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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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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
1、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險業勞務都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但是,根據新條例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對於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
2、境外單位和個人以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為對象提供的金融保險服務,無論提供地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內外,都屬於境內勞務.
比如:
①境外單位或個人將資金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
②境外單位或個人買賣境內發行的各種金融商品.但是個人買賣金融商品免稅
③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但是,按金融保險業徵稅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經過商務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④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標的物提供的保險業務
金融保險業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1、一般貸款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2、金融企業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納稅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 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 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餘額為營 業額.
5、保險業務.
① 初保業務營業額:全部保費收入.
② 儲金業務營業額:儲金的利息
③ 保險企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新條例對於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發生了重大變化,從以勞務發生地作為判定主原則變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內作為判定原則.但是,從目前財政部和總局行文的意思來看,我們對於企業是以註冊地和實際提供勞務地雙重標準來進行境內判定的,也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所以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原則,大家都要熟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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