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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關於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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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無效不僅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失,作為用人單位如果訂立了無效勞動合同其也會承擔相應的風險,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對於用人單位訂立了無效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問題,具體見下文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此約定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用人單位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分析
1.用工成本的增加風險: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賠償責任風險: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勞動合同無效?------應對措施
1.用人單位應根據法律規定、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與勞動者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避免簽訂無效的勞動合同,避免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2.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已經向勞動者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紙質文件。保留訂立勞動合同環節中的相關紙質證據,避免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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