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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征地拆遷中的斷水、斷熱、斷氣、斷電、斷路行為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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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我國法律對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權均有保護性規定。
關於供水、供熱、供氣、供電,《民法典》及水、熱、氣、電不同領域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都有具體的規定。
(一)雙方需簽訂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中斷服務需事先通知。我國《電力法》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熱。《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也詳細規定,供電人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三)及時搶修的義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有關供水、供熱、供氣相關法律法規也有上述類似規定。
(五)阻礙交通,妨礙通行更是民事侵權行為。
二、採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1、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刑法》中有關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侵犯財產的犯罪。
3、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有關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對失職、瀆職的公務員給予的懲罰性處理措施。依照《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我國處分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4、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本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包括什麼?
1、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規定的精神,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損失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時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為賠償義務機關。
2、民事賠償。如果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損失的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是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是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則不屬於行政賠償的範疇,應當有造成損害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征地搬遷過程中,任何單位「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都是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完)(安-迪征地拆遷律師團史*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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