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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修訂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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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軍 晁藝璇 孟星辰
摘 要: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將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推向風口浪尖,其「順周期」效應被指為推動危機不斷惡化的罪魁禍首。經過多年反覆修訂,基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文件,財政部在2017年3月31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文件中針對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方面做出修改,明確指出重大變革已然在金融資產分類、減值等方面產生,實施第22號準則勢必對我國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對新的金融工具準則內容進行梳理,分析了準則變動的核心內容,並通過對A股上市銀行年報數據的整理、重分類和數據挖掘,剖析了中國銀行業在第22號準則實施下產生的變化,並參照研究結論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分類;預期損失模型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8)02-0068-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02.011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順周期」效應在金融界引發關注,G20華盛頓峰會和倫敦峰會將修訂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作為進一步完善金融體系的重要內容,倡議會計準則制定方和監管機構共同完善諸如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分類和貸款減值處理等方面的會計準則。建立高質量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不但涉及會計處理自身的改變,還對風險管理、資產配置等關鍵領域產生巨大影響。歷經6年的屢次修訂,2014年7月24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式發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文件(IFRS 9)。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也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為依據,進行了具體完善: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實施由財政部最新發布的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方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文件(以下簡稱「第22號準則」)。
本文以第22號準則文件為基礎,梳理了準則中對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改,闡述了第22號準則的核心變化,並在此基礎上剖析第22號準則實施為中國銀行業帶來的潛在影響。本文選取了截至2016年末在中國內地A股上市的24家商業銀行①,通過其披露的2016年年報信息量化分析第22號準則實施對上市商業銀行的影響。
二、新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核心內容變動
第22號準則文件分十一章,合計八十四條規定,內容涉及金融工具的確認、終止、分類、重分類、嵌入衍生工具、計量以及減值等方面,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發生變化,原有的「四分類」棄用,替換成「三分類」;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方法發生質變,「已發生損失法」全部更換成「預期損失法」。
(一)金融資產分類和計量
作為後期計量、減值會計處理的主要基礎,對金融資產應當進行準確的計量與分類。在最新發布的第22號準則中,在計量的基礎和分類方面變動較大,明確指出對所有金融資產都採用統一的分類和計量標準,不再使用舊準則中多原則和多模型的資產分類和計量方式。顯然,此舉一方面是為了應對舊準則中分類和計量標準過於冗雜的問題,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會計主體在資產分類上的客觀性。
