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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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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的很少,而導致自己沒有辦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於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本篇文章為您整理了一些關於勞動者工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的法律知識,請閱讀文章詳細內容了解。
一、勞動者工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工傷醫療期後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和調崗嗎
工傷醫療期後單位能否調崗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1、如果是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五級、六級傷殘,可以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3、對於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對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
工傷醫療期後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需根據以下情況分析處理: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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