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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個月工資的個稅處理問題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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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什麼是第十三個月工資?關於第十三個月工資:一般情況下發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公司的一種年底獎勵或者說是一種員工福利,因此該部分福利公司可以根據員工的表現和功效,自由決定是否發給該員工。該員工可以和公司領導溝通一下,也不是沒有可能性的。
法律諮詢:
我公司某經理2008年12月10日發放當月工資3000元,扣交社會保險費(符合標準)600元,15日發放當年第十三個月工資20000元,25日發放年終獎50000元,當年其餘月份未適用一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政策,請問當月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
根據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同時規定在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那麼本題中的某經理12月份取的當月工資應當作為當月工薪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600-2000)×5%=20元。
由於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算的,所以當月發放的績效工資與年終獎應當合併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因為70000÷12=5833元,適用 20%稅率,速算扣除數375,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70000×20%-375=13625元,當月合計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3625=13645元。
2009年8月17日發布的國稅發[2009]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取消了雙薪制計稅方法,給許多人產生了誤解,即第十三個月工資計稅方法取消後,是否意味著第十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季度獎、月度獎合併作為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其實可以將第十三個月工資理解為一次性獎金中的年終加薪,依舊按照一次性獎金計征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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