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屬於非法用工,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實際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主張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可見,籌備期間的公司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自然也就不具有《勞動合同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而籌建期間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因為籌建期間單位沒有註冊成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無效。單位籌建期間確實需要員工的,因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無法辦理社保登記,員工在此期間因工作發生傷亡的,發起人或公司應承擔非法用工或工傷的賠償責任。因此,籌建期間的公司最好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以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當然絕對受法律保護!第一,勞動合同證明的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用工關係,和用工單位屬於什麼性質無關;第二,即使勞動合同無效那也是用工單位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它是要承擔合同導致無效的法律後果的!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實際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主張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可見,籌備期間的公司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自然也就不具有《勞動合同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而籌建期間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因為籌建期間單位沒有註冊成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無效。單位籌建期間確實需要員工的,因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無法辦理社保登記,員工在此期間因工作發生傷亡的,發起人或公司應承擔非法用工或工傷的賠償責任。因此,籌建期間的公司最好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以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當然絕對受法律保護!第一,勞動合同證明的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用工關係,和用工單位屬於什麼性質無關;第二,即使勞動合同無效那也是用工單位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它是要承擔合同導致無效的法律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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