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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生效及效力若干問題研究(上)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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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合同「統一論」和「分離論」的分析,闡述了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聯繫與區別。前者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屬事實判斷,後者是法律對已成立的合同的評價,為價值判斷。只有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區分兩者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與國家法律干預相結合的現代民法典精神。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還應注意區分合同生效應進行的登記和合同履行中實現權利轉移所進行的登記。所謂合同的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的法律效力。對合同生效要件滿足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效力類型。同時,合同的拘束力和民法典律約束力及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三個不應混淆的概念,其在存在階段和內容範圍上均有較大差異。此外,本文還從合同成立,生效與效力發生的不同階段產生的責任形態入手,通過分析國內外現有的觀點和做法,進一步探討對其責任進行規制的問題。在合同成立前及無效時,為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後未生效前,可以締約過失責任論,合同有效成立後,既可能為違約責任,又可能為締約過失責任,甚至兩者並存。[關鍵詞]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合同拘束力,法律約束力,法律效力引言《民法典》頒布以前,合同成立、生效及有效問題是我國理論界研究比較薄弱的問題之一。長期依合同「統一論」觀點,對三者不予嚴格區分。進而混淆合同的不成立,無效和不生效三個概念。法院往往「依法」作出令當事人迷惑的合同無效判決竟高達40%-50%.這種過多過濫的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當事人契約的自由,不利於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甚至導致民事主體對民商法的信任危機。《民法典》頒布以後,理論界和司法界開始對其進行區分。雖學者著述頗豐,然見解各異,眾說紛紜,難以對三者和由此而產生的合同拘束力、民法典律約束力、合同效力以及根據其不同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形態形成統一認識,甚至造成了更加混亂的局面。筆者不揣淺陋,試圖對合同這一系列理論問題重新予以反思和探討。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和「分離論」所謂「統一論」是指不區分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合同成立要件本身就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內容,故合同成立,就是有效成立。具有法律效力。此種理論產生於羅馬法。當時人們普遍認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如果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則訂約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不過是一紙空文。不能達到其訂約的目的。正是由於當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羅馬法規定了「同時成立原則(prinzipdersimultanitotoderSimultanErreichung)」[1].認為法律行為之成立必須與其效力同時為之,故權利發生原因之事實,非要件全部具備,不發生法律之效果。即合同成立與否除要考慮合同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或意思表示一致外,還應考慮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等因素。不過,在德國或法國繼受羅馬法時,已根本改變了這一原則。根據台灣學者王*琦先生的解釋,作出這種更改的原因在於羅馬法十分強調法律行為方式,而忽視了當事人的意思。一旦法律行為的方式得到遵守,行為自然有效,因此不必要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問題。而自文藝復興以後,個人主義思潮在歐洲勃興意思主義在民法中占據主要地位,法律行為的方式逐漸退居其次,這就必須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不成立與無效問題。[2]故「分離論」由此產生,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嚴格區分開來,各有其自己的構成要件。合同成立與否,主要看締約人之間就某一事項或行為是否達成協議或意思表示一致,而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等就屬生效範疇了。成立的合同符合生效要件的有效,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可能導致無效、可撤消、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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