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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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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客體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ww1]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①
我國民法典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對於防範合同欺詐,維護公平、自由、安全、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合同詐騙罪使合同詐騙罪及其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合同成為侵犯他方當事人財物的不法手段,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故刑法單設此罪以保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對於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而言,簽訂合同的著眼點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對合同標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②合同僅僅是詐騙採用的手段形式。
2、客觀特徵
從本質上講,合同詐騙罪屬詐騙犯罪的範疇,在客觀構成上完全適用詐騙犯罪的構成模式。即: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這裡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主體特徵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例如下列幾種情形就是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罪:(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3)國營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應以個人詐騙論。(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對它們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5)由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掛靠人員實施合同詐騙罪應認定為個人詐騙。因此是否以單位名義簽訂、履行合同,不應成為區分個人合同詐騙與單位合同詐騙的標誌。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罪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量」。④對那些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而實際犯罪謀取的利益歸屬直接責任人員的合同詐騙犯罪一律應以個人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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