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逾期交房索賠兩百萬 退房與否按約定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案情:
2010年3月28日,鄧-女士在同安一個別墅區購買了一套高檔住宅。當時,她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以189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面積為194平方米的商品房,開發商應於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
雙方約定,如果開發商未如約交房,鄧-女士有權解除合同。不過,後來開發商又要求鄧-女士簽了一份《補充協議》,這一協議又將逾期交房責任改成約定為,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合同繼續履行。而且,開發商只要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收房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累計不超過商品房總價款的1%。
鄧-女士對於這一《補充協議》很不滿。她認為,《補充協議》免除了開發商責任,卻排除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這樣的協議「顯失公平」。
起訴開發商索賠200多萬
去年12月31日以來,鄧-女士都是租房子住,為此花費了65000元的租金。另外她因購房付了132萬元的按揭款,也產生了13萬多元的利息。
因此,她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本金並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216萬多元。
針對鄧-女士的起訴,開發商答辯稱,他們與鄧-女士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符合公平原則,不存在撤銷情形。開發商還指出,鄧-女士起訴時間太晚了。因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從簽訂之日到起訴時已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已經消滅。因此,開發商請求法院駁回鄧-女士的訴訟請求。
針對開發商的答辯,鄧-女士的代理人、**旭豐律師事務所張*勇律師認為,這一合同顯失公平,依法可予以撤銷。而且,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鄧-女士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合同內容,那麼該除斥期間就應該從知道之日起計算。
專家說法:能否退房按約定處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雄教授:根據最高法院(法釋[2003]7號)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對於逾期交房能否成為退房的理由,如果雙方有書面的約定,則按約定來處理。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協議解除採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