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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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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合同的主體
一、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公民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係的契約性文書。
合同關係與合同書的差別:合同書是合同內容的書面表現形式。合同關係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是實際行動形成的。實際履行合同,典型表現是勞動合同。某乙經丙介紹到甲單位工作,老闆知道這一情況,但是並未就工作時間,報酬標準工作內容進行過口頭約定。但是乙提供了勞動,甲接受了,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另外一個案件是,A將一件商品郵寄給B標明了商品價格,並註明,若不同意購買可以拒收。B接收了商品,進行了使用,數月後,A索要貨款。在這個行為過程中,A將商品寄給B,這是要約行為,B收貨,則是對此地承諾行為。雙方雖然沒有口頭說過,也無書面協議,但是成立了合同關係。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的主體問題
合同主體問題決定一個合同由誰履行、出現問題後向誰主張權利問題。
合同的主體是訂立合同時的最基礎因素,大量的詐騙合同出現,就出現在合同主體問題上。
案例一,某吳偽造運輸公司營業執照詐騙300萬元巨款
案例二,張某向王某採購建材,打欠條,找不到付款人案例三,某李錯寫公司名稱,供貨款收貨人不認可。
這些問題的共同點合同主體不適格,合同相對人主體不明導致合同責任無人承擔。
對策一:嚴格審查合同相對人主體及經營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方法:
資格審查包括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包括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對合同標的是否有處分權。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託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在與單位訂立合同前時,要根據對方出示營業執照,授權委託等文件,向營業執照登記單位工商局註冊分局查詢公司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年檢情況。向工商所(個體)、企業管理股(公司)了解合同相對人實際經營情況。向合同相對人鄰居了解公司動態,向稅務部門了解納稅情況,向電力、物業公司了解用電情況。這些信息綜合反映了一個單位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到合同相對人單位查詢承辦業務員的真實性。當發現對方經營情況不佳,承擔責任能力不足時,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對方不能提供擔保時,可以拒絕合作。
可以歸結為四查:一向國家機關查合同相對人的單位存在情況;二向關聯單位查合同相對人的單位生存情況;三向業務員單位查業務員身份情況。四到經營場所、倉庫查看現狀情況。
對策二、企業與個人共同作為合同當事人。現實中,有的利用公司名義詐騙,也就是註冊小額公司,要求對方大量供貨,然後通過企業破產逃債。有的是掛靠大公司,個人進行活動,人去樓空,找不到債務人。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當對方是利用大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時,須以公司名義訂立合同,業務員要親自到合同相對人的公司營業處所內蓋章,不要輕信業務員自己提供的合同印章,為的是防冒用別人單位的公章。
當對方是小公司大股東時,要將合同簽訂人作為一方當事人,與經營單位並列為合同當事人,假定是兩方合同當事人,當對方無法一次性全部付款時,要求將股東也列為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表現形式上就是甲(買方)、乙(買方股東)、丙(賣方)三方當事人。
對策三、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原件、身份證原件,核對後留存複印件,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反覆核對合同相對人名稱,合同成立後,由單位蓋章,個人簽名捺印。做到單位名稱精準,個人姓名(曾用名)身份證號碼齊全,原住址現住址準確。當對方是個人名義訂立合同時,可以要求家長、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並共同列為合同當事人。
合同標的質量條款問題
一、標的概念: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法律關係中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既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也可以是服務,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比如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對於科技企業,標的就是技術成果。標的質量問題合同能否順利完成交接關鍵。最好在合同中既要約定質量標準,還要約定質量檢驗條款。產品質量標準有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不同級別標準,有一定差異。在合同訂立前要做好功課,明確自己的產品在各級質量標準的差異,在合同中約定對自己有利的標準。在合同條款中儘量約定清楚質量標準,對於質量體系複雜的標的,有條件的,要提供合同適用的標準條款,作為合同附件以便隨時查對。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合同中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無論如何不能出現達到「對方滿意」為標準,這樣就為對方拒付貨款、拒絕收貨提供了合同依據。更可怕的是還可能成為對方反索賠的藉口。
合同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的簽訂階段,明確約定有關檢驗標準、檢驗地點、檢驗機構和最終檢驗權的歸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賣方的權益。此外,賣方最好還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理的檢驗期限和質量異議期,有此約定後,買方提出的任何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的索賠主張,一般都不會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規定:「(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第39條第(1)款規定:「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應當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的權利」。此外,《華沙——牛津規則》第19條規定:「如果買方沒有被給予檢驗貨物的合理機會和進行檢驗的合理時間,則不應認為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此種檢驗是在貨物到達買賣合同約定的目的地進行,還是裝船前進行,可由買方自行決定。在完成此項檢驗後3天內,買方應將其認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情況通知賣方。如果不按此通知,買方便喪失其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為保護賣方權益,在合同中明確提出質量異議期限,超過期限視為標的質量合格,不得再提出異議。買方以貨物質量為由拖欠貨款的現象在實務中十分常見,這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企業自己要研究制定自己的質量評價標準。當無國家標準時,為填補國家標準的空白,企業自己制定的標的寫入合同條款,可以很好防範因標的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企業自己制定了標準,在無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等於給自己確定了合同的解釋權。
《合同範本》第一條第3項有這樣的條文:「甲方對乙方工作成果的具體要求如下幾點要求: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這條款的增加取代了過去「達到甲方滿意」的約定。既可以視為委託定做人的定做要求,也可以作為交付檢驗標準,只要完成工作成果包括了這些條款,對方就難以以交付成果不符合約定為由而拒收。為避免出現質量糾紛我們公司也要儘快出台自己的工作成果評價標準,在目前沒有評價標準的情況下,我們合同條款的處理上,是對方可以提出兩次修改意見,而我們內部三級修改把關。這是臨時權宜之計,不能將此作為企業標準。
對於無法準確用文字表達的,可以用封存樣品的方法對質量作出約定。
合同的履行與合同形式
在合同訂立時應當儘量一次完整準確地表達當事人的意思,但是由於實際情況由於複雜多變,原來訂立的合同,可能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及時調整,這就為合同的表現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書中表示清楚、完備,以免附件太多導致前後出現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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