)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本合同生後,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公告本單位全體職工。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也可作為《集體合同》附件,一併報送審查。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內網、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履行期為______年。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工會負責解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3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經行政方代表和員工方代表集體談判,取得一致協議,簽訂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條 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有關員工勞動報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資制度:
  2、工資標準:
  3、工資分配形式:根據各類人員的工作崗位性質不同,工資分配形式的具體內容為:
  4、員工工資目標為:
  5、工資支付辦法:
  6、加班加點工資支付辦法:
  7、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8、員工在停工學習、下崗放假、病假、事假期間以及工傷醫療期滿後的工資支付辦法為:
  9、新進、轉崗員工、內退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為:
  10、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形式為:
  11、各項福利待遇及補充保險的辦法和標準:
  12、員工工資不得隨便剋扣和無故拖欠發放,確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00元。
  13、由於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計發標準按員工本人履行正常勞動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執行。由於員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勞動關係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不發經濟補償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間使用過培訓教育費,則按5年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服務期期間的培訓教育費。
  第二條 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經雙方代表談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可以制定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核和獎懲。
  3、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科學合理制定生產(工作)定額標準。
  4、根據對員工工作的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剋扣或降低員工工資待遇。
  5、公司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故時,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可以調整員工工資發放標準,並報勞動部門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方集體談判代表有權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員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員工應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努力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產品質量,促進公司發展。
  4、公司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員工應積極配合,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5、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三條 除本合同外,雙方認為需要談判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它內容,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第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司停產、轉產、兼并、出現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並經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變更解除後應於七日內將變更後的合同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五條 違約責任處理:
  1、由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的,由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給一方造成損害的,無過錯方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因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違約方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約兌現情況,要定期向職代會和股東大會彙報,確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條 雙方因發行合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集體談判解決;集體談判不能解決的,按集體爭議的有關處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公司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條款經集體談判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名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名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4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分配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結構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標準、形式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
  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分析和測算,並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原因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並於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並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採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並於期滿前_________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_________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_________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 企業工會(蓋章):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5


  企業:
  企業工會: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分配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條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結構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標準、形式和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分析和測算,並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原因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並於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採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並於期滿前_________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_________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_________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工資集體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集體合同條例》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乙方協商確定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l、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_____________。
  2、企業內部工資標準:_____________。
  3、企業工資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根據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收人應達到___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_________元,同比增(減)____%。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置和發放
  l、企業內部各項獎金設置和發放:_____________。
  2、企業內部各項津貼的設置和發放:_____________。
  3、企業內部各項補貼的設置和發放:_____________。
  四、企業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和計算方法
  l、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_____________。
  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
  (1)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資;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資。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是另外增發的,不含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甲、乙雙方商定,企業每月至少給職工發放工資一次,並於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應提前進行發放。企業不得拖欠職工工資性收入;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給職工工資性收人。如工資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視為拖欠。無故拖欠,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本人工資______%的經濟補償。
  六、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七、職工保險福利待遇
  l、甲、乙雙方商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按以下辦法為職工辦理各類補充社會保險:_____________。
  2、其他保險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八、甲、乙雙方商定,本企業內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不低於政府公布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本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是按每人每月不低於______元確定。
  九、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對本合同未予明確的其它事項,雙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一、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商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十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終止、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十三、本合同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十五、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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