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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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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我國會計領域的研究不斷完善,但就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現狀來看,依然有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這導致了企業在自身經營過程中與外部環境有關的情況未能得到充分反映,進而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留下了隱患。因此,解決當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成為我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必要環節。
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抑制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從當前的狀況來看,我國存在資源利用上的高消耗和低效率現象,大量排放的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十分嚴重,保護資源、改善環境已成為我國當前十分緊迫的任務。通過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充分了解到企業在環境處理方面的有關信息,並及時作出反應,對抑制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滿足企業信息使用者需要。環境會計的基本目標在於對外提供有用的環境會計信息,充分滿足判斷和決策的需要。信息使用者利用環境會計提供的信息,可以把握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策略,幫助企業樹立環境保護的良好形象,進而取得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基於以上分析,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已成為企業信息使用者的強烈要求。
(三)促使企業承擔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企業是經濟社會的細胞,然而其生產經營活動隨時都與環境發生著緊密聯繫,對環境的變化有著重大的影響,企業不應只考慮自身利益, 還要將環境的保護與改善視為己任,積極配合國家的政策導向,順應經濟發展的潮流,努力做到資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是企業對環境責任承擔的表示,通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可明確看到各企業為環境做出的努力,符合我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理念。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理論不深入。國內對環境會計的研究相對較晚,還沒有形成系統和完整的理論體系。由於對環境經濟業務的計量、確認和揭示不僅需要會計學知識,而且需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經濟科學的交叉滲透。正是由於環境會計自身的特殊性,環境會計核算和計量方法發展緩慢。國內的大多數會計和財務研究人員,通常不具備深厚的環境學相關知識,復合型人才相對缺乏,因此制約了該領域理論的發展。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法規、準則不夠完善。截止到目前,我國在環境會計方面還沒有建立相對統一和完善的會計核算體系及會計準則,也還沒有形成完備的有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企業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上沒有可供一致遵循的標準,致使企業在實際披露相關信息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出現了諸如披露內容不完整、披露的信息在不同企業間缺乏可比性,披露形式不規範等問題。就披露主體而言,通過分析我國上市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情況發現,能夠主動承擔披露責任的企業比例較少,而且所涉及的行業面較為狹窄。中國證監會等機構並未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我國也未從法律上強制規定企業負有披露義務,企業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完全出於自願。
(三)企業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的局限性。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部分企業都只關注短期的利益,而不考慮環境問題造成的長期影響。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就要千方百計地尋求降低成本的途徑,環境的支出必然會提高企業現有的成本水平,使企業面臨降低市場競爭力的壓力,這也是企業不願意考慮環境問題,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參與的積極性不高的根源。投資者在掌握不完全信息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其資金流向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從而加劇生態環境的惡化。
(四)公眾對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夠強烈。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全面掌握企業的財務信息,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更為正確的投資策略。理論上說,與環境有關的財務信息關乎企業的長遠效益,對企業今後的發展方向有著重大的指導作用,但就現階段而言,社會公眾對環境會計信息的需求遠沒有達到應有的重視程度,也還沒有形成在進行投資決策時考慮環境問題的意識,這就造成了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相對狹窄的局面。
三、解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對策
(一)深入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理論的研究。我國應成立專項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研究團隊,加大在此領域科研人員和經費的投入力度,積極借鑑國外的優秀研究成果及企業實踐經驗,使之與我國的實際國情相結合,儘快在此領域形成具有指導性和適用性的理論成果,力求做到創新和突破,以滿足當前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
(二)健全與環境信息披露有關的會計準則、制度。在深入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我國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及時出台可作為統一執行標準的準則文件,令以上市公司為主的眾多企業如實地記錄和反映其在環境管理活動方面所涉及的信息,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礎之上。同時,國家還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法律地位,將環境會計上升到法律層面,明確規定企業需要披露的數據、指標、計劃等信息。利用法律強制性效力,是保證公司如實履行責任,避免出現公司隨意披露、各行其是局面的最強有力手段。
(三)加強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督。應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監管力度,制定關於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情況的審核與檢查辦法,充分運用行政管理、專項審計等治理手段。國家審計機關依照環境法律法律、制度和準則,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進行審查和鑑定,對未依法進行信息披露的企業施以行政處罰,以此加強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工作。除此之外,倡導社會中介機構在實施外部審計過程中承擔起環境信息審查責任,積極鼓勵廣大社會公眾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舉報也是加強監督力度的有效手段。
(四)鼓勵和引導環境會計信息自願性披露。通過新聞媒體、環保組織等多種媒介進行宣傳引導,令社會廣大投資者逐步意識到提高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關注度對企業未來長期發展和解決環境問題的重大作用。科研機構要努力尋求降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實施成本的途徑,設法減輕企業負擔來促進其披露工作的實行。政府可設置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表彰制度,以提升企業聲譽的方式來鼓勵企業自願進行相關信息披露,最終引導良好勢頭的形成。
四、結論
綜上所述,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規範化,完整化是我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基礎,是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能更好的反映企業的經濟效益。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理論還只是初步階段,還需要更為深入的研究,但我們相信,通過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以及借鑑外國的先進經驗等方法,一定會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成功解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現存問題的正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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