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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內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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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內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應的政策確定,而各地對於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有著不同的規定,如上海的標準為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競業限制的適用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一、

競業限制期內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期內支付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的補償標準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各地的政策確定,而各地歸於補償標準有著不一樣的規定,如《上海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通常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二、

競業限制的適用人員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三、

競業限制等同於競業禁止嗎


  競業限制不等同於競業禁止,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
  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
  競業禁止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競業限制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
  競業禁止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競業限制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若干時間。
引用法條
  • [1]《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 [3]《上海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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