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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招教你識別合同欺詐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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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合同陷阱
(一)「假」字當頭的系列欺詐。虛假的質量欺詐、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虛假的宣傳欺詐、虛假的價格欺詐都可列為這一類,因篇幅所限,此處就不展開了。
(二)放長線釣大魚的誘餌欺詐。欺詐方往往利用合同先向被欺詐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隨著企業合同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往那種「空手套白狼」的騙術,即利用合同騙取全部貨物或貸款的情形已不多見。許多騙子用定金、少量預付款或貨物為誘餌,來達到行騙目的。
(三)合演雙簧。行騙人在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如「誠尋加工面袋、木包箱鑄件」等子虛烏有的廣告信息,然後以中介人的身份與聞之而來的當事人訂立信息中介合同,藉機收取所謂的信息費、立項費、中介服務費等,然後再讓簽約當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個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夥行騙人那裡訂立虛假加工承攬合同,並藉機收取質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費用,接著將樣品圖紙交給對方當事人製做樣品,並約定,樣品不合格所交費用不予退還。由於圖紙設計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樣品來,當然,簽約時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這一點。這樣,騙子通過相互勾結,兩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詐的雙簧戲。
(四)偷梁換柱。又可分為明偷與暗偷兩種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說的「調包」,行騙人利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標的物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藉以達到行騙目的。明偷主要先通過簽訂代銷、聯銷等貨物銷售合同,但售完貨後卻不付貨款,而從其他地方購進一些質次價高的假冒偽劣產品,藉以達到頂賬或賴賬的目的。
(五)虛構標的欺詐。即合同標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騙人往往把別人的貨說成自己的,編造事實,無中生有誘人上當,也有的以部分商品為誘餌,多家簽約,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預售合同中以「賣樓花」的方式詐騙錢財;再如銀行借款合同中,行騙人往往以自己財產作重複抵押,分別向幾家銀行多頭貸款,套取數倍於自身的銀行資產。而在商品買賣中,騙子往往買通倉庫保管人員、廠礦企業值班人員、公證人員等,待客戶詢問調查時,按事先準備好的詞語加以搪塞隱瞞,騙取對方信任後詐騙錢財。由於合同欺詐手段的多樣性、行為的狡猾性,其謀害之劣、禍害之深,值得高度關注與重視。
因此,喚醒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有效防範、抵禦合同欺詐,在理論探索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道路上,就顯得重要與迫切。
預防是關鍵
合同欺詐手法五花八門,許多騙子「玩的就是合同」,當前企業簽約履約率低,合同信譽差,相互信任度低,與許多騙子「玩合同」是分不開的,那麼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如何防止受騙呢?
筆者認為,提高警惕是當務之急。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對受騙危害性的防騙重要性及合同風險性的認識,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對那些輕而易舉的上門生意,要多加甄別。完善合同審查制度,在預防合同欺詐過程中顯得尤為重要。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大量的案例告訴我們,合同欺詐往往利用企業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範不嚴的企業,其受騙的機率會比較大。對企業來說,應根據實際,從合同的簽訂到履行,建立一套相對完善而又嚴密的合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是應對之本。如合同簽訂程序與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與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同履行監督制度等。
審核資信也是常備的手段。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託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派人進行落實,基礎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糾紛。
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要堅持「立字為據」的原則
「白紙黑字」是常見的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備,以免附件太多導致前後出現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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