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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和第三人侵權的責任競合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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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和第三人侵權的責任競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由此可見,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受傷職工可以享受雙重賠償。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傷,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據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二者由於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保護範圍不一樣。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後者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後者則可以。前者不適用混合過錯,後者則適用過錯相抵。由於存在以上區別,對於兩者如何適用,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尊重其選擇權,即勞動者可向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但是不得向雙方同時主張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於勞動關係主張的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勞動者可以同時向用人單位和侵權人主張權利,並同時得到用人單位和侵權人給予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和賠償。但是對於已經獲得賠償的項目再重複要求的,如已經獲得的醫療費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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