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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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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常用來在商業往來、借貸往來中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書面憑證。借款合同能夠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如果雙方簽訂了金融借款合同的,那麼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要怎麼確定呢?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借款合同的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就前者而言又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合同的內容。
1、就形式來說,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一點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37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不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採取書面形式。
2、就內容來說,借款合同的效力在於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複雜的。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當事人貨幣借貸關係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例如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高息貸款,其高出部分就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借款合同附加內容和條件的合法性問題。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


二、金融借款合同簽訂注意


1、貸前審查嚴格把關,貸後監督必不可少


借款人提交申請材料時,要嚴格審查借款人和擔保人提交的各項材料,對於委託他人代簽合同的情況建議金融機構應要求其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金融機構也可以同時委託律師對借款材料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或者律師見證。信貸人員放貸前對申請貸款的客戶實際狀況一定要嚴格審查,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況、借款用途、有無還貸能力都要做全方位的評估。筆者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其中就有兩筆案件,被告都只是個頂名的貸款人,實際上並沒有用款,真正的用款人另有他人,訴前溝通時,被告就表示她並沒有得到貸款,不應該承擔還款義務,希望律師去找實際借款人,之後該被告就不願在接聽電話了。出現這種情況就是信貸人員對借款用途考察不細,對實際用款人和辦理貸款手續的人是否一致沒有仔細考察,導致訴訟過程中出現問題,只能起訴名義上的借款,而無法起訴實際用款人,而名義借款人大部分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去承擔還款責任。在放貸後,銀行應當加強跟蹤監督,對企業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定期核查,即要跟蹤監督借款人,又要督促擔保人。


2、合同條款要逐漸完善,代理律師要及時將訴訟中所涉及合同條款可能出現的漏洞反饋給銀行,不斷修正完善合同範本


3、與貸款有關的材料應該妥善保存,複印件材料應儘可能保證清晰,日期可辨


筆者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多次發現金融機構提供的借款人或者保證人身份證複印件十分不清晰,有一起案件中保證人的身份證號無法辨認清楚,法官要求另行提供保證人戶籍查詢卡,但是保證人又不在本市,增加了律師工作難度也拖延了案件審理進程。還有一起案件中,是借款人提供的結婚證複印件結婚日期被公章覆蓋住複印後就更加無法辨別準確日期,法官要求另行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金融機構的信貸人員在最初工作中應該注意這些問題,避免日後訴訟中帶來阻礙。


4、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法律培訓,提升業務技能同時應當著重提高其責任和風險意識


加強法律風險防控機制,銀行應定期對法務部門員工加強法律專業培訓,由法律專業人員在信貸過程中把控好文件審核關,在借款人發生多次逾期還款後能夠及時應對,儘早採取法律措施。


5、執行階段,銀行應加強與執行部門的溝通聯繫


應積極協助法院尋找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在抵押房產進入拍賣環節後,銀行之間應當相關交流,積極尋找潛在的意向競買人。同時這一階段也不可放棄與被執行人的積極對話,共同商討還款方案,以謀求執行階段的和解,既保證銀行方面能夠利益最大化,也給被執行人一定的緩和空間。


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特點


1、送達難,審判周期長


金融借款訴訟案件最先面對的問題就是送達問題,由於涉及被告人數越來越多,除了債務人,還可能有眾多的保證人。企業債務人資金鍊斷裂,對外負債纍纍,負責人常常下落不明,企業更換辦公場所甚至人去樓空。而對於向自然人送達訴訟文書更難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換了當初在銀行留下的手機號碼,或者雖然接電話但遲遲不去法院簽收傳票,有意拖延案件進展程序,由於法院的訴訟文書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導致大量案件採取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方式,案件審理周期自然被拉長,嚴重影響了後續程序的開展。


2、案件普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金融機構勝訴率高


金融機構對外貸款都會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保留完整的書面資料並做好檔案的收歸與管理,在訴訟中掌握著主動權。對於被告到庭參加訴訟的,一般對借款的事實都會表示認可,但是由於沒有還款能力希望銀行方面給予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利息。此外由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公告送達率較高,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居多,法院直接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證據材料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


3、判決生效後,案件普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債權實現率低


案件不論最終以判決結案還是調解結案,負有還款義務的當事人很少在規定期限內能夠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不少當事人在執行階段拒絕接電話,採取迴避的態度,因此絕大多數案件最後還是要進入執行程序,但是由於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糾紛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產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導致執行程序不得不暫時擱置,“執行難”也是法院面臨的普遍性難題,再者房地產市場近幾年的低迷,抵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低於原先評估價值的情況居多,導致金融機構債權受償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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