依照第22號準則中的有關規定,對原四分類下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出同時滿足以下兩點的要求:一是要求企業在進行管理時應當將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作為該金融資產業務模式的目標;二是要求修改關於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即如果現金流量是在特定日期產生的,不僅能支付對本金的利息,還能夠支付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因此,二者合併入第22號準則下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類別。此外,由於原四分類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既通過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資產來實現其目標,從而滿足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並且產生的現金流僅支付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所以第22號準則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類別應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納入其中。再者,第22號準則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類別,因為其合同現金流中包含本金償付和用以彌補貨幣時間價值和信用風險的利息及其他回報,所以應當將原四分類下交易性金融資產歸入其中,如表1所示。
(二)金融資產減值
此次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修訂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在第22號準則中引入了新的減值模型,不同於以往的模型,該模型的創新點在於其基於預期信用損失進行資產減值。相較於舊準則採用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新模型大大提高了減值的客觀性。對於已發生損失模型而言,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有且只有一種,即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這種減值處理方式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暴露了兩大癥結:一方面金融機構利用信用損失確認過晚的缺陷,延遲確認損失;另一方面利用對不同類別的金融工具設定不同的減值模型的這一缺陷,進行人為操縱,比如購買的債券資產可能被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確認減值金額時,就會存在人為選擇市場價格或現金流量計價的情況,從而達到多計或少計減值損失的目的。
新減值模型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 預期信用損失減值模型的適用範圍。與舊準則相比,預期信用損失減值模型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除適用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外,還可適用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還適用於租賃應收款、合同資產以及特定的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
2. 預期信用損失減值模型的具體運用。按照預期信用損失減值模型,金融資產一旦進行初始確認,就需要在其資產減值準備中添加已確認的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隨後,以金融資產信用風險逐步遞增的程度為標準,將具體的價值準備計提方式和會計處理方式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初始確認後,如果金融工具(包括在報告日風險較低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就將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納入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同時按照未扣除預期信用損失的總額計算其利息收入。
第二階段,初始確認後,如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但是未發生信用減值,即無法客觀表明該金融工具發生信用風險損失,就將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納入計提的減值準備,並且仍沿用第一階段做法,按賬面總額計算利息收入。
第三階段,如果金融工具在報告日發生信用減值,即可客觀證明該金融工具發生信用減值,就將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作為計提的減值準備,但在計算利息收入時,不採用按賬面總額計算,而是以原有基數為基礎扣除預期信用損失準備後的金額來計算。
同時,第22號準則還闡述了在運用新減值模型時的注意事項,如將金融資產逾期超過30日,作為判斷金融工具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的判斷依據等。
三、新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A股上市銀行的影響分析
本文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A股上市的商業銀行作為研究對象,以第22號準則為依據,探究第22號準則對研究對象的會計處理、經營狀況以及經營行為的影響。2016年證監會重新放行銀行地址O事宜,A股上市銀行達到24家,本文對其披露的2016年末財務報告數據進行整理,分別分析了金融資產分類變動和金融資產減值模型變動對A股上市銀行帶來的影響。
(一)金融資產分類對上市銀行的影響分析
以第22號準則為依據,本文對2016年報中的相關金融資產重新劃分類別,將統計口徑說明如下:
