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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依據《土地管理法》認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租嗎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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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中的農用地的用途為「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與「非農業建設」的表述存在對立性,故將該法條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一概念理解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中的農用地」,或者說,將「農民集體農用地的使用權不得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作為第63條的一種含義是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用途的規定和第63條的行文邏輯相符的,因而這種理解是順理成章的。
但是,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以及第11條第2款的規定,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本來的用途就是非農業建設,其與「非農業建設」的表述並不衝突。從事物的性質上來說,不存在建設用地能否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問題;從邏輯上來說,也不存在禁止建設用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問題。
因此,如果說,第63條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設用地,即該法條也含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也不得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之義,則顯然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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