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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有關問題的探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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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有關問題的探討
一、訴訟前置問題
對於拖欠農民工工資,酷似勞動爭議,且有許多案件與勞動爭議絞織在一起,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必需考慮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有人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屬於勞動爭議,因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規定有工資糾紛,對農民工工資凡未經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小編認為,1993年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理》第二條、第(二)項中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由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特殊性,具體表現在勞動者是一個打工者,非企業與工人之間的工資爭議,而實質上是一種以勞動力的付出而應得的報酬或價值。是老闆與農民工之間形成的一種民法中的債權債務關係,追索拖欠工資法院可直接受理。
二、農民工舉證難問題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對農民工來說成了一道難以愈越的障礙,往往也成了法院審理案件的難題。
農民進城打工,有許多是通過相互介紹、上門找工做,由於勞務市場供求比例嚴重失調。農民工找工難,不免出現「飢不擇食」的狀況,加上多數是文化偏低,處在農村人純樸、誠信環境中出來的,是以心比心相信老闆不會剋扣他們的「血汗錢」,所以許多人並沒有「用工合同」、工碼單、欠據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些老闆正是利用他們的弱點故意不給農民工留下任何「杷柄」拖欠工資就有恃無恐,想給多少就多少任其施捨。
針對這種情況,有人提出採取「舉證倒置」即如果民工舉報工資拖欠,只要老闆拿不出不欠資證據,就必須接受事實(注1)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弱勢群體依法行使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院進行,第七條規定,法院進行分配舉證責任,農民工也必須承擔一定舉證責任,如在什麼地方做工,有沒有人證,物證(工作證、經手票據等)如果一昧地強調「舉證倒置」對於民工過於遷就,就會使他們怠於收集證據,對於老闆過於嚴格,不利於體現法律的平等性,對於事實上形成勞務關係而老闆有意識地逃避法律的,舉證責任由老闆承擔,這樣較為合理。
三、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農民工無擔保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是保證實現農民工追討的關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農民工由於本身處於靠打工工資為謀生手段,訴訟大多數在背井離鄉的異地進行,如果一定要求在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提供擔保,勢必使絕大多數農民工無法申請或被駁回。筆者認為,民訴法中「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並非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必要採取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在當事人沒有擔保的發問下以採取,這不僅體現了司法民的要求,同時也體現了支持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應當晉升格認真,不出現差錯。
四、訴訟成本與農民工承受問題
訴訟成本問題始終是影響人們訴訟積極性的因素,許多被不法行為侵害的人們,在忍氣吞聲中或採取過激行為,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也是一樣,這類糾紛容易引起群體上訪,找老闆「算帳」,不僅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而且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的危機。打官司需要時間,對於以打工為生活來源農民工來說,浪費時間是對其生存的一種威脅。本身拿不倒工資難以維持生活的發問下,訴訟期間生活費都無法支付。打官司還需要各種費用,為勝訴請律師需要費用,法院要繳訴訟費,請證人出庭要付工資。七除八除,「贏了官司輸了錢」,雪上加霜。即使贏了官司,執行又要時間等待,難保能拿到錢。
法院在審理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應當減、緩、免,儘量縮短審理時間,建議多適用簡易程序,簡化手續。在判決時,應當將農民工打官司的誤工費,請律師費,旅差費,證人出庭費用等直接損失列入賠償範圍。同時對一些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支付遲延金,標準為銀行利率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對一些惡意拖欠者,有非法占有故意,經多次催收拒不給付數額較大的,應以侵占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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