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加班費的基數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若未約定明確工資數額,則以實際發放的數額為準。
一、
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的基數規定如下 :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員工的工資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按照員工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2.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規定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在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二、
經濟補償金從離職之日往前推12個月來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
引用法條
一、
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的基數
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的基數規定如下 :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員工的工資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按照員工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2.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規定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在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二、
經濟補償從何時開始計算
經濟補償金從離職之日往前推12個月來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
發經濟補償金過後還能再追討加班費嗎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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