1. 年報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的金融資產構成較為複雜,不僅包含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收款項等幾類常見金融資產,還包括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證券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即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以及金融衍生產品(衍生金融資產)。此外,由於其根據日常經營管理需求及央行準備金要求存放,本文不將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現金作為金融資產處理。
2. 應收款項數據包括:存放同業款項、拆入資金、應收款項類投資、應收利息以及應收股利。根據以上統計口徑,2016年末24家A股上市商業銀行按照新舊會計準則的金融工具分類對比見表2。
通過兩種會計準則的金融工具分類對比可以看出:首先,金融資產分類改革解決了舊準則存在的分類和計量標準過於複雜的問題,使得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列報更加簡潔、明晰,更具可讀性和可比性。其次,「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進一步擴大,納入了「發放貸款及應收款項」、「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項目發生了合併納入的改變,但並不會影響金融工具的計量方法,其原因是早先的資產項目一直採用攤余成本計量。再次,以最新相關規定為依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分類中將增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過,從年報數據可得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下的「權益工具」的組成除了以成本計量之外,還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按照2017年第22號準則,以成本計量的權益投資也要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權益工具投資占金融資產總額的0.27%,以成本計量的權益工具比例更小(未完全披露),影響非常有限。
(二)金融資產減值模型變動對上市銀行的影響分析
根據A股上市銀行報表數據,2016年末和2015年末商業銀行持有的金融資產總額分別為118萬億元和104萬億元,占總資產的比重達到85.09%和84.75%,對上市商業銀行而言,金融資產的減值對於銀行總量具有較大影響。從金融資產的構成情況看,2016年末上市銀行發放貸款和墊款占比最高,達到57%,三大類緊隨其後,具體為應收款項占比16%、持有至到期投資占比13%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比10%,其他項目占比只有4%。因此,要研究關於上市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減值具體情況,提高其樣本代表性,需要把研究側重點放在年報金融資產中占比最高的部分,即發放貸款和墊款的損失情況上。
當前,A股上市商業銀行除個別大中型銀行已經採取內部評級法計提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外,大部分銀行是以五級分類法為標準,以「已發生減值損失模型」為依據計提減值準備。此外,各家銀行在對已超過期限的貸款和墊款進行減值測試時,有且只有在可客觀證明該金融資產已然發生減值情況下,才會計提相應的貸款損失準備。並且,在實施五類分級法時,採用組合或個別方式計提減值損失準備只適用於可客觀證明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發生減值損失的一種情形。以第22號準則為依據可以看出,當商業銀行持有的貸款和墊款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等於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即在已發生減值情況出現之前就計提減值準備。由此可見,預期損失將會引起整個計提資產基數的擴大,並提前確認減值損失。另外,以24家A股上市銀行貸款和墊款的結構為依據,將其分為未逾期未減值貸款、已逾期未減值貸款、已減值貸款三類,分析以上三類貸款在第22號準則下應如何計提減值準備,並通過賦予風險值的情況得出風險損失加權平均金額,測算第22號準則採用預期損失法計提減值損失對整個銀行業的具體影響,如表3所示。
通過表3可以看出,2016年末A股上市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總額中未逾期未減值貸款占比97.40%,貸款整體質量較高,逾期未減值貸款占比0.91%,已減值貸款占比1.69%。以第22號準則修改版準則為依據,本文將闡述其對以上三類款項在計提減值準備方面的具體影響:一是對於未逾期未減值類貸款,根據第22號準則規定要計提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這對已經全面落實巴塞爾協議Ⅲ的大型銀行影響不大,但對於大多數中小型銀行而言計提基數如此之大的減值損失勢必會對損益和資本充足率產生較大影響。二是對於逾期未減值貸款,第22號準則明確建議「通常情況下,如果逾期超過30日,則為該金融工具即被默認已經顯著增加其信用風險」,那麼對於這部分貸款就需以整個生命周期來計提減值準備,而不是進行減值測試後沒有客觀證據就可以不計提減值。三是已減值貸款,這部分貸款實際已經發生損失,無論是新準則或是舊規則,對其計提減值準備方面影響甚微,只是利息收入的確認發生質變,計算基數更改為賬面總額扣除掉預期信用損失中計提的損失準備後的凈額。
