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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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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都可以進行抵押,但是學校、醫院等等這些都是不可以抵押的。那麼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


  (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範圍,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占有為條件。
  這是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徵。動產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於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於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二、動產抵押權能對抗第三人嗎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可依法行使。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是抵押權登記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債務擔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為債務提供擔保的,一般是需要辦事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記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記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債務擔保時,將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並且到相應的機構辦理登記的債務擔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財產,登記的機關是不一樣的。
  (一)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要向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以房屋、廠房等固定資產進行抵押的,以固定資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三)以林木作為抵押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木部門辦理登記;
  (四)以企業的設備設施進行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債權人與債務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要提交貸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等的材料。

  三、動產抵押權何時設立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於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二是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實現抵押權時,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於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後,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進行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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