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2023年07月31日

- txt下載

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徵收決定是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管轄。但是,由於徵收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往往又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那到底應該由哪級法院管轄呢?《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裁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台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一條就用「應當」二字肯定了,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頊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板栗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複雜的案件。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