本文進一步整理了逾期未減值貸款的逾期天數及金額情況,由於各家銀行披露的逾期天數標準並不一致,如有些銀行按照「30天以內/31天至60天/61天至90天/90天以上」標準來劃分,而有些銀行按照「90天以內/91天至180天/180天以上」標準。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假設逾期貸款在劃分標準範圍內均勻分布,比如逾期90天貸款總額為120萬元,那麼逾期30天以內的貸款40萬元,逾期31天至60天的貸款40萬元,逾期61天至90天的貸款40萬元。按此標準整理的A股24家上市商業銀行逾期未減值貸款逾期期限情況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看出,逾期未減值貸款中占比較高的當屬逾期30天以上的貸款,高達60.32%。此外,以第22號準則為依據,將占比高達60.32%的貸款看作是信用風險顯著增加資產,可得出大約3839億元的貸款會轉化為以整個生命周期來計提減值準備,計提比例進一步提高,這部分貸款占發放貸款及墊款凈額的0.57%。本文對逾期30天以上貸款賦予「信用風險係數」數值,計算幾種假設情景下具體需要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及相應影響(見表5)。
為了使得本文假定的信用風險係數相對合理,我們參考了上市商業銀行已減值類貸款計提的減值損失準備與已減值貸款總額的比例,各家商業銀行的差異也較大,如杭州銀行、江蘇銀行、常熟銀行已減值貸款的損失計提比例分別為66.54%、65.45%、40.51%,平均值大約在50%左右。因此,本文將逾期180天以上仍未計提減值準備貸款的風險係數最大值設定為50%,並以此遞減,並增加了低於此風險的兩種假設。從表5可以看出,假設1情景下24家A股上市銀行需要計提420.37億元的減值準備,假設2和假設3更是分別需要計提840.74億元和1224.62億元,由此這些減值準備將體現在當期損益上。2016年末24家A股上市銀行共實現凈利潤135.10萬億元,三種假設情境下計提的減值準備占2016年末凈利潤金額的3.11%、6.22%、9.06%。由此可見,逾期未減值貸款需計提的減值準備會對凈利潤產生較大的直接影響。
四、研究結論及建議
(一)研究結論
1. 金融資產分類改革對A股上市銀行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確認和列報。本文研究發現,金融資產分類改革解決了舊準則存在的分類和計量標準過於複雜的問題,使得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列報更加簡潔、明晰。但是,從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來說,除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外,其他類型金融資產計量屬性未發生重大變更。因此,金融資產分類的改變對商業銀行初始確認和最終列報環節的影響較大,但對上市銀行經營行為和經營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
2. 金融資產預期減值模型的應用會對A股上市銀行經營成果和經營行為產生較大影響。
(1)運用預期減值模型會提前確認減值損失,對上市銀行短期凈利潤產生較大影響。在本文假設的三種情景下,採用預期減值模型計提的減值準備分別占當年凈利潤的3.11%、6.22%和9.06%,並且這部分減值還不包括未全面落實巴塞爾協議Ⅲ的大多數中小型銀行對未逾期未減值貸款計提的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由此可見,按照第22號準則計提要求,商業銀行短期利潤將受到較大影響,此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進行的實地調查②也支持這一結論,其預計採用預期減值模型會大幅影響貸款產品,不管是按揭貸款產品的資產減值損失或是非按揭貸款產品組合的減值準備,前者會增長30%—205%,後者會增長25%—60%。
(2)運用預期減值模型將會使得商業銀行資本成本有所提高,進而影響其經營行為。表現在:由於預期減值模型計提減值準備的時間提前、金額增多,銀行為滿足監管要求,勢必會補充、吸納儘可能多的一級資本,致使銀行資本成本提高,銀行經營將面臨以下挑戰:一是產品價格不變,利潤出現下滑;二是銀行為了將增加的資本成本進行轉嫁,勢必會採取提高產品定價等方式;三是銀行不得不降低風險係數較高的貸款類別,改變在信貸資產整體風險方面上的偏好,進一步優化信貸資產結構,從而實現經營目標。綜上所述,運用預期減值模型會深刻影響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產品定價、資產結構調整等經營行為。
(二)政策建議
1. 商業銀行應及早評估第22號準則帶來的多方面影響,加大內外部資源投入。商業銀行向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過渡必定是個系統工程,需要銀行及早評估第22號準則實施對自身的要求和影響,投入資源來實現業務流程、IT建設、會計政策、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諸多改變。商業銀行應組織專業人員研究並充分理解第22號準則,確保會計人員準確理解第22號準則相關要求;評估第22號準則對相關核心指標的影響及與現有信息系統相關方面的匹配問題,能否利用現有資源和系統實現高效獲取可靠前沿消息而不需耗費額外相應成本的目標。
2. 會計準則制定部門應指導運用預期減值模型。當前就如何實際運用預期減值模型的問題僅停留在原則層面上,並未發布指導操作層面的實施細則或指引。因此,如何對金融工具未來12個月以及整個生命周期建立減值模型是各家銀行面臨的最大挑戰。各上市銀行只有1—2年時間(境內外同時上市銀行2018年實施,僅境內上市銀行2019年實施)用於實現整個系統性變更,缺乏明確指引將會對銀行實施第22號準則帶來不確定性風險。
註:
①24家A股上市銀行具體為: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華夏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杭州銀行、貴陽銀行、常熟銀行、無錫銀行、江陰銀行以及吳江銀行,其中平安銀行、寧波銀行、江陰銀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他銀行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②來自德勤2014年的研究報告:《第四次全球IFRS銀行業調查及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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