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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管轄的問題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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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現有工程欠款的時候,對於工程施工方來說,往往也是會伴隨著有員工工資的拖欠,那麼就需要了解工程欠款管轄的問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欠款管轄的問題


  拖欠工程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一般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民訴法》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應為施工行為地。 因此,對於拖欠工程款糾紛,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程欠款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屬於。工程欠款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工程欠款糾紛是專屬管轄。

  三、欠款糾紛可以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合同履行地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貸款方所在地,當然即原告所在地,因此,發生此類案件的,如果不知道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亦或被告所在地較為偏遠,當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也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糾紛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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