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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情能否第二次鑑定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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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傷情能否第二次鑑定
交通事故進行傷情鑑定後,如果出現鑑定人員或者機構不具有資質、故意作虛假鑑定等情形的,可以進行二次鑑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複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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